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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水平标志着一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比较快,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利益分配、生存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组织;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
近年来,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成为突破困境的必然选择,农民合作组织也由此成为“三农”问题研究的焦点之一。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还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比较混乱、服务体系不完善、运行不通畅、农户入户率低、合作组织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民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个专业或产品,按照自愿、自立、互助原则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购买、销售、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
农民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农民合作组织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
1.内部管理不规范
目前,除部分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组织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合作基础比较薄弱,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管理运作不规范,影响组织的发展壮大。
2.农民合作组织服务职能不强
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我国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大多数停留在生产领域而没有向流通领域延伸。由于流通主体地位残缺,应承担的流通职能很难发挥出来。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农民合作组织自身规模偏小、实力偏弱,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组织在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常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3.产权不明晰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数是在政府部门牵头的带动作用下组建起来的,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变得不确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在合作组织运作初期,由于没有可供分配盈余,产权问题显得不那么重要,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一定可供分配余之时,产权问题变得敏感和重要,但由于组织成员事先没有对合作组织产权进行界定,以至于盈余难以分配,不利于合作组织内部稳定。
4.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由于产权不明晰,利益分配缺乏制度支持。同时,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合理分配利润缺乏公正、公平条件,易使农户利益受到损害。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利益分配中存在分配过于向大户集中、财务监管不力、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监督
机构是否健全,财务是否公开,运转是否高效,直接关系到组织的发展、农户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等问题。加强组织机构和建设监管相当重要。此外,还要对农民合作组织活动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监督:
(1)加强内部监督。主要是发挥监事会和社员的作用,采取社务公开、账务公开等方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2)加强外部监督。一是系统监督。二是社会监督。
2.加强流通渠道建设
平衡各方权力关系合作组织中的权力结构实际上是合作各方相互依赖性的反映,而依赖的主因是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平衡权力结构要从平衡资源稀缺性着手。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而言,应从提升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规模与实力、降低龙头企业的稀缺性等方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权力,从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之间的权力逐步平衡。
3.完善利益分配方式
要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体制。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利益分配中存在分配过于向大户集中、财务监管不力、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等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分配方式。利润分配应坚持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主,并限定会员出资额度和按出资额返还比率的原则。
4.突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农民与合作组织的成长和壮大中,政府行为举足轻重。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一是制定对农民合作组织税收减免的政策,农民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泄、植保、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的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减征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二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市、县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大户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授信额度,适度简化对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大户的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三是放宽土地使用政策,对重点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优先审批,减免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