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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哲学视域的婚姻伦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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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精神现象学》中,从精神思辨的高度剖析了婚姻的伦理本质,探求婚姻持存的精神哲学基础,通过婚礼和一夫一妻制确证婚姻伦理的崇高与神圣。黑格尔精神哲学视域下的婚姻伦理思想对解决当前我国婚姻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缔造“有精神”的婚姻,具有重要的资源意义。

一、婚姻本质是伦理关系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及其定在,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在黑格尔法哲学框架下,伦理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最高发展阶段。自由意志经过抽象法和道德的扬弃,进入伦理,完成精神自我运动的辩证发展。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定在,自由依赖外在他物,具有客观性但缺乏主观性反思; 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自由获得主观确认,具有主观性但缺乏客观性内涵; 两个阶段各据一隅,自由意志陷入片面。伦理是对抽象法和道德、对抽象片面的自由意志的扬弃,达到主客观统一。因此,作为自由意志自我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伦理就是成为现存 世 界 和 自 我 意 识 本 性 的 那 种 自 由 的 概念”[1]( P164),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1]( P162),“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1]( P161),所以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及其定在,达到伦理就是达到主客观统一的现实自由,具有普遍本质性的伦理实体是自由的现实托载。

黑格尔强调从实体的、精神的角度把握伦理,反对原子式单一的无精神的理解。“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 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 P173)“从实体性出发”就是从整体性、本质普遍性出发,这一出发点由精神把握。

精神包含意识和意志,意识把握普遍本质,意志指向实践行动; 精神不是单一物,不仅通过意识自我确证,而且通过意志自我实现; 不仅具有对客观对象的主观反思,而且具有扬弃意识主观性,通过意志现实化、客观化自身的能力和冲动,达到意识和意志统一、“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单个的人只是单一物,固守个别性而缺失普遍性,组成原子式的集合并列,成为没有精神的“不现实的幽灵”。个别性和普遍性统一,个体和普遍本质统一,才能成为现实自由的完整存在。伦理本质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统一。单一物回归普遍物,回归伦理,才能克服抽象性,在伦理中实现自由,成就自我。因此,伦理实体具有把单一物统摄为统一的整体、“整个的个体”的能力。伦理实体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实体之间构成精神性、实体性、现实性的伦理关系。

达到伦理即达到自由,自由既是伦理实体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又是其价值目标。从精神角度把握伦理,就是把握伦理的本质普遍性,实现“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实现自由。

婚姻本质是伦理关系,是夫妻双方与婚姻伦理实体之间“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家庭是伦理客观现实化运动的第一个环节,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

婚姻是家庭建构的起点和基础,以伦理为本质规定。婚姻伦理是为夫妻双方个别性的人与婚姻伦理实体之间“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 等 的 偶 然 性,其 本 身 也 就 成 为 不 可 解 散 的了”[1]( P179)。婚姻伦理由精神实现,要求婚姻双方意识到自己与对方的统一,精神层面上认同与坚守婚姻伦理实体普遍本性,以家庭成员而行动,扬弃“单一物”个别性的行为任性、冲动、偶然性,以婚姻伦理实体为本质和归宿,努力实现婚姻个体“单一物”与婚姻伦理实体“普遍物”的统一,形成不可解散的婚姻伦理实体、“整个的个体”。婚姻伦理关系不是夫妻双方单纯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婚姻个体与婚姻伦理实体之间的关系。

二、婚姻持存的精神基础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契约和不是婚姻的基础黑格尔反对契约和为婚姻基础。“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1]( P177)。契约建立在当事人利益、“任意”基础上,体现个人意志,是理性的物化形式。契约遵循等价交换的经济理性逻辑,一切诉诸利益,工于算计,一旦利益关系消失,当事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就不存在。婚姻契约而成,婚姻就蜕变为双方个人利益的算计,婚姻双方纯粹个人之间的契约理性关系,执行“你是你,我是我”的婚姻 AA制,遵循契约的法理逻辑,把温情的婚姻伦理场域变成冰冷的个人利益的战场,婚姻仅仅是两个独立的人在某种契约条件下走到一起,互相利用,婚姻成为双方无精神的原子式的集合并列。契约婚姻从个体“单一物”的任性出发,任意订立,随意解除,婚姻成为纯粹个人私事,消解了婚姻的情感意义,祛除了婚姻的魅力。法理逻辑与情感的逻辑完全不同[2],理性立足个体独立性,强调人我之间的区别,而情感的伦理功能是颠覆独立性、个别性,突破人我界限,形成坚韧的伦理实体。契约无法建构伦理性、精神性的统一体,只是“互相利用的形式”。

是“自然感性”的爱,“倏忽即逝、反复无常和裸的主观因素”[1]( P177),具有个体主观性、偶然性,自然感性冲动,缺乏稳定。婚姻以为基础,“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看待婚姻,它只被看成一种性关系。”[1]( P177)婚姻把人还原为动物,把属人的婚姻建立在动物式性本能冲动上,抛弃了婚姻属人的伦理精神本性。建立在自然感性基础上的必然导致婚姻任意,无法稳固。

契约婚姻、婚姻把婚姻个体“单一物”的主观任意、偶然性、特殊性凌驾于婚姻伦理普遍性之上,使婚姻成为无精神的原子式的集合并列,无法建构伦理性、精神性的统一体。因此,契约、不能成为婚姻的基础。

“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精神哲学意蕴黑格 尔 主 张“具 有 法 的 意 义 的 伦 理 性 的爱”[1]( P177)为婚姻基础,这种“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1]( P175),造就婚姻伦理实体。婚姻实体的伦理本性和精神本性,决定了婚姻基础的“爱”以自由、精神、伦理为本质规定。

在黑格尔法哲学框架下,法和自由互相诠释,且展现为精神自我运动的辩证发展过程。“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 P10)法即自由,自由即法,而伦理是自由的最高发展阶段,是在精神层面达到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婚姻伦理的“法”,既是婚姻实体价值合理性基础,又是它的价值导向和理想目标,引领现存的婚姻实体不断趋向合理与完善,实现婚姻自由; 婚姻伦理的“法”也是爱情的合理性限度。爱不 是 单 一 的 情 感,是 情 和 理 的 浑 然 一 体。

“爱的各种不同环节应达到它们彼此间真正合乎理性的关系”[1]( P182),遵循社会以法律、道德等形式确定的合理合法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体系、人伦交往模式和社会伦理秩序,遵循“法”给予爱的合理秩序,实现婚姻自由。

“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不排斥并赋予以合理性限度。“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实现”[1]( P176)。立足于自然感性冲动的,只有纳入婚姻伦理秩序,作为婚姻的自然环节和婚姻伦理的“定在”,才成为合理性存在。“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就作为一种属于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而被设定在它的伦理关 系 中,至 于 伦 理 结 合 则 完 全 在 于 互 爱 互助。”[1]( P180)不是婚姻的全部,它只是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本质和基础在于精神层面的婚姻伦理,“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1]( P175)。

“伦理性的爱”有两个环节。“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 自 己 的 承 认,而 别 一 个 人 反 过 来 对 我 亦同”[1]( P175)。爱是“不独立”、“不孤立”,精神哲学上,爱是意识到自己和另一个人的统一,意识到自己离开另一个人就不能独立,意识到自己不能只为自己而被孤立起来,否则,自己就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 P177)。婚姻双方不是异己他物,爱要求两个人都丧失自己部分独立性而重新组成一个新的完整、独立的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确证,组成新的人格,形成精神性统一的婚姻伦理实体,获得婚姻伦理自由。“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辩证过程,首先扬弃个别性,其次建构实体性,是婚姻的坚实基础,是造就婚姻伦理实体的强大力量。

“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婚姻双方不断超越“原子式”思维,向婚姻伦理精神回归的努力和坚守。婚姻伦理是婚姻双方的本质和归宿,“伦理 性 的 规 定 就 是 个 人 的 实 体 性 或 普 遍 本质。”[1]( P165)夫妻双方据于个体的爱是纯主观的确信,带有强烈主观性,单一性,它可能把自我特殊意志凌驾于婚姻伦理普遍性之上,确定为婚姻伦理的普遍善,把特殊意志绝对化、普遍化,就是恶。所以在爱的名义下,既有为善的可能,也有作恶的可能。

据于个体的爱,只是形式抽象合理性,只有向“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过渡,才有现实合理性。

婚姻双方“单一物”与婚姻伦理实体“普遍物”之间的辩证统一,要求婚姻双方不断超越“原子式”思维,通过个体反思、认同、确证婚姻伦理普遍本质,扬弃自我特殊性、偶然性,以婚姻伦理实体为行为出发点,努力回归婚姻伦理普遍性。“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只能在伦理中实现,“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婚姻双方通向婚姻伦理普遍性、打造精神性统一的婚姻伦理实体的必由之路。

三、婚姻伦理的确证: 婚礼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伦理在社会伦理中的基础性意义

伦理是黑格尔考察婚姻的独特视角。黑格尔不仅从婚姻内部考察伦理精神对于婚姻持存的重要意义,而且把婚姻伦理纳入整个社会生活的持存和发展中进行考察,为婚姻注入更多的伦理意蕴。伦理即秩序。黑格尔认为,男人和女人是伦理世界的两大基本元素,构建家庭,繁衍人口,造就“伦理世界的无限或整体”,潜藏着由个体到家庭到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男女交往的合理有序,是规范人伦关系、稳固伦理世界的根本。婚姻是男女具有秩序性、规范性、伦理性的爱的统一体,把婚姻伦理置于社会伦理生活的整体中考察,其价值在于充分肯定婚姻伦理的秩序性、规范性是有序的社会伦理生活的根本,是调节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伦理力量。

“婚姻……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1]( P184)婚姻伦理是社会伦理的基础,是个人生活基础性、必然性的调节力量,是外在社会生活秩序、内在个体生命秩序的体现,它的合理有序深刻影响伦理世界秩序的稳定。

伦理即自由。个体在遵从婚姻伦理秩序中获得现实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而自由存在于伦理中。伦理“这些实体性的规定,对个人说来是一些义务,并拘束着他的意志”[1]( P167),“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 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1]( P168)。在婚姻伦理实体中,个体超越了对外在他物的依附,摆脱了内在的束缚,在伦理性的爱中承担责任、义务,使婚姻现实生活持续、稳定、和谐,达到现实的伦理自由。

人是伦理性存在。没有伦理,或宣称自己不属于任何伦理的个体,只是游荡在空中没有托载的幽灵。

婚姻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是个体获取自由首要的基础性的伦理环节; 作为秩序性、规范性、伦理性的爱的统一体,不仅是男女之爱的合理性限度,而且借此形成完整的社会生活伦理体系和伦理秩序不可或缺的基础性部分。

婚姻伦理的制度确证: 一夫一妻制婚姻具有普遍合理性的婚姻制度和范型是婚姻伦理精神的外化和托载。一夫一妻制婚姻是人类两性关系文明进化的最高形式,是婚姻理想范型,使婚姻伦理精神在理念和现实生活中的生长和完善成为可能。“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1]( P183)。婚姻关系是伦理性的实体关系,是在精神层面实现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婚姻双方的统一,个体单一物与婚姻实体普遍物的统一通过精神层面的人格实现。

而“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前提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爱情具有对等性、排他性和唯一性,是夫妻双方源于精神的相互忠诚和情感体验,只为夫妻双方共享,绝对排斥第三方的参与和分享。其他婚姻形式不具有“真理性和真挚性”,如“蓄妾”,即一夫多妻,“蓄妾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而这在婚姻却是次要的”[1]( P179)。婚姻的真谛不在自然冲动的满足,而在婚姻伦理精神的认同与回归。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婚姻伦理精神的理想范型,为婚姻伦理精神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婚姻伦理的宣告与彰显: 婚礼婚礼是婚姻伦理精神的定在,是相爱双方完成婚姻的重要步骤。“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之后,夫妻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使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1]( P180)婚礼是男女缔结婚姻、获取社会普遍承认的程式化、规范化的庆典仪式。婚礼是喜庆的。男女双方带着爱情和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共同建立一个新的伦理实体,两个独立的个体合二为一,不独立不孤立,成为“整个的个体”。借助婚礼,婚姻双方获得社会伦理秩序的接纳和认可,获得亲朋好友的祝福和认同。婚礼又是庄重的。婚礼是社会伦理对男女关系合理限度的表达,对人伦关系、伦理世界有序性的维护,婚礼的庄重感来自它的伦理意蕴,来自伦理精神赋予它超越个人之上的普遍性力量。把婚礼仅仅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1]( P181),是缺乏伦理的识见,婚姻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关系到家庭、社会乃至民族的伦理事件; 婚礼是婚姻成立的标志,是婚姻伦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婚姻伦理意蕴的深刻凝结。借助婚礼,婚姻双方完成社会伦理角色和伦理关系的转换,赋予双方新的婚姻伦理责任; 借助婚礼,强化婚姻伦理法则,彰显婚姻伦理秩序,在婚姻双方内心深处烙下深刻的伦理印记,增强婚姻伦理的实体感、敬重感和敬畏感,接受婚姻伦理的制约,个体行为升华为伦理行为 ,个人成为家庭成员,构建和谐的婚姻伦理实体。

四、黑格尔婚姻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出现一些新的婚姻现象,使婚姻成为众人瞩目的社会问题。早恋、婚外恋、试婚、闪婚闪离、婚姻 AA 制、、第三者等等具有颠覆性的婚姻现象,凸显当代社会爱情快餐化、性关系动物化、婚姻伦理意识淡化的态势,强烈冲击社会既有的婚姻伦理观念。当代青年婚姻关系多样化、多元化选择,张扬个性、呈现个体自由的同时,却陷入婚姻飘摇不定,无法把持的困顿之中: 对性自由和解放的误读,使性与婚姻爱情分离,从宽容走向放纵,性关系动物化; 推崇经济理性、契约理性,使婚姻价值尺度转换为金钱和物质,爱情流于世俗化、快餐化; 自我意识、个人权利过分张扬,婚姻伦理精神缺场,婚姻成了无根的浮萍。社会发展、物质生活丰富,当代青年婚姻生活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物质层面的困扰,也不是单纯制度、法律层面的问题,更多是精神的迷失: 婚姻伦理精神层面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人们领悟婚姻真谛,在婚姻伦理生活中,发挥主体精神能动性,反思婚姻、调适婚姻、改善婚姻,建构和谐婚姻。

作为精神哲学大师,黑格尔对婚姻伦理精神作出深刻解答。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爱情不仅仅是个体感受的浪漫情感,更是包含责任、义务以婚姻伦理实体为行为指向的“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伦理性的爱包含责任、承诺、奉献,婚姻双方不断超越“原子式”思维,努力认同并回归婚姻伦理精神,实现婚姻双方个别性的人与婚姻伦理实体之间“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实现婚姻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获得婚姻生活的情感满足、相互扶持,又履行婚姻伦理角色义务,以婚姻实体为行为出发点,提升伦理思考、伦理生活能力,建构稳定和谐的婚姻。“伦理性的爱”需要“法”的依托,通过婚姻制度和礼仪确证婚姻伦理精神,使婚姻伦理精神转化为现实的婚姻生活,突显婚姻伦理实体的内在伦理价值和社会伦理意义,也为现实的婚姻生活注入伦理精神要素,构建“有精神”的稳定的婚姻。

黑格尔从精神哲学视域探究婚姻伦理现象,契合了当前我国婚姻生活精神缺失的困境,为解决这一理论与实践难题,缔造“有精神”的婚姻,提供重要的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