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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防止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招标人、出让人、采购人、转让方(下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须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发售招标、拍卖、采购文件(下称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发售以上文件时,不得要求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方(下称投标人)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投标人也可从市招投标中心网上下载相关文件参加投标、竞买等交易活动。
二、投标人对相关事宜有疑问的,应以无署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招投标中心网、电话、书面等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市场投标中心网予以明确答复。除政府采购外,其他交易活动的招标人不得集中组织招标答疑、现场踏勘、拍品看样等现场活动;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拍品看样,需招标人引导的,招标人或其机构应提供方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的拍卖机构,应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招投标办的监督下,于拍卖会开始前两个小时内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工程交易和政府采购(不包括邀请招标)项目应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
四、为保证资金和信息安全,投标、竞买、采购保证金应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监管,但保证金的权益主体不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拍卖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交纳时间、方式等要求。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是否到户,以招标文件规定的银行服务窗口出具的对帐单为准。
五、公开选择招标、采购、拍卖机构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在市招投标中心采用公开随机选择的办法确定招标、采购、拍卖机构:(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投标;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消防、智能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等项目。(2)产权转让单项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3)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内的特殊类项目)单次委托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医疗器械采购)。(4)单次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转拍卖的除外)。
(二)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中介机构选择工作由市招投标办牵头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另行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行政许可法规定须进行招标、拍卖的其他交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招投标办调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招标人为选择招标、采购、拍卖机构公告的主体,招标人可以推荐招标、采购、拍卖机构参与公开随机选择。公告由招标人填写,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简介、相应资质要求、费或拍卖佣金等,公告由市招投标办备案后,在市招投标中心网上3天。公告范本可在市招投标中心网上下载。
(五)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招标、采购、拍卖机构,应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被委托人应是招标中介机构的人员,对被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的公告中载明。
(六)招标人与招标、采购、拍卖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得违背公开选择机构公告的实质性要求。
(七)招标人应做好公开随机抽取记录,未能提供公开随机抽取记录的,相关部门和市招投标办不予备案招标文件。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采购、拍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