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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管为治提升央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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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是按照两条主线展开的,即国有企业市场化、组建与发展企业集团。国资委成立后,通过实施业绩考核、年薪制、核定主业、投资管理、战略规划编制、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重组整合等措施,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央企业更是有突出的表现。可以说,央企的改革发展走过了一个里程碑的阶段。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央企改革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调整、改革,央企整体的竞争力堪忧。

被边缘的竞争力

从竞争力角度观察,央企改革发展目前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

首先是,不能对市场需求作出有效反应。

企业的存在取决于客户需求及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绩效。因此,一个企业不管有多大、自身多么复杂,都应该时刻关注客户需要什么、客户在哪里、如何满足客户需求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绩效,这是永恒的信条。但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这样的信条淡化甚至缺失,它们更多关注的是扩大规模,再就是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工作,如业绩考核指标、各种财务报表、各种材料、各种报告或方案等,甚至有些企业明确提出向政策要效益。集团公司也向下属企业下达各种考核指标、要求报送各种材料等。当企业将关注点聚焦这些方面时,它必然要弱化对市场需求的反应。

其次是,不利于打造有竞争力的业务。

企业是一个独立法人,是通过从事相应的业务来满足客户需要的市场主体。然而,中央企业实际上是由各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虽然各层级之间存在着纵向的产权关系,但就地位来说,它们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平等的权利。作为法人的集团公司,它的职能不是满足市场需求,而是管理旗下的各法人企业,因此就集团公司来说,不能说它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企业管理机构。所以,以市场主体为标准,中央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组成中央企业的各法人企业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更多的是满足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而不是企业发展的要求。

作为企业,不论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它们只是满足客户需要的市场主体。区别就是大企业规模大、业务种类多,因此,它有众多不同种类的客户群、数量较多的产品、以产品为对象的独立经营主体。但中央企业则是以企业为经营主体,而不是以产品作为经营的对象。

这两个问题的后果是,集团公司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形成若干均具有不同业务的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由于每个企业均有基本相同的业务(多元化之后),所以,从集团层面考察单项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就很难做出判断,因而不利于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业务。这样发展下去,一个企业看上去规模很大,但由于缺乏有竞争力的业务,企业很难有竞争力。

有序改组、正确监管

能够有效对市场需求作出反应,并据此打造有竞争力的业务,企业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地发展壮大。而央企目前面临的问题,恰恰阻碍其实现这样的目标。因此,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加快解决。

首先是改革企业组织形式。只保留集团公司一级法人,取消集团其他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然后,重新核定企业的业务,对那些没有竞争力、市场前景不佳的业务进行剥离。对保留的业务进行同类业务的合并,让它们成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竞争主体。此时,企业由直接面对市场竞争的不同业务单元组成,每项业务的经营状况直接体现它的市场竞争力。集团总部的职能主要是决定各业务单元是否存在或发展、发展到何种程度,以及企业发展对外融资等。

目前直接取消集团各企业法人地位会遇到很多不好解决的问题,可以在继续保留企业法人地位的同时,将分散在不同企业中的同类业务合并到一起组成一个业务单元,让这个业务单元变成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单位。法人企业则不再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但集中经营的同类业务依然归属原来的法人企业进行核算。此时,业务单元是经营主体,而法人企业则是核算主体。这样就可解决同类业务因法人企业存在而无法集中化经营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再逐步取消各法人企业。

当然,我们也并不完全排除独立法人企业的存在。在两种情况下,法人企业仍然是必要的:一是企业法人只是一个业务单元,执行企业的某一业务战略;二是进入某些市场的策略选择,这样的法人企业会经营集团各种业务。例如上海通用汽车公司,作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同中国企业的合资企业,它生产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各种品牌汽车。这样的企业只能采取独立法人企业的形式,这是由相应的进入障碍决定的。

其次是改革企业监管方式。目前,对中央企业的监管正在复制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企业的模式。监管机构除没有投资资金分配权、产品生产计划权外,几乎拥有原行业主管部门拥有的各种企业管理权,已远远超过来自《公司法》赋予的出资人权利,实际上在行使着董事会的权利及其他的有关权利。如果说在中央企业治理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拥有董事会权利不可避免,那么其他的一些权利则可能更多的是形式大于内容。

例如,要求所有央企社会责任报告且进行报告的评比。一个企业了一份漂亮的社会责任报告,也不能就说履行好了社会责任,不能把是否社会责任报告同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等同起来。片面地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且进行评比,其结果只能是让企业投入资源去做一个漂亮的文本、获得一个响亮的称号,但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实情况可能是另外的样子。

再如,要求企业报送风险管理报告。让企业报送风险管理报告来加强和促进企业风险管理,这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企业报送风险管理报告并不等于风险管理就做得好,相反没有报送风险管理报告也不等于风险管理做得就不好。风险管理应该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积极主动的行为,应该寓于企业的各方面管理之中,这样才能使风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又如,要求企业制定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方案。这同样是企业制作文本的一种意义极为有限的劳动。一个企业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正常的经营行为规则。成为世界一流企业是在长时期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做一个方案就可解决的。

讨论这些,并不是否定监管机构的工作,而是意在探讨如何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做一些事情。对企业来说,它应该时刻关注:我们的业务是什么;我们的业务应该是什么;我们的业务将来是什么;我们在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我们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我们将来使用什么样的技术。而不是将相当的精力用在如何完成好监管机构布置的工作上。

监管机构应真正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地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治理,而不是进行管理。这种治理主要体现为,做好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做支持企业发展的咨询者、保障者。中央企业有了能够担负起受托责任的董事会,彻底解决了央企的治理问题,才能够解决目前因所谓监管不力而存在的各种问题。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