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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选派百名县处级干部驻企服务,积极做好政策落实、融资保障、用电用地、招工用工等各项服务。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企多策”。加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1〕184号)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报制度,召开百校百企用工对接会,在融资、减负、用工、服务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特别是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四大政策支持资金,要加快支出进度,增加兑现频率,缩短兑现期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研究,用活用好各类结余专项资金。设立工业应急专项资金,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3.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其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对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对纳税人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2012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继续执行工业园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认真落实对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各级财政分担。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
5.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2012年,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降低,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岗位补贴,2012年用于支持岗位补贴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6.着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2012年,对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且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肥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就业所在地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7.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2012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工种目录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市财政给予人均35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一次性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8.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协助落实省内煤电供需合同,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确保重要物资及时供应。
二、切实扩大有效投入
9.谋划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2012年,力争年内有480个项目纳入省“861”行动计划,确保“1346”行动计划项目储备规模达到4500亿元。全面落实促进市、县、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十大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市、县“十大工程”建设;大力实施环生态修复、防洪保安等综合治理开发“工程”。制定《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一批新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层面。2012年,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审批的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谋划项目,分别给予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编制费用80%、40%和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8万元、4万元和2万元。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加快重大项目推进,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会,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及时跟踪督办事项。建立重大项目推进考核机制,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10.鼓励民间投资。围绕市政设施、高速公路、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使其享有其他所有制项目同等待遇。全面清理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限制性规定。
11.鼓励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2.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首套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适当予以优惠。
13.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级政府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2年市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上年,确保完成69528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积极争取进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市。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不足每平方米1000元的,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足。2012年,按照“商品房缺口保障房补、住宅用地出让受阻商业地产补、新地块开发不足存量改造补”的思路,实施城中村改造18个、旧城改造20个,改造棚户区56个,完成老旧小区整治34个,推进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投入按照市、区(开发区)财政6:4的比例承担。
14.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认真落实《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4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及产出效益的科学标准和激励机制。以全国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中期评估为契机,力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报批、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征转分离试点等方面取得突破。落实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三个政策性文件,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利用效益。加快推进新桥国际机场周边、董铺和大房郢水库水源地、汤池等三大项目,积极争取进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市。
15.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和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进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建设。
16.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认真落实价格调控目标,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2012年,市级安排50万元应急价格监测专项经费,设立150个调查点,及时监测价格动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7.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大力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跨越、进十强”的意见》(合政〔2012〕64号)、《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合政〔2012〕23号),促进工业转型发展。建立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加快推进新开工项目建设,促进在建续建项目建设。2012年,对当年开工且当年竣工、单体投资50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70%)的新开工项目,除享受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再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单体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70%)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的重大续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市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后,按当年计划投资额可以预先拨付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剩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18.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完善“一中心、三基地”功能,继续支持建设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积极推进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大力推进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最大限度放大政策效应。2012年,对涉及我市产业发展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研发投入年增长30%、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分门别类、量身打造扶持政策,加快新型平板显示、太阳能光伏、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9.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金融业、会展业、旅游业、服务外包业、电子商务等加快发展。2012年,对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围绕新闻传媒、创意设计、演艺娱乐等,征集和策划一批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项目,纳入到市“1346”项目库,定期调度,协同推进。对重大文化项目,在项目立项、政策扶持、银行信贷、土地保障、配套服务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1.加大现代农业发展投入。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2012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出台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若干意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深化农村基层农技服务体系改革,推进区域性乡镇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农业物联网建设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及运用,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23.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制定出台2012年度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年工作实施意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力度。
24.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市34个乡镇81个行政村157个自然村村庄整治实行奖补。制定出台市级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村企(合作社)合作,提升农村基层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推进农村管理创新,大力推进“村改居”工作,新建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标准化农村社区。积极推进农村户籍、规划、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
四、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25.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产品。鼓励购买本市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等产品,鼓励本地企业互相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定。
26.开展本市产品促销活动。积极组织参加省内外和境外各类产销对接会。2012年,在省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所需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给予30-60%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的配套补贴。
27.加大财政出口补贴力度。2012年,市财政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25%的配套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费用给予20%的配套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自营进口每美元奖励1分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省财政对出口增量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新引进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项目,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进出口总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构建我市进出口孵化体系,积极推进出口品牌培育,加快引进国际产品认证机构步伐,降低企业产品国际认证、检测的成本。
28.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以投资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鼓励建立和并购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支持组建“走出去”企业联盟,提高“走出去”组织化水平。
五、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29.开展重点招商活动。围绕新型平板显示、新能源、家电、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微电子等产业链较长的产业,结合已经落户我市的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配套招商。依托自主创新要素对接会、家电博览会、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等大型会展和“之友”等平台开展招商,在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举办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积极开展赴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境外招商。
30.支持总部经济招商。2012年,新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对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3年内给予100%奖励。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在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其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市2012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31.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挥全市招商小组、驻外联络处、百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大招商以及各类招商平台作用,完善项目调度和通报制度,加强跟踪落实,确保意向和协议类项目尽快转化为合同类项目,合同类项目尽快落地。制定与中央企业、知名民企和外企合作发展具体工作方案,组建专门推进工作机构,主动与4000家境内外重点目标企业对接。2012年,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于新签约落地的亿元以上央企合作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每亿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开发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2.加快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区升级。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对合作园区在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市际之间合作。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力度,出台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政策措施,推动标准化厂房招商。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3.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进与国开行、农发行、农行、建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细化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目标,推动已有信贷规模尽快变为实际投放。定期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座谈会,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退出;对融资平台实行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引导在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支持类”、“维持类”的融资平台适度增加投放。
34.加强银企对接。深入开展“融资服务年活动”,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转型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改进银企对接形式,分行业、分规模地开展点对点、定位准、针对性强的专场银企对接活动,组织相关企业与银行进行面对面、零距离对接,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
35.稳步扩大直接融资。利用好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滨湖·春晓”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第三期的发行力度。大力实施“百家上市公司工程”,加强上市培育辅导工作,着力推进首发上市,2012年力争10家企业上市;引导上市公司运用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多种方式开展再融资。
36.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加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引导在肥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网点,完善县域农村金融体系。加大金融招商力度,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做好瑞穗实业银行(中国)在肥设立分行的协调服务工作,推进三菱银行落户。
37.加强金融机构监管。配合银监局对在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促进在肥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合理收费。严格控制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严禁银行实行存贷挂钩,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
38.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服务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进行核算和检查,将担保费率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评优及获得各项奖励补贴的重要考核指标。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本意见中的各项财政奖补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由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