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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论文:乡镇合作金融发展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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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程龙工作单位:广西大学

西南地区农业的弱质特性

西南地区在地理意义上是指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地。这一区域地形复杂,多为盆地和高原,海拔较高,地势起伏明显,同时气候种类多样,复杂的自然地理条件使得各种资源分布的地域连续性变差。加之西南地区较全国其他地区发生干旱灾害的概率和范围更大,这就使得西南地区农业经营的系统性风险加大。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系统性风险是一种整体风险,不能通过投资多元化等手段降低或消除。农业生产既是一个自然再生产过程,也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因而面临着自然风险(见表一)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西南地区复杂的地形使得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受到限制,科技增收不明显。传统的靠天吃饭的小农作业模式无法抵御自然灾害。粮食作物的长期价格低迷,且部分年份经济作物产量、价格波动较大,使得西南地区农民的生产承受相当一部分的市场风险和压力。农民对于农业活动的经济效益无法确定。这种来自自然和市场的风险影响了农业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农业的弱质性特征使其无法成为农村地区强有力的增收部门。

西南地区农村金融的发展形势与现状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中国既是一种经济资源,又是一种行政资源,其发展明显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但是由于国家不同时期发展战略的侧重点的不同,也导致各个时期的金融行业和体系的不同。西南地区农村金融的发展围绕着国家的发展战略展开,体现出强烈的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体制高度计划集中,全国只有一个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虽然金融机构也在分设与合并中不断地发展,但一直没有形成稳定而独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开始进行经济领域的改革,这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使得投资和融资开始多元化。农村的金融机构也相应的开始丰富起来。但是对于诸多的涉农金融机构来讲,不断进行的体制改革,使其经营更加趋向于现代企业化,对经济效益更加注重,支农作用逐渐弱化。同时在正规金融机构在自身经营战略和理念的调整下,逐步降低在基层农村的服务和网点覆盖,加之原本部分西南落后偏远地区缺乏正规金融服务,所以造成了西南部分农村地区发展农村金融的巨大障碍。数据来源:2011年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部图集从表二中可以看到,四省区农村金融机构总量虽然较多,但平均来看,每个乡镇能拥有的金融网点在2-3个之间,低于全国平均值(3.5个/镇)。而且有相当数量的乡镇金融网点数量只有一个或空白,这就造成了所在地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被动和缺乏。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基本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网点组成。单从调查结果(见图一)看,信用合作社一直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占据了多数农村金融资源。实际上,在农行不断调整县域农村经营网络、减少乡镇业务领域,农业发展银行下乡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村地区金融只能大都由信用社承担。庞大的金融需求与单一的资金供给的矛盾形成了西南地区农村融资贷款的困难局面。数据来源:2011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部图集农信社在农村接近垄断的地位给予其在贷款利息定价上的主导权。为了防范和弥补信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农信社贷款利息水平普遍较高。例如广西农村信用社的加权平均利息率为9.01%,高出基准利率2.56个百分点,考虑到贷款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那么实际利率水平将更高。综上可以看出,西南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在制度变迁中表现出的“去农化”倾向,加剧了农村金融的发展难度。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渠道严重挤压,资金需求无法有效满足。如何建立一个高效健全的农村金融融资机制和形式成为西南地区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西南地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可行性分析

正规金融机构在西南农村地区的收缩使得大量的民间借贷组织涌现。监管机构早前虽严格控制民间借贷资本的发展,但在2006年以后,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门槛,允许农村地区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这一政策驱动下,大批的信贷组织出现,其中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的问题也使得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建立风险可控、高效便捷的资本投融平台是西南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设计重点。(一)灵活的设立形式有助于合作金融的创立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金融合作。农村信用社在经历了多次的制度变革和经营改革后,已经不再具有合作性质,所以并不在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合作金融更侧重于个体之间、个体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金融联系。在组建合作金融组织时,可以是参股,也可以是建立互助社,这种形式上的灵活性降低了设立的难度,以及市场的门槛。这对于西南地区较为落后的金融程度和市场来说是一个机遇。(二)信息收集和抵御风险上具有优势经验和研究表明,小范围内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小组信贷对于克服正规金融机构难以避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抵御风险方面具有优势。由于在农村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要比城市中严重和普遍,交易参与方无法确定对方是否会履行协约,所以正规金融机构会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风险。这也正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高利贷倾向的一个原因。高林霞、史林东(2011)认为,小组信贷能对借款者进行自我组合和筛选,从而对风险特征进行甄别。中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西南地区的农村大多为民族聚居区,村民之间的了解熟悉程度较高,同时本民族内的风俗、习惯也可以对借贷关系进行约束,这样就能有效的对各类借款者的信息和信誉进行比对、区分,从而规避借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三)内部评价可以更好的进行抵押抵押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而建立的。但是对于许多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农村抵押本身具有风险。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农户房屋往往由于地理上的分散性与物理上的低品质性,实际上不具有较高的交易价值。而另外一种农户的财产即土地,只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并不具有完全土地产权,也就无法在农村金融领域内进行抵押和交易。由于西南地区农村土地分散严重,且多为丘陵和山地等低产田,其执行成本高昂,接近不可执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面对抵押问题时,由于内部对抵押物品熟悉和了解,所以能做出较为合理的估价,而对于土地的低值性问题,则可以对其经营权进行抵押来解决。另外,在借贷期间,对借款人的使用状况进行动态监督和评估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资金的安全。

西南地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路径选择与策略

以上分析表明,合作金融形式可以有效解决西南农村在资本外生性增长不足的情况下农村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农村金融存在形式的金融组织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和发展规模上,都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考虑。这样才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对农业经济的扰乱。(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一项基础工程在交易费用存在的前提下,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是相当重要的。通过“科斯定理”可以看出,一个有效的制度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西南地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过程中的制度设计要参考一般金融机构关于风险防范、物品抵押和利率制定的行业规范,同时也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的资金互助经验。如已经建立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河南兰考贺村资金互助小组、江苏阜宁硕集资金合作社等。同时,由于合作金融组织多为非正规组织,即未取得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规模和成长性都不具备优势,所以对其监管不应过于审慎、严格,因势利导,合理的进行监督和服务,避免监管再次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障碍。(二)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规模不应该被限定对于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规模,普遍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规模不宜过大,保持适度的中小规模最有利。中国已经不缺少大金融机构,缺的是社区性和合作、互的金融机构(何广文,2007)。另一种看法认为,规模太小将无法产生规模效益,边际成本会居高不下,同时监管成本也高昂,经营风险大。文章认为,规模不是发展的目的和标准。鼓励小范围、小规模的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同时也要尊重商业发展的规律。规模的扩大意味着模式的可行,将有效的模式推而广之,有助于解决困扰西南地区农村的金融供求矛盾问题。(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环境的培育在建设和发展西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农村信用环境的培育和改善。在防范各类风险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农村企业主信用观念的培养。特别是在西南地区,由于大多为民族聚居区,金融服务落后,现代金融观念不强,在进行信贷交易时,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所以合作、互助金融组织要加强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的合作,共同进行信贷户的信用调查和评级、评定,建立一个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通过信用村、信用镇、信用户的建设和评审,建立一个高度公平、信息对称的农村信用环境,以改善农村金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