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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无理拒付增多了,催收钱款需要技巧。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国外进口商和银行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不断恶化,无理拒付我国出口商货款的案例经常发生。如何妥善处理国外的无理拒付,是安全、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的关键。
把握时机
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银行有最多5个工作日的时间审核单据,并最迟在第5个工作日前提出拒付,否则拒付不成立。因此,在遭到国外银行的拒付后,出口商或国内银行要通过快递公司查清国外银行签收单据的时间,在此基础上加5个工作日。考虑到国外银行付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再加2-3个工作日,在此之后进行催收是比较合适的。
比如,出口商通过快递公司查到国外银行2010年3月1日收到单据,那么国外银行必须在3月8日前提出拒付;如果3月11日出口商仍然没有收到对方付款,则可以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催收。
多方沟通
进口商
出口商在遭到国外银行拒付之后,应立即向进口商通报遭到拒付的事实,要求进口商联系国外银行立即付款。毕竟进口商是最终的付款人,只要进口商同意付款,国外银行的工作就比较好做。
运输公司
遭到拒付后,出口商要立即联系负责出口产品运输的货运公司,查询货物的下落,确保货物的安全。
快递公司
要通过快递公司查询出口单据的下落,查实国外银行签收的日期和签收人,作为以后查询催收的依据。
催收小技巧
检查拒付理由
对于因歧义引起的误解要充分解释,对于无端挑剔的拒付要坚决驳回。出口商和国内银行可以引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出版的案例答复如第596号、613号、632号、697号出版物。出口商和国内银行可以充分引用国际商会的这些案例反驳对方的无理拒付。
检查拒付方式
如果国外银行没有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拒付、没有以电讯或者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不符点、没有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没有通知如何处理单据,只要符合以上4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对方的拒付就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对方立即无条件付款。
落实单据下落
在全套单据中包含有货权单据的情况下,单据的下落直接关系到货物的下落。因此催收电报首先需要询问单据的下落。如果从船公司获知货物尚未被提取,催收电报中只需要询问单据的下落即可。如果从船公司获知货物已经被提取,催收电报不仅需要询问单据的下落,而且可以要求开证行退回单据,以此加大催收的力度。
逐步升级力度
如果国外银行仍然不付款,就要逐步升级催收的力度:催收电文中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迟付利息或要求国外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催促对方付款;也可以将对方无理拒付的事实告知其上级行、中央银行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把对方无理拒付的案例提交国际商会裁决。如果上述措施仍不能奏效,可以联系当地的中国使、领事馆进行干预,甚至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