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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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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航班延误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虽然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都有相关规定,但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着重探讨航空运输延误、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三个基本概念,分析我国的现状,并针对我国航空运输延误,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延误;合理延误;不合理延误;损害赔偿

一、延误的概念

“延误”一词被航空法所采用始于1929年的《华沙公约》。一般认为,延误是指在航空运输中未能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送到其目的地。广义的航班延误包括了航班超售后的拒载。根据《华沙公约》和《民航法》的立法意图,其法律条文所称延误是狭义的延误,即不包括超售,因为超售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大部分延误可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超售不能与延误一样享有责任限制,所以法条中所称的延误是狭义的延误。

二、延误的分类

按照现行的标准,延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理延误,大多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一般包括飞机机械零件损坏、恶劣天气、旅客误机、机组或机械人员的罢工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另一类是不合理延误,和合理延误不同,导致不合理延误的原因大多与客观情况无关,主要是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人主观原因。承运人不合理延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点:1、承运人主观上负有推定过失。2、必须是在“不合理时间内”的延误,如应承运人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或承运人在合理时间内又采取了适当补救措施,就不构成不合理延误。3、延误必须导致实际损失的发生。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必须是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

三、不合理延误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赔偿限额问题

《蒙特利尔公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航空法都对包括不合理延误在内的损失赔偿规定了一定的限额。如果证明承运人或人在明知道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轻率的作为和不作为而造成的延误,那么承运人或人则无权引用航空法关于延误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航空运输事故可能会导致三种类型的精神损害:第一类是由航空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第二类是因航空事故而导致精神痛苦进而引起的身体伤害,第三类精神损害是纯粹的精神损害,并不伴有身体伤害。

四、国外借鉴

美国交通部为了进一步降低航班的延误率,开放了全美航班的所有数据,包括航班起飞、到达、延误。有一个程序员为破解航班延误难题,利用这些开放的数据,开发了一个分析系统,专门用来研究航班延误时间。这个分析系统可以帮助消费者找到表现最佳、或者最符合自己需要的航班。在最大程度降低了旅客等待时间的不确定性。通过这个系统也可以给各航空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其提高自己的服务,有利于推动航空市场的良性竞争。欧盟对于航班延误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在遭遇航班延误时,旅客享有以下权利:在等待过程中,可以享受免费的饮料和食品;如有必要,旅馆住宿;旅客如果必须停留一晚或多晚或者如果较之于旅客原计划多住一晚,机场和住宿地(酒店或者其他地方)之间的运输费。如果延误超过5小时,旅客有权7天内获得已购机票的全价退款,同时乘坐最早的航班返回始发地。

而当旅客遇到航班取消或被拒登机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飞行距离在1500公里或以下,250欧元;飞行距离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的,及欧盟国家内部飞行距离超过1500公里的,400欧元;飞行距离超过3500公里的,600欧元,欧盟各大航空公司均参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理标准差别不大。以德国汉莎航空为例,在航班延误时,汉莎会提供与等待时间合理对应的膳食和饮品,如有必要则会为旅客免费提供住宿(包括到住宿地的接送费用),同时为旅客免费提供拨打两个简短的电话或者发两份简短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服务。在航班取消或旅客因座满而被拒登机时,根据欧盟的规定提供相应补偿。

五、我国现状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航班拒载、取消和延误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没有高位阶、综合性的立法,存在法律漏洞。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补偿标准,并不存在明确规定,唯一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由民航总局出台《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的规定都较为原则和笼统,具体措施还是由各个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如何对旅客提供帮助与补偿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除此之外,对于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应如何做好应对,以减少双方的冲突与对立,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知旅客航班延误的情况和原因,并随时向旅客告知进展状况。

(二)提供相应服务,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延误,航空公司均应为旅客免费提供合理的吃、住、行的帮助。

(三)协助旅客退票或变更行程,以减少旅客应航班延误带来的损失;

(四)对旅客进行适当补偿,如果是由不合理延误导致的,航空公司不仅应向旅客提供帮助,还应该根据航班延误时间的长短来对旅客补偿。

参考文献

1 穆书芹,浅谈航空承运人延误之法律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2 贺元骅,论航空运输不合理延误及其责任[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2(1):17

3 贺富永,论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J],江苏航空,2001(3)

4 何祥菊,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