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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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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将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此外,关于短期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终止等,《民法总则》亦作了全新的规定,这些全新的规定系重中之重。

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是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延长)。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的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4、《环境侵权解释》第17条规定的三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