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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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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为,损害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抑制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发挥重大的作用。本文对搭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考察,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现状。

【关键词】 搭售行为 合理原则 除外责任

一、搭售行为的法律分析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竞争。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与市场相伴产生,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资源配制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竞争能够优胜劣汰,因而能够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能够推动技术革新。垄断伴随着竞争产生,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搭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创新,提高商品质量,分担风险,增进效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搭售行为也具有反竞争的作用,一旦实行搭售行为,买受人的选择权有可能被剥夺,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损害良好的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竞争法对搭售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距今已经快20年,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可见,搭售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一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一般界定为竞争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或者要求购买其单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的一种附条件交易行为。

1、搭售的性质

搭售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一种垄断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些行为都是垄断的表现方式。

搭售行为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购买人自由选购商品的权利,导致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事实上,法律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只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包含高卖低买、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差别待遇。

搭售行为的后果是限制或者排除特定市场上的竞争自由。这里的所谓对竞争自由的限制或者排除,是从竞争体制的角度而言,即并不一定要求直接、具体地损害了特定经营主体的竞争自由,如果是对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构成障碍,也可构成限制竞争的行为。

2、搭售的表现形式

搭售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二、搭售行为的标准

1、美国搭售行为标准的历史演进

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主要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三部法律,搭售行为非法性的判定标准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本身违法原则”转变为“合理原则”。

(1)美国搭售行为合法化时期(1890—1914年),认为搭售行为涉及交易之传统习惯,是一种“共同出售不同产品”之商业习性,因而不认为此类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效果。

(2)美国搭售行为本身违法时期(1914年—20世纪80年代)。自身违法原则是指主要存在认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就被认为是非法的,而不论行为是否实质上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

(3)美国搭售行为合理原则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根据合理原则,搭售被否决的情形有:卖方在搭售商品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力;卖方将获得被搭售商品之市场支配力,此威胁必须是重大的;存在两个独立的、可区分的商品。

2、欧盟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仍采用当然违法原则,认为在认定滥用搭售时损害了竞争,就必然会对竞争者和消费者产生损害。

3、我国的搭售行为标准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其他交易条件和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作出了定义。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第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第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第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第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第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第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第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第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