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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全市土地调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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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府发〔**〕20号)精神,切实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感

开展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土地调查,将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顺利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落实责任,全面启动调查工作

(一)调查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区)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及进度。**年7月底前编制调查方案、组建领导班子、设置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落实调查经费等准备工作;**年7月至**年底各区县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包括基本农田数据库在内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完成市城区、县城、重点建制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并力争完成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市的数据汇总,提交市级成果申请验收,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年下半年统一组织整理调查成果,并以**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进行数据更新,逐级汇总成果。**年以后,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实性。各县(区)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充分利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提高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

(四)强化技术培训。土地调查技术性、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工作班子和技术队伍,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调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广泛宣传动员。土地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意义宣传到各单位、村、社和千家万户,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的认识,积极支持调查工作。

(六)调查职责分工。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各相关单位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规划、环保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业用地、环保等方面的资料,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各新闻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舆论宣传工作,涉及推进调查进度的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进行专项督查。

农村土地的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县(区)城和重点建制镇城镇土地调查以及各类数据库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土地调查及建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的农村土地调查由船山区人民政府统一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经费,加强督查,高质量完成调查工作。

(一)切实落实调查经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的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严格资金管理和工程招投标制度。各地必须设立专户专账,管好用好调查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土地调查中发生腐败行为。

(三)严格调查质量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对土地调查要建立监理机制,加强调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