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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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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滥用专利垄断权的重要手段。TRIPS 协议允许WTO的成员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专利许可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现行立法对专利强创许可制度的使用限制亦过严,许多规定甚至超过TRIPS协议的要求,这种状况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仃法律加以完善

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TRIPS协议; 专利权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概念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强制许可限制过严、程序过于繁杂,许多规定超过TRIPS协议的要求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过高

我国专利法上述规定对主体资格限制过严:第一,此种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单位”。第二,要求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条件”。虽然立法没有解释申请人需要具备何种实施条件,但这一规定无疑要求申请单位在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方面具备实施有关专利技术的条件。

(二)对强制许可的理由限制过死

各国立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理由很多,包括拒绝许可、公共利益需要、紧急状态和非常紧急情势、政府使用、纠正反竞争行为、依赖性专利、专利权人未在当地实施专利、本国对专利产品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等。我国专利法对使用强制许可的理由有四种:拒绝许可、公共利益需要、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依赖性专利。

(三)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过于繁琐

我国专利法在程序方面的有些规定不利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用。具体体现在:

1.选择司法审查而不是行政复审

我国专利法第55条及《办法》第26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对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

2.将颁发强制许可的决定与专利使用费的裁定截然分开

我国的《办法》将颁布强制许可的决定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颁发强制许可的决定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强制许可使用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均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问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3.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决定生效的时间

我国专利法和《办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决定何时生效。从专利法第六章和《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专利权人就强制许可决定向人民法院,似乎要等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才能生效。如果这样,势必造成时间的拖延。

(四)缺乏对滥用专利权的救济

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而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均没有规定为了防止和救济反竞争行为采用强制许可制度,这使我国无法有效地利用TRIPS协议赋予的强制许可制度制止滥用专利垄断权。

三、改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具体思路

(一)放宽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资格限制

应当立法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取消申请人必须“具备实施条件”这一限制。

(二)对启动强制许可的理由做更灵活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和《办法》对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限制过死,仅限于四种情形,为了充分利用TRIPS协议赋予的自,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应更加灵活地规定颁发强制许可的理由。

(1)反垄断或者救济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是TRIPS协议第31条明确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之一,而且其适用条件较宽。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将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救济手段。

(2)政府使用

政府使用是指政府本身或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人为了某种公共目的如国防、公共健康或国家安全,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呵直接使用或委托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包括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有关专利产品。通常,使用者应当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补偿。

(3)中国公众对专利产品的需要没有以合理的条件得到满足;

(4)中国工商业活动的建立或发展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5)为了救济其他滥用专利垄断权的情形。

(三)简化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制止滥用专利垄断权,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程序应当做如下修改:

1、改司法审查为行政复审

自1984年专利法开始,我国专利法规定对颁发强制许可决定实行司法审查程序,而不是像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那样由行政机关复审。为了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应以采用行政复审为宜。

2、缩小复审的范围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为了在遵守TRIPS协议的条件下简化强制许可的程序,我国专利法应当缩小复审的范围,将复审的对象改为强制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

3、将颁发强制许可决定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合二为一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将颁发强制许可的决定与专利使用费的决定截然分开,造成程序过于繁琐、冗长。为了简化程序,应当将两个决定合二为一。专利法应当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强制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就强制许可使用费做出决定,除非当事人已经就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

4、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决定生效的时间

为了简化程序,我国专利法应当规定:强制许可决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之日起生效。如果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不影响强制许可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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