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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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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工作开始提速,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这是人总行时隔三年半后首次降息,也是利率市场改革的一次试水。新形势下,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空间调整变化对我县疲弱煤炭经济金融影响较大,为此我们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制定建设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华坪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制定建设情况

截至2012年10月末华坪县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为133058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4.75%,在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经营地位,其贷款利率定价建设方面:

(一)制定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联社按照人总行拟定的利率定价一般性模板要求,在县人行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由联社统一计算核定利率,下发基层社执行,对利率定价的统一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避免了基层社以往在执行贷款利率时,随意性较大的情况发生。

(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华坪县农村信用社建立了由联社理事会、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等四级组成的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及分工明确权责明晰,联社理事会负责审批由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定价策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利率执行水平以及审贷委员会提出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基层信用社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基层社审贷小组及信贷员则负责具体贯彻执行贷款定价利率。由此可以看出其贷款定价管理基础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三)客户信贷评级有关指标得到量化,评级结果比较客观

一是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制定了专门的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将客户学历、掌握农业技术程度、农村商品经营活动、家庭总资产及人均收入、与信用社往来情况、不良贷款记录等相关方面的信息设定量化评分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二是结合目前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电子档案录入进度,截止11月末,共采集12583农户信用档案,评定农户信用户数8029户,圆满完成农户信用信息录入任务。与以往的信用评级方法相比其主观性降低,信用评级更加真实、客观、全面。

(四)贷款利率定价方法逐步规范化、系统化

改变了过去管理简单、执行方便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开始尝试执行技术性更高、系统性更强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通过对其筹资成本、费用成本、盈利目标、股金分红、贷款损失、支付风险等相关因素的测算得到参考利率。在参考利率基础上制定执行利率,在将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基础上,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是否为信用社入股社员等情况,执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

二、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具体实施情况评价

依目前的情况看,华坪联社基本能够具体施行并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定价指标体系。其所制定的定价指标体系能较清晰的反映出信用社的付息成本率、平均费用率、税负成本率、最低目标利润率、风险溢价点数等贷款利率定价要素。从分机构的情况来看没有明显的区域差别特征,其贷款利率定价方法采用的是围绕联社测算参考利率并结合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执行利率,执行利率以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上浮区域一般在0%至100%之间。利率定价在充分考虑信用社实际成本、效益的情况下,也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户的承受能力,在实现自身稳健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和谐共赢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缺乏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体系的动力

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经济贷款业务存在弱化,村镇银行门槛高,小贷公司业务发展受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处于实际垄断经营状态。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使得其缺少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的动力。

(二)利率定价授权过于集中,基层社发挥空间狭窄

目前,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管理与商业银行的分级授权管理方式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利率定价权完全集中在联社,未采取分级授权管理的模式,而是由联社实施“统一定价、统一执行”的“集权制”利率管理模式,削弱了基层社与客户谈判时的灵活性,由于没有自己的利率定价权限,基层社可供发挥的空间较小。

(三)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

没有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不能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企业经营状况及担保状况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及时调节贷款利率水平,往往采取的是对同一类型的客户就按一个利率标准来浮动,利率定价缺乏相应的灵活性。

(四)缺乏对利率风险进行预测的能力

由于利率定价长期管制,基层农村信用社习惯于执行上级的统一定价,还没有完全形成自主管理、灵活定价的意识,利率风险预测能力弱,不能对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的金额与期限进行合理配比。

(五)执行人总行利率模板难度较大

农村信用社虽然参照人总行利率定价一般性模块制定了相应的利率定价机制,但具体实施起来困难比较大。一是基层社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少利率定价及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存在理解不透利率定价模块中指标含义的情况;二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未全部完成,贷款户资料数据积累不够,使得人总行下发的利率模块很难具体实行。

四、政策建议

(一)基层人行要加强利率检查,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规范其利率定价

要加强对政策性贷款利率及涉农优惠贷款的检查,对关系人贷款的利率执行进行监督,对利率定价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促进信用社利率定价更加科学规范。

(二)农村信用社要提高对利率定价管理的认识

要将利率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到风险管理的高度,认清利率不仅能够调节资产与负债结构,而且还可以发挥利率杠杆在信贷资产优化、增强客户关系、促进业务增长等方面的综合作用,利率定价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市场利率。

(三)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制度,健全利率定价体系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金额、信用记录等要素,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情况、行业潜力、产品市场等多方面的信息来制订类别齐全、条目具体、检索方便的利率体系,为借贷双方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的谈判提供依据。

(四)重视培养利率定价及管理人才

信用社应加强对利率定价人才的培养,通过举办专业培训、引进专门人才、异地学习交流等多种手段,引进和培养一批利率定价方面的专业人才。

(五)认真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对客户信息收集力度

尽快完成对贷款农户掌握农业技术程度、农村商品经营活动、家庭总资产及人均收入、与信用社往来情况、不良贷款记录等相关历史资料的收集,为适应下一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