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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环境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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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居住环境,推进人民满意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容貌规定》、《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市开展以“五拆”、“五修”、“五禁止”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五拆”行动

(一)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即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拆除超出外墙立面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标准的防护窗网。

(三)拆除陈旧、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标准的遮阳棚架。

(四)拆除违章设置、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

(五)拆除擅自搭建的小门店,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小门店。

二、组织“五修”工作

(一)修复缺株、死株、破损、的生态绿地。

(二)修缮出现坑洞、网裂、缺板、塌陷的小区道路。

(三)修饰陈旧、残破、污损、褪色的建筑外墙和立面。

(四)修整杂乱、脱落、零散的临空线网。

(五)修配站厕、路灯、楼道灯、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和电控防盗门、摄像头等防盗设施。

三、严格实行“五禁止”

禁止在社区内设置、开办产生噪音、油烟、油污等污染物,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餐饮店、修理店、废品店、歌厅和不锈钢加工店。

四、自本通告之日起,全市所有单位、居民、门店经营业主、租赁户如有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五拆”要求做好自拆工作,按照“五禁止”要求做好自行关闭或转变经营行业工作,配合做好“五修”工作。

五、对拒不执行“五拆”、“五禁止”要求的单位、居民、门店经营业主、租赁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于2011年5月31日前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