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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改革应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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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公平是高考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对照现行的高考制度,其间出现的不公平必须从竞争的起点、过程及结果等环节上逐步改革完善,力求教育公平的最大值。

[关键词] 公平;教育公平;统一考试;高考改革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04X(2012)12-035-04

自从我国恢复高考,特别是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以来,高考受到人们日益广泛的关注。高考不仅决定了数以万计考生的命运,也与构成社会基础的家庭联上了绷紧的纽带。高考招生中的公平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基于此,30多年以来对高考的反思、批判与改革从未间断过。

一、反思:公平与教育公平

1.公平属于历史范畴,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公平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认定和评判,是伦理范畴、法权范畴。它是归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所制约的,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社会基本矛盾状况所决定的,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古到今从来没有一个恒定不变的公平尺度。公平范畴即公平观只能是历史的,是植根于历史之中的,是随着历史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教育公平同样是历史的,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尺度也随历史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已历经了几十年,尽管存在各种公平问题,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教育资源有限,它仍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才选拔制度。

2.公平是个具体的范畴,不是不加区分简单套用的抽象标尺。公平是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不同领域,公平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所以,必须把公平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阐述,切不能不分情况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教育公平涉及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了教育权利平等。所以,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受教育过程、学业成功机会均等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社会关注的高校招生公平问题,实际上是指入学机会均等的问题。由于历史及政策原因,竞争结果即入学机会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表现出极大的不均等,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

3.公平是个相对范畴,没有绝对完美的公平。公平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绝对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平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首先,尽管我们强调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但由于情况的错综复杂,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其次,因为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的公平;最后,公平相对性也取决于公平的主观性,每个人对问题的判断和评价都是基于个人的价值标准并从某一角度考虑的,对同一问题的公平性的评价,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教育公平也是相对的。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它的相对性而放弃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尽管产生公平感因人而异,但广泛而强烈的反映还是能说明问题,不加处理就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不断致力于教育公平的最大化,尽可能满足更多人对教育公平的愿望和需求。这既是高考改革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二、批判:高招制度中的公平问题

1.统一考试:平等中的不平等。高考制度即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这不仅是一项教育评价、人才评价制度,更是一项昭示社会公平的制度。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它所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确保了学生入学机会的均等,即在公平的原则下以能力为本位的竞争机会的平等。从公平的历史性来看,自从产生之日起,高考制度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勿庸置疑。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由精英转向大众化,受此制度影响的群体不断扩大,高考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并受到日益激烈的攻击,平等中的不平等因素逐渐显现。

统一考试中的不平等首先表现在“统”上,即未能考虑到诸多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强制性地统一对待。这些差异包括学生差异、院校差异、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等。在学生差异上,高考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几百万在能力、水平、爱好、兴趣上千差万别的学生;在院校差异上,我国高考统一进行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按照分数的高低进行录取,没有考虑不同类型、层次学校的差异性,没有考虑到大众化的高等教育要求多元化与办学形式的多样性。在城乡及地区差异上,由于我国城乡及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配置各不相同,导致了考生身心发展水平和接受高等教育能力的差异,统一考试同样忽视了这一差异。忽视差异而过分追求绝对公平,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公平,最终也是不公平的。

统一考试中的不平等还表现在“一”上,即所谓的“一试定终身”。一直以来,我国高校招生只看学生唯一一次高考成绩,从未考虑学生的综合能力与平时表现,远离了素质教育的要求。高考在群众心中成为国家举办的最有权威的进入脑力劳动者队伍的选拔赛,高考竞争的实质是高校学生毕业后社会地位与物质待遇的竞争。把个人命运作为仅有的一次高考的赌注,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对任何考生来说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其中的不平等不言而喻。

2.指标定额:公平中的不公平。自建制以来,高考一直实行分省定额录取制度,也就是根据各省高教资源状况而确定的录取名额在各省内按分数依次从高到低录取,其外在表现即各省录取线不一。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许多政策都暗含着一种“城市优先”的价值。优先吸纳城市应届毕业生的一个具体原因,是在传统的就业格局中,通常认为农村不存在失业问题,升不了学可以参加农业劳动,而城市青年的大量失业则会造成社会问题。从这一点出发,分省定额制度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其合理性。

然而,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主要以地理空间为单位和以地方经济发展为主构建的市场经济形成,城乡青年就业的市场化,农村劳动力的广泛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这一政策显然已经失去了现实合理性,公平逐渐演变为不公平。尽管实行的是统一考试,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但录取未能按分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待。如果说这样做会造成另一番有失公平的局面,但也不应出现上同一类院校的分数线竟相差100多分的现状,不管地区间经济发展多么不平衡、高教资源分布多么不均。这是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的最明显实证,也是高考政策遭受攻击最激烈之处,无怪乎“高考移民”的大批涌现。

3.制度漏洞及腐败行为:公平也不公 不公更不公。马克思曾说过:“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公平也是高考制度的核心价值。然而,由于客观事实的极端复杂性,实践层面与制度层面总不能做到一一对应而出现了诸多不公,公平也不公平。令情况更糟的是,许多招生腐败行为在原本不大公平的制度上进一步挑战公平,不公更不公。

(1)制度漏洞。按志愿和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后,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有选择权,而学校挑选考生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而造成不公;保送生和优惠加分的政策在运作和认定过程中有漏洞而被利用,就有可能在优生优干、二级运动员、少数民族身份上作假造成不公;艺术体育类术科考试不容易量化,而且考试环节多,且全是学校自主操作,这些容易产生误差和弄虚作假;非志愿考生的录取,包括定向、预科、 单独招生、自主招生等形式的计划使用,在学校登记、确定、提名调档诸环节存在着程序上的不完善,使相对公平的政策和规定在操作时形成不公。

(2)腐败行为。近年来,影响高等教育公正的一个新因素是腐败现象。由于高等教育在我国仍然属于十分短缺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再加上高考招生录取决定了考生一生的命运及家庭的前景,致使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想方设法破坏制度和规则谋取私利。其中突出表现为高校乱收费及家长行贿所进行的钱权交易。多年以来,许多高校利用家长矛盾心理以“捐资助学”“内招”等各种名义从家长处索取巨款。而考生家长则花钱托熟人、找关系行贿相关官员,为其子女进入优质高等院校铺平道路。这些腐败及钱权交易行为严重侵犯、践踏公理和规则,致使原本不大公平的制度更加不公。

三、改革:基于公平的高考招生发展趋势

1.高考中坚持统一与多样相结合——起点公平。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必然出现竞争,即使高等教育发展到能满足每个人上大学,围绕名牌大学或重点大学的竞争依然存在。由于激烈的升学竞争,再加上中国社会特有的重人情与关系的传统习惯,公平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而要维护公平,需要有较为刚性的制度来加以规范和约束。采用统一考试是最好的选择,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实现有限资源公平分配,也让人们对自己的未来有合理的预期,有努力追求的目标。高考如果不是防止大学招生腐败的铜墙铁壁,也至少是阻止人情与关系干扰的坚实屏障,或者说是制约人情泛滥的有效手段。

很显然,统一考试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尚不能轻言取消,有制度的选择比无制度的博弈更加公平。然而,针对统一考试日益暴露的不公平性,必须对这一招生制度进行改革,统一与多样相结合是其改革趋势,以多样弥补统一之不足。多样性的价值取向首先应在于综合评价,缩小差异,体现公平;其次是实施素质教育,避“一考定终身”之弊。例如,有人提出实行高考成绩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成绩包括中学阶段各学期教师评语、考试成绩、社会活动记录、参加各项比赛的获奖情况等。也有人根据我国高校的多类型多层次的特点提出多元化考试,作为统考之补充;再如复旦大学已尝试进行了面试测试,这也不失为统考的一种补充形式。凡此种种,都可作为多样性测试的探索。当然,这些多样性测试必需更多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与能获得最大化的教育公平、与一国之教育能走上健康之道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2.录取中坚持照顾弱势群体——结果公平。公平的具体性决定了教育公平不能照搬经济领域的优胜劣汰的竞争博奕原则,也不能只关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竞争结果的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强调以人为本及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公平还意味着在教育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群或弱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没有来自制度和其他人为因素而造成的障碍。我国在招生录取上现行的分省配额、地域倾斜等制度从一开始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不仅仅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教资源分布不均。然而,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高校逐年扩招、教育大众化及竞争的加剧,这一政策日益暴露出它的不公平性。高考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复制不平等的阶层差异和地区差异的机器,极大地损害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因此,有人提出全国统一分数线,但这势必造成录取名额被少数几个高考大省所瓜分,同样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实质上,这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问题。对于高考录取改革中的这一矛盾问题,如果只看到它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就可能出现比原先更大的消极后果。因此,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改革既不能只追求“考试公平”,全国一条线,也不能完全倒向“区域公平”,地域倾斜。我们只能在兼顾二者的同时,求取相对公平的最大值。很显然,现有的分省配额标准有待改革。基于此,中国政法大学就提出了新的名额分配模式,这不失为一种探索。新名额的分配可以参考4个指标:一是省区市的总人口数;二是该省区市高考的总人数;三是报考这些重点高校的人数;四是过去在该省区市投放的录取名额数。每年都根据这些情况确定各省区市新的录取名额。该模式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纠正了重点院校在北京、上海等地招生比例过高的现象,同时还照顾到了边远和欠发达地区,人口和报考人数较多的地方亦不会有怨言。

3.操作中坚持公开、公正——过程公平。每年的高考招生都要历经几个月,其间涉及到若干环节,包括命题、考试、阅卷、划线及录取等等。尽管具备了各项相关制度,但由于钻制度本身漏洞以及强制践踏制度的各种腐败行为,这一过程充满了诸多不公平。鉴于此,高考改革必须完善考试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换句话说,坚持公开和公正,促进高招过程公平。

公开即要求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将考生、院校及录取等信息公示于众。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我们整个高考有很多环节并没有阳光。因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通过“阳光工程”,教育部在考试后向全社会公布各地考生成绩的分布情况,每所大学在各地的招生数目和考分要求,动态显示报考某校某一专业的人数和已知录取人数。这样,考生可以据此做出自己的选择,既避免出现高分落榜的局面,又能防止因报考较多出现的“撞车”,还能让生源合理地分流到报考考生较少的专业去。另一方面,使招生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既避免因不知情出现的“暗箱”所造成的不公,也会令招生单位、考生家长及相关办事人员因惧怕“曝光”而收敛腐败行为,更有利于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正不仅要求招生院校、招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秉公持正,更要不断加强考试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考。高考过程中权力的行使总是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委托给某个部门、某些个人来实现的,这意味着被授予考试管理权的团体或个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诱惑。因此,这些代行国家权力的相关人员必须深知自己职责的历史使命及重大意义——关系到社会公平甚至社会稳定,必须坚持公正、公平。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治教、以法治考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核心,中央应制定有关高考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条例作为高考基本法,明确规定高考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职责和考试舞弊的处罚,更要规定有关考试机构的职责范围及考试技术规则。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高考录取中的公正与公平。

总之,高考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分阶段逐步推进。而教育公平是改革的灵魂,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必须以公平统领全局和全过程,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加快以法治考步伐,使高考制度发挥它应有的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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