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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法质量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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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干警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刑罚执行中的执法情况;

(二)劳动教养处罚执行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中的执法情况;

(五)行政管理中其他措施的执法情况;

(六)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要求(总要求):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相抵触,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五)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政决定适当;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材料装订规范。

第六条监狱刑事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符合法定条件,狱内自侦符合法定要求;

(二)程序合法;

(三)基础台帐齐全,填写及时、真实、规范。

第七条监狱、劳教机关行政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二)依法办理各类奖惩;

(三)在狱政、所政管理、劳动生产管理和生活卫生管理活动中,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罪犯和劳教人员脱逃率、非正常死亡率、狱(所)内发案率控制在部颁标准之内;无重、特大狱(所)内案件发生;无体罚、虐待情形;无超时劳动情形;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等。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执法主体合法;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亮证执法;

(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四)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五)处罚决定公开。

第九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十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内部执法监督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和行为,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措施相抵触。

第十三条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附后。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第十五条因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错误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警察私放罪犯、劳教人员的;

(二)在各类执法中违法行使职权致人伤亡的;

(三)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集体脱逃的;

(四)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违法执法、渎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担任,成员由法制、政工、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或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考核年度。

县市(区)司法局、监狱、劳教所负责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状况进行自我考评。每年12月,省监狱局、劳教局应分别对省直监狱、劳教所,市司法局对县市(区)司法局、市监狱、劳教所的执法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评议,并于月底前将考核评议结果报厅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必要时,省厅可以直接对省直监狱、劳教所执法状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执法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评分依据,平时考查扣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扣分范围。

第二十条被考核单位在考评前要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如实提供执法基本情况,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供考评组检查抽查。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总积分为准,分为三个档次,即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60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各单位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对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给予嘉奖、记功。凡报评全国、全省优秀司法局、司法所、文明监狱、劳教所,全国、全省优秀司法局长、司法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的,所在单位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该单位行政首长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该单位行政首长引咎辞职,或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免职或商请市县对其进行免职。

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单位行政首长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执法责任的,依照省政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细则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基础台帐建立规范(试行)

附件1: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细则

第一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有交叉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直至扣完所在项分值,不重复扣分或倒扣分。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100分。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一、执法基础台帐(10分)

执法基础台帐应建立齐全,及时、如实、规范填写(见附件2)。

(一)台帐建立齐全(4分)。抽查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基础台帐5项。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项扣2分;有2项以上没有按照省厅要求建立、健全基础台帐的,本项不得分。

(二)执法基础台帐填写、使用规范(3分)。台帐填写、使用不规范的(包括应当填写而未如实填写的、台帐之间不符的、填写项目不全的等),每累计5处扣1分,累计超过10处,本项不得分。

(三)执法基础台帐填写真实(3分)。弄虚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行政许可(24分)

(一)依法呈报、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4分)。违反规定许可和审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申报、许可和审批的,每例扣2分。

(二)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资格的考试、考核和授予工作(4分)。在资格考试、考核、授予中,因不严格执法,致使不应获得资格的人员获得了资格或应获得资格而未能获得资格的,每例扣2分。

(三)依法开展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4分)。因不严格执法、管理不善,致使符合条件的不能执业或不具备条件的继续执业的,每例扣2分。

(四)依法收费(4分)。超标准收费的,每例扣2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每例扣3分。

(五)认真处理举报、投诉(4分)。对当事人或群众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处理的,每例扣1分;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或引发的,每例扣2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每例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六)实行政务公开(4分)。不及时、全面公开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等必须公开的执法事项的,每例扣1分。

三、行政执法(40分)

(一)执法主体资格合法(4分)。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每例扣2分。

(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4分)。执法人员无执法证或不亮证执法的,每例扣1分。

(三)依法行使职权(4分)。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每例扣2分。

(四)依法开展行政处罚(18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每例扣2分。

2.定性准确(2分)。定性错误的,本项不得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3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每例扣1分;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每例扣2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每例扣2分。

4.处理适当(3分)。显失公正的,每例扣1分。

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3分)。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例扣2分;手续不完备的,每例扣1分。

6.执法文书格式规范(2分)。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

7.执法档案管理规范(2分)。未做到一案一卷,缺一卷扣1分;卷内材料不全的,每例扣0.5分。

(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分)。程序违法,手续不完备的,每例扣2分;处置失当的,每例扣2分。

(六)其他行政决定正确(5分)。行政决定明显不当的,每例扣2分;违法的,每例扣3分。

四、执法监督与保障(26分)

(一)自觉接受监督(2分)。领导机关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本项不得分;对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出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结的,本项不得分。

(二)落实执法和管理工作经费(2分)。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本项不得分;向执法部门下达创收指标的,本项不得分。

(三)积极办理、参加行政复议(3分)。不按要求办理或参加行政复议的,每例扣2分。

(四)积极应诉(3分)。不积极应诉的,每例扣2分。

(五)认真履行国家赔偿义务(2分)。因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行政决定而引起国家赔偿,不按法定程序理赔的,本项不得分。

(六)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其他有关执法监督决定、命令(2分)。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本项不得分。

(七)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不含申诉案件由法院受理进入再审的),本项不得分。

(八)廉洁执法(6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收受当事人钱物或接受吃请的,每例扣3分。

(九)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4分)。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第三条监狱执法工作100分。

监狱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监狱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保证监狱执法工作严格、公正、文明。

一、执法基础台帐(10分)

执法基础台帐应建立齐全,及时、如实、规范填写。

(一)台帐建立齐全(4分)。抽查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基础台帐5项。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项扣2分;有2项以上没有按照省厅要求建立、健全的,本项不得分。

(二)执法基础台帐填写、使用规范(3分)。台帐填写、使用不规范(包括应当填写而未如实填写的,台帐之间不符的,填写项目不全的等),每累计5处扣1分,累计超过10处,本项不得分。

(三)执法基础台帐填写真实(3分)。弄虚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刑罚执行工作(18分)

(一)依法办理减刑、假释(6分)。违反法定程序、条件办理的,每例扣2分;材料不齐全、不完备、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证据的,本项不得分。

(二)依法办理保外就医(6分)。违反办理条件、程序的,每例扣2分;保外期满没有联系考察的,每例扣2分;弄虚作假、骗取保外的,每例扣3分。

(三)做好罪犯刑满释放工作(6分)。办理手续不全的,每例扣2分;因刑期计算错误,刑期未满而释放的,每例扣3分;超期未释放的,每例扣3分。

三、狱政管理工作(22分)

(一)依法收押罪犯(2分)。违反规定收押的,每例扣0.5分;收押时法律文书不完备、手续不全的,每例扣0.5分。

(二)做好罪犯会见、同居工作(2分)。私自安排会见或不在规定地点会见的,每例扣0.5分;超范围、次数会见的(有正当理由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除外),每例扣0.5分;违反同居管理规定的(有正当理由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除外),每例扣1分。

(三)坚持罪犯准假制度(2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准假的,每例扣0.5分。

(四)无违规禁闭罪犯(2分)。违反规定条件、程序禁闭罪犯的,每例扣1分;超期限禁闭罪犯的(因审理案件被实施隔离关押的除外),每例扣1分。

(五)无违规使用警戒具(2分)。违反规定滥用警戒具的,每例扣1分。

(六)坚持直接管理(2分)。警察脱岗的,每例扣1分;监管岗位上的非警察行使执法权的,每例扣1分。

(七)不用罪犯干私活(2分)。警察利用罪犯干私活的,每例扣1分。

(八)打击牢头狱霸(2分)。牢头狱霸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每例扣1分;对牢头狱霸处理不严肃、打击不严厉的,本项不得分。

(九)无罪犯脱逃(4分)。因造成罪犯脱逃的,本项不得分。因其他原因发生罪犯脱逃事故,24小时内捕回的,每例扣0.2分;48小时内捕回的,每例扣0.5分;三个月内捕回的,每例扣1分;超过三个月未捕回的,本项不得分。

(十)无罪犯自杀死亡(2分)。罪犯自杀死亡的,每例扣1分;因警察执法和管理教育不当引起罪犯自杀的,本项不得分。

四、罪犯权益保护(24分)

(一)依法保护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3分)。对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转递有关机关处理的,每例扣1分;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信件的,每例扣1分。

(二)无殴打、体罚、虐待罪犯(8分)。警察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每例扣4分;指使、纵容罪犯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每例扣3分。

(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接受捐赠(4分)。向罪犯及其家属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或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的,每例扣1分。

(四)“七项经费”(伙食费、被服费、杂支费、医药费、零花钱、教育经费、行刑成本费)到位(4分)。罪犯伙食食物量不达标的,扣1分,其他各项每项不到位的,扣0.5分。

(五)严格限制劳动时间(3分)。除季节性、突击性任务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并经批准外,罪犯日平均劳动时间超过八小时的,扣0.5分;超过九小时的,扣1分;连续十天超过十小时的,本项不得分。

(六)保障罪犯受教育权(2分)。扫盲教育、技能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教育无时间保障的,每项扣1分。

五、执法监督与保障(26分)

(一)自觉接受监督(2分)。领导机关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本项不得分;对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不作出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结的,本项不得分。

(二)积极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不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项不得分。

(三)认真履行国家赔偿义务(2分)。因行政不作为、刑罚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行政决定而引起国家赔偿,不按法定程序理赔的,本项不得分。

(四)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其他有关执法监督决定、命令(2分)。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本项不得分。

(五)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不含申诉案件由法院受理进入再审的),本项不得分。

(六)廉洁执法(6分)。警察索要、收受或变相收受罪犯或其家属钱物的,每例扣3分。

(七)无私自为罪犯捎物发信、保管现金或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给罪犯使用(2分)。私自为罪犯捎物发信、保管现金或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给罪犯使用的,每例扣1分。

(八)实行狱务公开(4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考核计分、奖惩、社区矫正等情况未依法公开的,每例扣1分。

(九)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4分)。发生执法过错,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第四条劳动教养执法工作100分。

劳动教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法规、规章,坚持劳动教养工作方针,确保劳动教养执法严格、公正、文明。

一、执法基础台帐(10分)

执法基础台帐应建立齐全,及时、如实、规范填写。

(一)台帐建立齐全(4分)。抽查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基础台帐5项。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项扣2分;有2项以上没有按照省厅要求建立、健全的,本项不得分。

(二)执法基础台帐填写、使用规范(3分)。台帐填写、使用不规范(包括应当填写而未如实填写的,台帐之间不符的,填写项目不全的等)的,每累计5处扣1分,累计超过10处,本项不得分。

(三)执法基础台帐填写真实(3分)。弄虚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劳动教养处罚执行工作(20分)

(一)依法办理减、延劳教期限(5分)。违反规定条件、程序办理减、延教期限的,每例扣2分;弄虚作假办理减、延教期限的,本项不得分。

(二)依法办理所外就医(5分)。违反规定条件、程序的,每例扣1分;所外就医期满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又未按期收所的,每例扣1分。

(三)依法办理所外执行(5分)。违反规定呈报、审批或手续不全的,每例扣2分。

(四)按期解除劳动教养(5分)。办理手续不全的,每例扣0.5分;因教期计算错误,教期未满而提前解教的,每例扣1分;超期未解教的,每例扣1分。

三、所政管理(25分)

(一)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2分)。收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全或者文书不完备的,每例扣0.5分。

(二)坚持直接管理(2分)。警察脱岗的,每例扣1分;以非警察或劳动教养人员代行警察管理职责的,每例扣1分。

(三)做好劳教人员会见、同居工作(2分)。私自安排会见或不在规定地点会见的,每例扣0.5分;违反同居管理规定的,每例扣1分。

(四)严格使用禁闭措施(2分)。违反规定条件、程序实施严管、禁闭的,每例扣1分。

(五)无违规使用警械具(2分)。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使用警械具的,每例扣1分。

(六)无劳教人员脱逃(4分)。因造成劳教人员脱逃的,本项不得分。因其他原因发生脱逃事故,24小时内追回的,每例扣0.2分;48小时内追回的,每例扣0.5分;三个月内追回的,每例扣1分;超过三个月未追回的,本项不得分。

(七)依法开展“三试”(试工、试农、试学)(3分)。不按规定要求呈报、审批或手续不全的,每例扣2分。

(八)坚持劳教人员准假制度(2分)。违反规定程序,手续不全的,每例扣1分。

(九)无劳教人员自杀死亡(2分)。发生劳教人员自杀死亡的,每例扣1分;因执法不当致劳教人员自杀的,本项不得分。

(十)打击所王所霸(2分)。所王所霸殴打、体罚劳教人员的,每例扣1分;处理所王所霸不严肃、打击不严厉的,本项不得分。

(十一)不用劳教人员干私活(2分)。警察使用劳教人员干私活的,每例扣1分。

四、劳教人员权益保护(21分)

(一)依法保护劳教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权(3分)。对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转递有关机关处理的,每例扣1分;扣留劳教人员写给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信件的,每例扣1分。

(二)无殴打、体罚、虐待劳教人员(8分)。警察殴打、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每例扣4分;指使、纵容劳教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劳教人员的,每例扣3分。

(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接受捐赠(4分)。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或接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捐赠的,每例扣1分。

(四)确保生卫经费到位(3分)。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五)严格遵守劳动时间(3分)。除季节性、突击性任务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并经批准外,劳教人员日平均劳动时间超过六小时的扣0.5分;超过九小时的扣1分;连续十天超过十小时的,本项不得分。

五、执法监督与保障(24分)

(一)自觉接受监督(2分)。领导机关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本项不得分;对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结的,本项不得分。

(二)积极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不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项不得分。

(三)认真履行国家赔偿义务(2分)。因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行政决定而引起国家赔偿,不按法定程序理赔的,本项不得分。

(四)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其他有关执法监督决定、命令(2分)。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本项不得分。

(五)实行所务公开(4分)。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考核、奖惩等情况未依法公开的,每例扣1分。

(六)廉洁执法(6分)。警察索要、收受或变相收受劳教人员或其家属钱物的,每例扣3分。

(七)无私自为劳教人员捎物发信、保管现金或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给劳教人员使用(2分)。警察私自为劳教人员捎物发信、保管现金或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给劳教人员使用的,每例扣1分。

(八)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4分)。发生执法过错,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