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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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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出资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经营的功能,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二是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的功能。此为公司对外承担独立责任的主要手段,出资是股东最为重要的和最为基础的法定义务,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前提,同时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违反出资义务势必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也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实践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常受到股东及公司的侵害,文章主要分析了公司股东在瑕疵出资及股权转让等情形下对债权人应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条件和保护措施,以求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瑕疵出资;代为求偿权;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26-01

“公司债权人的地位一直被认为是极端重要的,由于公司具有有限责任的特征,因此,人们长期以来都作出努力,意图在公司的设立方面找到一种合理的和可以行的通的方式。此种努力反应了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关注。此种关注是完全适当的。”现实中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存在虚报或隐瞒等事实都极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公司提供资产以使公司保持资本稳定,经营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所以债权人和股东一样与公司命运紧密相关。但《公司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却远不及股权,只有三者利益保持平衡时,公司及整个市场经济才能得到顺利稳定的发展。

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需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此项制度。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其债权,即公司是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唯一的直接主体,与公司股东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正是基于股东责任独立于公司责任,现实中股东利用此特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欺诈债权人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时,公司实质上已经转化为合伙企业性质,股东地位也相应转化为合伙人,此时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二)代为求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为求偿权,若公司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怠于追究瑕疵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债权人可代公司执行。此外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债权人可要求次债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还有学者主张可以根据欺诈赔偿原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造成的瑕疵出资在实质上是对不特定交易第三人的欺诈,如果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中意思一致要求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的现有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这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最后,由于公司资不抵债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没有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失,没有影响到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则不能引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承担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一)从债权人自身方面讲,为保障债权实现不仅可援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应采取一线措施

首先,事前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债权人在交易前有能力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知道公司过低资本化的状况,他就必须接受公司的现实状况。”另外市场交易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经济,交易的双方在市场活动中都应有一定的谨慎和警惕意识,所以债权人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这要求债权人需要对公司出资情况、存在的债权债务、特别是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清偿能力和诚信度。

其次,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及第122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程序、主体、权限作出了规定。债权人在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注意审查一下几点:第一,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是否适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第二,提供担保内容是否超出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高限额;第三,公司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相关特殊规定;第四,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限制。

最后,通过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制约对方。可以和公司单独约定,也可以在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债权实现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二)从公司方面来讲

“现代公司法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提供了诸如资本三原则、公司债务信息公开等严苛的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公司对其资产的管理。因为从根本上讲对债权人的损害直接源于其资产的不足,具体体现如对股东出资严格要求和审查。

另外,要区分股权与公司财产权。股东拥有的是股权,而公司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二者相互独立。股东不能用股权干涉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在你股权转让中势必弄清楚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而非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否则构成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公司财产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同时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参考文献:

[1]K.R.Abbott,Company Law,D.P[M].Publications,1981:21.

[2]赵旭东.新公司法比较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