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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中国中老年农民工的数量近1.2亿人,这些高龄农民工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了中国奇迹的诞生,但他们绝大多数现仍游走于城乡之间与城际之间,更容易遭遇到如失业、疾病、居无住所等社会风险。但就我国目前经济水平,政府组织实施针对城市高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只能坚持“保基本”的方针。
本文认为,我国应先针对城市高龄农民工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的专项救助制度,设立专门社会救助基金,重视机构管控同时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也使农民工对城市社会救助认知提高。后再适时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全国性的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关键词:城市高龄农民工;政府财政性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管控
1.高龄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现状
近年来,国家越发重视扶贫工作,各级政府坚持改善民生的原则,对农民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城乡二元分离的社会救助制度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救助范围之内,其中最紧迫的即为弱势的高龄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问题。
城市高龄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城市中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工作。他们是对国家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第一代进城务工农民工,用其勤劳的双手,朴实的智慧,吃苦耐劳的精神品质,帮助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城务工高龄农民工脱离了原传统农村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由于普遍受教育层次低,对自己应享权益保障并不了解,在务工时会陷入失业、疾病、居无定所等困境可能性大。;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及易引发社会问题、矛盾或纠纷。因此迫切需要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构保障进城务高龄农民工人员的基本生存,这就是城市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
2.建立面向高龄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核心,保障的是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针对高龄农民工,一方面,这个群体占比大,其遭遇社会风险的机率高,但自身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弱,且参与城市社会保险的比率低,一旦他们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将衍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30年来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高龄农民工这一群体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的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现在,他们年华老去,全社会的经济成果应当与他们分享。
2.1组织机构设计构架。城市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应服务于那些为所在城市的建设做出贡献,暂时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高龄农民工。救助机构在解决高龄农民工实际困难的同时还要体现社会公平,还需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防止大量农村贫困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的现象。
2.2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提供主体。救助基金来源方面,应秉持筹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原则,创新救助基金资金的供给机制。政府可通过福利彩票发行,特殊税种开征来建立稳定的救助资金渠道。此外,政府要主导社会资源整合,让社会捐助制度化、市场化。其次,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还可通过财政资金的两个渠道予以补充:一部分来自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另一部分来自于农民进入城市后耕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提供主体应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在城市开展农民工社会救助。监督实施的责任由各级政府承担,因为政府的责任不仅在于促进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在于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社会保障不仅是政府的一种职责,更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2.3职业病救助基金
(1)个人专项社会救助基金。农民工为职业病的主要高发群体已是不争事实,且由于职业病发病的滞后性,农民工往往年老后才知道自己患上职业病。社会应重视他们基本权益的保障,针对高龄农民工进行专门的社会救助。本文所说的专项社会救助基金的受众群为已确诊患职业病的高龄工农民工个人。基金专用于其医疗开支,按职业病种类进行社会救助,实行报销制。由于农民工群体一般从事建筑业、采矿业、第三产业等条件艰苦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并且针对他们的职业病范围比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范围小得多,所以建立高龄农民工专项社会救助基金可实现。
(2)家庭固定社会救助基金。对于已确诊患职业病的高龄农民工而言,疾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不幸,职业病的后果会由家庭和个人共同承担。高龄农民工群体入企业务工期间,往往没有工人身份和正规劳动合同,他们参保社会保险的比率第,所以也无社会保险分担其职业工作风险,所以其一旦患上职业病,所有不幸将由家庭和个人共同承担,可想而知,家庭会被巨额治疗费和精神方面拖垮,所以政府、社会应固定发放一定的最低生活补助。
2.4未患职业病高龄农民工
在高龄农民工家庭因医疗、教育及物价、节日等因素致使刚性支出增加时,应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因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致使基本生活资料大部或全部丧失,导致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高龄农民工家庭应给予应急型临时救助。
3.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的管控
3.1政府参与。建立、管控面向高龄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基金必须有政府的加入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而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这是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最急需解决的一块,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开端。
1、在政府的支持和保证下,宣传、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级力量,尽最大限度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动员社会互助、家庭自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助。
2、由民政部门牵头,推进“互联网加”在政府部门间的运用,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管理运作机制。整合管理救助资金,共享高龄农民工的基本资料,增加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审核与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的发挥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的效应。
3、重视群众和社会监督,其结果纳入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2机构内部管控
1、健全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款项管控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加强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的动态管理。重视源头监管,对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的专项资金的划拨、发放、管理、使用进行有效合理规范,实行专项管理,做到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规范化、制度化。
2、强化过程监管,积极开展针对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专项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款项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进行高龄农民工个人专项社会救助基金监督检查、家庭固定社会救助基金监督检查、未患职业病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监督检查和用于其他的途社会救助基金监督检查。
3、强化末端监管,全面推行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的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的发放到符合救助规定的高龄农民工群体手中,使广大救助对象的利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4、强化后续监管,建立高龄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机制,提升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效益。规章制度,拨款依据,救助资金的投向、分布情况,具体救助项目的组织管理水平、专项救助资金的使用进度、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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