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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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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0月24日晚,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最新博客文章《梦谈之后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中直言香港资本市场已站在了改革的十字路口,应该认真考虑对符合创新型公司的申请者修改上市规则,给予创始人股东一定的“特殊权利”。以下是李小加“八问八答”精简内容。

关于股权结构与投资者保障的讨论为什么又旧事重提?

李小加:对于香港而言,丢掉一两家上市公司可能不是什么大事,但丢掉整整一代创新型科技公司就是一件大事,而未经认真论证和咨询就错失了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更是一大遗憾。这个问题关乎香港的公众利益,已经迫在眉睫,不容逃避。

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值得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机制上给予新的思考?

李小加: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取得成功的关键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独特的梦想和远见。为了鼓励创新,为了保护这些创新型公司的核心与持久竞争力,国际领先的市场和很多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新的思考与平衡,认为给予创始人一定的空间与机会掌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是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李小加: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它们并非不可调和。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以减少创始人因错误决策或滥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的损失。

在维持现状与双层股权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李小加:两个极端之间有很多可能性,但最具代表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给予创始人多数董事提名权。

分水岭一边可能是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并对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响力。这需要监管者设计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创始人及团队掌舵公司的稳定性,又不对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产生实质性冲击。

分水岭另一边是让创始人或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权。有可能达成共识的关键是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

如果市场达成共识要对现有制度做出一些改变,应该如何确保程序公义?

李小加:应该根据修订幅度的大小选择相应的审慎程序来推进。轻微的改动也许只需监管机构行使酌情权;而稍大的变化则需要事先向业内人士进行一些“软咨询”(Soft Consultation)使决策更周全;更大的改革则必须经过全面市场咨询,有些甚至需要经过立法程序。

现在热议的“合伙人制度”是不是一种可行的上市方式?

李小加:我不明白这个问题与我们讨论的上市公司股权治理机制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系。传统意义上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很难想象如何将它们揉在一起:

合伙制是一人一票、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相互制约;而公司制则是一股一票、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标准契约”来定义权利与义务。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 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下,监管者只关注股东、董事和管理层这三类人群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是否属合伙人与此无关。

如果为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做出规则修订,应对申请人做出怎样的限制?

李小加:这些权利应该仅适用于有限的情况。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这一制度“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例外”也应自动失效。此外,还可以考虑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以确保有相当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来监督这些特殊权利不会被滥用。

你上次的言论已经招致一些非议,认为有为香港交易所谋私利之嫌,甚至有人认为在为个别公司上市开道,此次再发网志不怕引火烧身?

李小加:我不害怕,因为发表这篇网志之目的正是为了香港的公众利益,这一公众利益远远超出了某一家公司是否来香港上市。公众利益首先包括崇仰法治精神、捍卫程序正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与秩序;同时,公众利益也应该包括发展市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