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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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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贸易悄然兴起,已成为现代社会贸易活动的重要贸易形式之一。网络贸易的兴起对传统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和营销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三次产业的创新和变革。与此同时,网络贸易的兴起,也对现有国际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网络贸易对国际税收传统概念的挑战

网络贸易相对传统贸易来说是一次贸易革命。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域的概念一网络贸易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国界。正是这种超地域的新型贸易形式,对现有经济运行与管理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很多税收问题:一方面,由于网络贸易方式代替传统贸易方式,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问题遇到了挑战;另一方面,传统的国际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的身份

综观各国现行税制,判断对一种交易行为是否征税以及征多少税,与纳税主体的身份密切相关。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查清纳税主体的身份:“跟踪供货途径法”和“追踪贷款来源法”。但国际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网络,企业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之后,就可以获得一个电脑地址,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机构,企业对电脑地址名称的使用并不规范,所以单凭一个电脑地址符号并不足以确认供货目的国。此外,电脑地址还存在不唯一和在不同时刻同名的情况,使得通过追踪供货途径确认纳税主体身份很难做到。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虽然信用卡号码中有国家标识,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国籍,但大型信用卡组织将来都实行setp(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protocol)标准,对客户的信用信息严格保密。从技术上讲,无论是追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难以查清纳税主体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该笔交易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使得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极大的困难。

(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

常设机构的概念是1963年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该范本规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了常设机构,并且从该常设机构取得所得,才能认为是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外国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已不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许多国内消费者或者厂商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在此情况下,该国便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笔交易征税的基础。此外,在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的确认通常需要雇员进行营业活动,而对于一国境内的服务器来说,在不需要雇员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智能型服务器,允许消费者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例如付款条件)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该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但由于没有任何雇员进行营业活动,也就构不成固定营业场所或者常设机构。而且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将该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给常设机构的判定制造更多的麻烦。

(三)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但在网络贸易中,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在没有对数字化信息进行变换之前,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而且即使税务机关确定数字化信息的性质,由于数字化信息加密技术的运用,税务机关也很难了解其实质性内容。加上数字化信息本身易于传送和复制等一系列特性,使得征税机关对网络贸易所得很难确定其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所得,也就难以确定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都积极要求扩大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限制其他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发展中国家则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要求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总的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网络贸易的出现使得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界,产生大量跨国所得。由此出现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的问题,引起各国之间税收收入的重新分配。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比如扩大或限制来源地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利益,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比如,美国已明确表态要求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别国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且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由于买卖的是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统计和分类,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定。加之网络贸易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可以在千里之外,所有这些,最终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的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严重的冲击。目前世界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者控制中心为准。在过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场所是判定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面临重大的挑战。例如,在国际互联网中,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即使各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分散在世界各地,仍可就地参加董事会议或者股东大会,而且一个企业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属人主义原则对企业进行征税,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了。

二、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政策建议

网络贸易方式的出现,对以传统贸易方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国际税收中部分传统概念重新作出界定。网络贸易方式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也需要世界各国税务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一)重新界定国际税收中的部分传统概念

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可分为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来看,不论常设机构的概念如何变化,物(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人(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始终是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在国际互联网上,不论网络贸易如何发展,物和人这两个要素依然存在。网络技术这一新内容的引入,必将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又一次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作出新的理解和定义。

1.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主要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完成企业的主要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来考虑。在网络贸易中,尽管没有企业雇员的存在,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自动功能,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自动完成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营业活动。因此,该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是与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存在空间上的固定性和时间上的持久性。网络提供商变动网址和移动服务器,主要是为了逃避纳税,并非是由网络贸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网址和服务器的固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够构成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只要企业通过某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处理营业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就可以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因此,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2.网络提供商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可把网络提供商提供服务器,使销售商能够开展营业活动看作一种活动,这样,该网络提供商就应当属于独立地位的人,可以构成销售商的常设机构。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仅向某一销售商提供网络服务,根据un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7款规定,同样可以构成该销售商的常设机构。

另外,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概念进行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如对于特许权使用的问题,在征税时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复制是为了内部的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的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将其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转让。

(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产生网络贸易征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流动性、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和网络贸易征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若不积极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各国对网络贸易的利益争夺将进一步加剧。单个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由于网络贸易的高流动性、隐蔽性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能力,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但是网络贸易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落入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是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各国在制定网络贸易税收政策时,应树立全球观念,注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税收合作与协调,并建立一种世界性的“税务当局”,对世界各国的网络贸易涉税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

(三)监控支付体系,完善纳税要素

网络贸易虽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流动性和侵蚀性,但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同样存在支付行为,因此,可以将支付体系作为网络贸易涉税问题研究的重点。

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络贸易的涉税问题,首先要求各国政府对所有银行和电子支付体系进行监控,掌握所有的货币流量和金融资产。其次要求信息产业部门严格自律,在政府规定的法律框架内,信息产业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相互间或者以国际性的方式达成协议,制定自律性的经营规则、契约范本和指导原则等,对客户的数据信息予以保护,防止客户的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严防计算机hacker入侵,使其电子支付系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信息要求和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

对采用信用卡支付形式的网络贸易,由颁发信用卡的机构(一般可规定为银行)从所收取的佣金中扣缴流转税并直接转付给税务机关,支付货款一方可以相应取得扣缴税款凭证。

对采用客户账户支付形式的网络贸易,由客户银行在接到中介人通知付款、缴税时,直接划款给销货方,同时扣缴税款并支付给税务机关。

对采用电子货币支付形式的网络贸易,由客户银行向客户发送一定数量的电子货币,客户向售货方订货时,以电子货币支付货款。售货方在向客户发货、传递发票的同时,向客户银行确认已经签付的电子货币。客户银行向售货方支付货款保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并将所扣缴的税款划转至税务机关,同时向售货方银行提供真实的货币支付。

从这几种支付体系中,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加强对支付体系的监控,掌握信用卡颁发机构、中介人以及客户银行等所扣缴税款的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准确地掌握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收入来源地等重要征税要素,然后通过国际间的税务合作和协调,彻底解决网络贸易的涉税问题。

无论如何,网络贸易时代的到来,所有国家迟早会主动融入或被动卷入其中,能否制定既顺应世界潮流又符合本国国情的网络贸易战略(包括税收对策),对每个国家政府来说都是很大的考验和挑战。工业时代的国际税收传统法规已难以适应信息社会的要求,建立一套公平、简洁、有效的网络贸易国际税收体制已势在必行。这就需要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加强在税收领域内的广泛合作,推动全球网络贸易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