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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过程中私人主体的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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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与发展,私人主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这不仅有助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活动的民主性。因此,在行政活动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私人主体参与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过程;私人主体;参与

一、行政过程中的私人主体参与的方式

我国传统的行政立法与决策模式属于典型的管理主义模式,很少引入私人主体的参与机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行政决策的管理主义模式渐趋衰落。厦门PX 项目危机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实施事件等都表明一种新的行政决策模式,即参与式治理模式的生成。”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私人主体的参与是关键。而私人主体参与行政立法与决策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听证会、论证会、公民论坛等等。

(一)听证会

作为私人主体参与行政过程最典型的形式被广泛的运用于行政立法、价格决策、城乡规划等领域。在进行行政立法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与冲突,此时“政府仅仅了解公众意见,向公民告知政策的目的就远远不够了。这时,就需要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通过对话或协商手段平衡各方利益,达成一致与合作的公民参与形式。”听证会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听证会由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组成,并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由各方代表进行举证和质证,充分保障了立法与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性;其次,通过广泛地听取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并对他们的冲突与矛盾进行调和,也有助于提升立法与决策的可接受性与执行性,因而经常被政府部门所采用。

(二)公开征集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等领域行政机关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其中最具合理性的内容进行立法与决策的一种行政参与方式。”公开征集意见按照其使用的媒介不同可以分为问卷调查和利用互联网征集意见两种形式。这也是由政府主动发起的一种参与形式,行政机关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或者上网有关问题搜集网民的意见与回复,了解私人主体对有关决策的意见与看法,从而指导自己的行政活动。这种参与方式操作较为简单,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由于无法与私人主体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私人主体无法与政府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因此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自主进行立法与决策的领域。

(三)公民会议

公民会议指政府通过召开开放性的会议,广泛地邀请私人主体参加行政立法与决策的过程,以实现沟通政策信息、宣传动员、反馈意见、增强理解、提出政策建议等目标的一种参与方式。“由于这种参与形式向所有居民开放,所以,它的参与范围较广泛,公民容易进入,特别适用于政府信息通告、政策宣讲和公议表决等场合。”但是由于公民会议的规模较大,对时间、场地、会议内容与形式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组织起来相对麻烦,如果考虑不周,很有可能造成参加人数较少或者场面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了使会议达到良好的效果,在会议之前我们要合理的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场地,并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尽可能地吸引私人主体参加。

二、行政过程中的私人主体参与的限度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政过程中私人主体的参与制度也不例外。一方面私人主体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另一方面,过度的参与却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最终也不利于做出合理的行政决定。因此,合理把握私人主体参与行政立法与决策的程度与界限也就成为我们在此过程中运用私人主体参与机制的关键所在。

(一)不参与或低度参与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行政立法与决策也越来越复杂。某些领域,如质检药检、核能开发、环境影响评估等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这类行政决策的普通公民是不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的。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参与的过程中私人主体就很难提出有效的、建设性的意见,反而会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另外,这种专业化的行政活动一般都比较枯燥,超出了一般民众的理解范围,不能引起其积极参加的兴趣,本身就会阻碍私人主体参与到行政过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行政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就不适宜引入私人主体的参与,而应该由政府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关键公众接触等形式,主要吸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决策,主动自主地进行立法。

(二)深度参与

与专业技术领域尽量减少公民参与不同,对于涉及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比如医疗、住房、教育等,则要创造各种条件与途径保障私人主体的参与权。由于这些领域与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休戚相关,对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在这些领域进行立法或者作出相关决策时就必须广泛地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建议,反复的与私人主体进行交流与互动,在立法与决策中充分合理的反映人们的意志,提高立法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其社会效应。因此,在这些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的领域,行政机关在立法与决策的时候就应该采取听证会、公民会议等深度参与的形式来实现。

总而言之,对行政质量、参与者的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越高的领域,私人主体参与的规模应该越小;而对公民可接受性期望值越高的领域,私人主体参与的规模就应当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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