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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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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审办[10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本市和区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区审计机关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报》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门户网站;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和者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授权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授权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机关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区审计机关决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区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三条区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区审计局

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