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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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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人员

本局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范围

1、不依法行政,对办理房产证审查资料等工作不落实,不执行限时办结,不落实局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搞吃、拿、卡、要和“中梗阻”。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减征收项目,征收标准。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不及时处理、答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5、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6、对领导交办、安排的工作执行力不强,落实力不够,有意拖延和拒不完成的。

第四条过错责任的处理

追究过错责任,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工作抓落实。

(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1、责令做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扣发奖金;

4、调离工作岗位;

5、待岗处理;

6、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辞退、解聘。

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证件审批不限时办结,首次出现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第二次出现扣发年终奖金;第三次出现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给予相关处理。

2、行政执法中因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力等,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第二次扣发年终奖金;第三次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给予相关处理。不依法行政,违纪违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中,经查实有“中梗阻”或“吃、拿、卡、要”问题的,第一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扣发年终奖金;第二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

4、在工作中若发现政令不畅,损害大局形象,执行力不强,落实效果差,甚至“不愿为”、“不能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第一次,责令做出检查;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年终奖金。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或按规定给予辞退、解聘处理。

5、各股(室、队、所、中心、公司)出现被责任追究的,当年不能评先进;一年累计被责任追究3人次以上的,股室负责人辞职,分管领导做出检讨。

第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