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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继承的房产动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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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老张是一名老退休干部,其在岗期间,单位分给他一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老公房。老张的爱人过世早。1994年,老张将该公房购买成售后公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老张具有比较强的法律意识,2000年老张身体欠佳,于是立下了遗嘱。老张只有儿子张甲(化名)和女儿张乙(化名)两名继承人。受上一代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老张在遗嘱中写明在自己百年后,徐汇区房屋产权由儿子张甲一人继承,其他财产由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各半继承。

2010年,老张分配的徐汇区产权房迎来了政府的阳光拆迁,老张对于老房子虽有不舍,但作为一名老干部,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签署了动迁协议,在杨浦区分到了两套两室户,两套两室户都是期房,老张本准备等交房后乔迁新居,但岁月不饶人,2012年5月房子还没造好,老张却先走了一步。

老张走后,张甲拿出了老张的遗嘱,希望能够继承杨浦区两套房屋的产权。张乙看到遗嘱难过极了,父亲有生之年,自己对父亲孝顺极了,但父亲百年后,却没有想着将房子留一点给自己。悲愤的张乙拒绝了哥哥的要求。于是,张甲就父亲遗产继承纠纷一事,至人民法院。

来一点家法: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律师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老张在2000年所立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张甲是否就可以依照这份遗嘱,继承老张位于杨浦区的两套房子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看到的是,老张的遗产与老张在遗嘱中所要处分的财产是不同的,老张的遗产是位于杨浦区的两套房屋,而老张在遗嘱中所处分的是位于徐汇区的一套房屋,杨浦区房屋虽是由徐汇区房屋动迁而来,但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两者并不相同。那么,这是否会导致老张关于徐汇区房屋遗嘱的内容无效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是根据立遗嘱人生前意思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的,对于该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在本案中,导致徐汇区房屋产权灭失的原因,是老张与政府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也即,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所以,徐汇区房屋的产权是依据老张的意思而灭失的,老张在遗嘱中关于徐汇区房屋的处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动迁所得的杨浦区房屋,老张遗嘱中并未处分,杨浦区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张甲和张乙平均继承。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QQ:17265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