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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的曹鹤寿夫妇不但承受了老年丧女的悲痛,反而被外孙女告上了法庭,陷入一场令人伤神的官司中。
女儿遭遇狠心郎君
2005年冬季,曹鹤寿的女儿曹丽被查出患上了乳腺癌。一起生活了10年的丈夫陈永非但没有给予她安慰和关心,反而以没有时间照顾病人为由,要求她带着女儿丹丹搬回娘家居住。曹丽哭哭啼啼地回到娘家,曹鹤寿夫妇安慰女儿好好养病,无怨无尤地照顾起女儿和外孙女。
此后的3年岁月中,曹丽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病假工资,治病和生活全靠父母资助。一想到年过六旬的父母把自己抚育成人,自己不仅不能尽一个女儿的孝心,还要拖累父母,曹丽决定要给父母留下一份财产。
2008年2月2日,曹丽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房书写了一份遗嘱,声明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和财产全部由自己的父母继承,其中包括卖房款、家电、家具及公积金。在这份遗嘱上,除了有曹丽的签名外,还有曹丽的同事、主治医师等人的签名作证。
事后,曹丽担心丈夫陈永和父母陷入继承纠纷中,又与陈永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女儿丹丹由父亲陈永抚养,抚养费由陈永负担;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房屋归陈永所有;陈永支付给曹丽房款30万元。感觉解脱了的陈永“趁热打铁”又与曹鹤寿夫妇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陈永及家属不参加曹丽病故后的丧事,曹丽病故后所有费用及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均由曹鹤寿夫妇负责,曹丽的抚恤金及公积金归曹鹤寿夫妇所有。
尽管为女婿的冷血而感到心寒,曹鹤寿夫妇还是不愿意女儿临终前还为财产烦恼,痛快地签署了协议。不久,陈永支付了曹家30万元,曹丽托人又提取了自己名下的房屋公积金人民币二万余元。2008年4月,曹丽去世,处理后事的曹鹤寿领取了女儿名下的社保费用人民币1.9万元。
外孙女状告外公
2008年9月,曹鹤寿夫妇还沉浸在失去女儿的悲痛中,忽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函件。陈永称,他与曹丽离婚时约定,女儿丹丹由他抚养。现在,陈永要求法院明确自己为女儿丹丹的法定监护人。虽然舍不得外孙女丹丹,但女儿的离婚协议在前,老夫妻含泪把丹丹交给陈永。
紧接着,一场精心安排的诉讼又降临到老两口身边。一个月后,曹鹤寿又收到了寄自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状。陈永作为丹丹的法定人提讼,要求继承曹丽的全部遗产。他称,曹丽生前曾有口头遗嘱,由女儿继承全部遗产,而曹丽的书面遗嘱剥夺了未成年人丹丹的继承权,属于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
在法庭上,曹鹤寿拿出女儿亲笔书写的遗嘱,明确其全部遗产由曹鹤寿夫妇继承。而且他满腹心酸地说,女儿离婚时得到自己的房款30万元已用于还债,所剩无几。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曹丽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同时,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原告丹丹因系未成年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的遗产由继承人曹鹤寿夫妇共同继承。
2008年12月3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决:抚恤金既是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同时也要充分照顾无生活来源一方的利益。故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25万元、房屋公积金人民币28067.57元、个人账户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抚恤金人民币1000元、和平牌电动车1辆由曹鹤寿夫妇继承。曹丽的遗产中房款5万元、抚恤金4000元由丹丹继承,两款合计人民币54000元由曹鹤寿夫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支付给丹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原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抚恤金与遗产有区别
情与法,总是容易发生碰撞。家庭成员因房产等财产问题“撕破脸皮”,一旦诉诸法律,证据是最好的说法。有合同的以合同为证,有遗嘱的拿出有效证明。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值得提起注意的是,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就其性质看,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1)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2)发放抚恤金、补助费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灭。(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因此,一般而言,抚恤金、补助费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