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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女缘何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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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生下还不到7个月,就被送到外祖父家一同生活。当外祖父、外祖母去世后,她又一直跟随舅舅生活。在继承外祖父、外祖母的遗产时,她却遭到了舅舅的反对。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但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外甥女将亲舅舅告上法庭

家住河南省西峡县山区、现年25岁的农家女刘大花,在她出生还不到7个月的时候,因家里经济拮据,生活困难,加上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其父母就把她送到了远在异乡的外祖父家生活。外祖父、外祖母看在自家闺女的面子上,只好将外孙女收留,养育她长大成人。

2008年9月,刘大花虽已结婚,但因舍不得外祖父、外祖母对她的养育之恩,仍然跟随着他们生活,为的是报答其养育之恩,尽自己所能照顾好他们。但没多久,刘大花的外祖母就不幸病故了。外祖母去世后,刘大花夫妻仍然跟随其外祖父和舅舅共同生活。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9年3月的一天,刘大花的外祖父在外出时不慎被迎面而来的大卡车撞成重伤,虽经医院尽力抢救,最终也没能挽留住性命。刘大花在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与其舅舅一起操办了外祖父的丧事。接下来,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刘大花外祖父死亡补偿金5万余元。但谁能想到,就是这5万余元的补偿金,却让刘大花和其舅舅撕破了脸皮,反目成仇。刘大花要继承其外祖父的一部分补偿金,但其舅舅说什么也不同意,并说刘大花压根就没有继承权。刘大花感到这是天大的冤枉,她认为自己从小就与外祖父、外祖母共同生活,撇开伦理不谈,实际上她就是外祖父、外祖母的养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外祖父的死亡补偿金除去医疗费和安葬费及生前外债后,剩余的4万元理所当然地由她和舅舅各得2万元。

刘大花的舅舅却拿住钱死也不放,说这钱与刘大花无关,刘大花是自己的外甥女,这是改变不了的,想歪曲关系得到这笔赔偿金,门都没有。收养与寄养有别

刘大花为得到这笔赔偿金,一纸诉状将舅舅魏小宝告上了法庭。

西峡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大花出生后7个月由父母送到外祖父家抚养,但她的父母并没有同刘大花的外祖父、外祖母及舅舅约定为收养关系。虽然刘大花同外祖父、外祖母及舅舅一家人长期共同生活,但其间一直沿用外祖父、外祖母,舅舅、舅妈的称呼。双方的亲友、村民及有关组织并未认同刘大花同外祖父系养父养女关系。刘大花成年后,虽落户于当地,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关与外祖父和舅舅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为此,法院认为刘大花在外祖父家生活,仅仅是一种抚养关系,同刘大花的舅舅也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刘大花不是外祖父的法定继承人,对外祖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刘大花以同舅舅系收养关系要求继承外祖父死亡后的部分赔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后,法院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十七条及我国的《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刘大花的诉讼请求。

法官辫法析理说分明

本案看似简单,但实际牵扯到的法律内容很多,涉及收养与事实抚养、收养与寄养、收养程序、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及计生政策和《继承法》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那么,收养与事实抚养之间有何区别呢?

事实抚养指的是人们之间原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出于自愿,当事人在经济上给予他人扶助、照料或供养,并共同生活的事实行为。如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事实收养关系和遗赠抚养关系等。

收养与事实抚养行为的根本不同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内容不同。比如: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之间通常存在着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父母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思,则必须依《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协议登记收养,进而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否则,没有明确的收养协议且没有登记收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只能是事实抚养行为,适用关系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问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收养与寄养之间的区别在于: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将子女委托于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不会使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或变更,只是抚养形式的变化。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在寄养关系中,有时代抚养人与被寄养人会以父母和子女相称,但这种称呼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作为收养人也必须具备收养条件才能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 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

1 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 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 年满三十周岁。所谓“年满三十周岁”,是包括三十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登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2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3 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法律之规定,就本案而言,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继承权,是有法有据的。

其一,收养人不符合收养规定,因为收养人有子女。

其二,原、被告之间只能是一种寄养关系,因为原告父母当初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将其送到了外祖父家代为抚养,这一点原本就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其三,原、被告双方没有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办理书面协议,没有到公证处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其四,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原告并不具备继承权的资格。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此条款规定,被告完全没有继承其外祖父遗产的权利。

当法院的审判法官把以上法律规定向被告人解释清楚后,被告人感到这都是当初不懂法、不学法造成的。最后,通过法官的案后答疑,原告虽有满腹委屈,也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了。这能怪谁呢?(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