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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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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经济学家》第二期中刊登了季正松的“从体力劳动价值论到脑力劳动价值论”一文,看完深受启发,但对季正松的“从体力劳动价值论到脑力劳动价值论”的提法笔者认为并不适当。首先,这种提法将劳动价值论割裂为体力劳动价值论与脑力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本质在于通过对价值实体的分析发现价值运动的规律,并找到剥削的根源一剩余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实体发生深化,从体力劳动占主导地位到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共存,并且脑力劳动具有显著影响。但价值实体只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借以分析价值运动规律的载体,这种载体并不局限于哪一种劳动形式,劳动形式的变化并不构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因此提出“从体力劳动价值论到脑力劳动价值论”模糊了劳动价值论的本质;其次,这种提法以及“价值实体由体力劳动变成了脑力劳动”抹杀了体力劳动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诚然,在知识经济时代,脑力劳动具有显著影响,但即使在知识经济发达的发达国家也存在大量体力劳动,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具有基础地位,并将长期存在。因此,认识到价值实体的深化,价值实体不再单指体力劳动,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价值实体单指脑力劳动;再者,如果这种提法成立,如何用脑力劳动价值论分析社会经济中体力劳动的价值运行规律?在季的论文中,他似乎将脑力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简单脑力劳动、复杂脑力劳动、创新脑力劳动来将体力劳动统一到脑力劳动价值论中来,同时,他认为在脑力劳动价值论中,“价值决定由劳动时间转向能动性和创新程度”,以与体力劳动价值论下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形成对照。这样脑力劳动价值论中岂不是有两套价值决定理论,“脑力劳动价值论”要分裂为“体力劳动价值论”与“脑力劳动价值论”?最后,“脑力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核心就是“价值决定由劳动时间转向能动性和创新程度”,这种分析并不科学,当以能动性和创新程度度量价值时,它的单位是什么,如果给能动性定级别以解决这个问题时,又有什么通用的标准?马克思把复杂劳动转换为简单劳动的倍数并统一用劳动时间来度量价值我想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这是他经过深思熟虑的结论。能动性和创新程度都是很抽象的概念,对其的评价不得不借助其创新产品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包含了所有成本与垄断租金,不通过劳动时间,以及将各种不同劳动转为一种“标准”劳动,市场价值就无法分解并进一步找到价值运动的规律。

由此,笔者认为季正松从体力劳动价值论转向脑力劳动价值论以及认为价值决定由劳动时间转向能动性和创新程度这两个“转向”是不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