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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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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等货物,不列入统计范围。

海关应当分别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并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共22条,包括海关统计的性质和任务、主管部门、统计范围、统计项目、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与服务,以及海关与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海关统计的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自用超过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此外,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6类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品贸易统计的概念,一国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反映由于进出境而引起的物质资源存量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并反映物质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情况。也就是说,通过进出口贸易将货物从国外进口并留在国内或者将国内的货物出口到国外的情况要列入统计,那种虽然货物进出关境但只是从境内中转、路过或暂时进出境,没有引起境内的物质资源总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列入统计。因此,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等货物,由于不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减少,不列入统计范围。

统计资料和服务制度

为了保证海关统计资料能够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同时保证统计信息的公开,《条例》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和服务制度,并针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范围和方式。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满足其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条例》规定海关应当将综合统计资料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提供。对于社会公众,《条例》要求海关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海关统计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其共同关心的统计信息。对于部分社会公众特定的获取有关统计信息的要求,《条例》允许海关按照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满足有关企业和个人的特定需要。

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按照《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对于这种情况,除规定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以外,还规定海关应当责令其更正,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海关统计能够作为决策依据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法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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