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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理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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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是关系到体育劳动领域收入分配效率与公平的重要问题。对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分配原理等理论问题的研究,是研究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问题的基础工作。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不同劳动形态决定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具体方式;指出了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权归属与分配力强弱;探讨了运动员参与体育劳动剩余分配的经济学原理。

【关键词】中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

1研究目的

运动员培养投资和投资回报、运动员劳动收入分配等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已经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1]。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归属判定,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关系到体育劳动领域收入分配效率与公平的重要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人力资本理论视角,以制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探索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原理。

2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2.1收入分配理论回顾

收入分配是社会成员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既是生产过程的结果,也是新的生产过程继续进行的必要条件。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资源的配置,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收入分配问题是经济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学上的收入分配理论一般可分为3种:西方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和人力资本收入分配理论。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本质上是要素价格论,确立了要根据各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和贡献来对称地分配财富的原则。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核心是按劳分配,其收入与分配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基础之上,收入分配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劳分配是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主要分配制度。人力资本收入分配理论是一种现代收入分配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能力和素质是决定贫富的关键,人力资本投资增加能提高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减少财产所得所占的比重,从而缩小收入差距和不平等[2-5]。人力资本收入分配理论从人力资本视角说明了个人收入差距的原因,建议政府和个人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收入分配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2.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理论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6]。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是按投入的劳动与投入的资本、技术、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进行分配[7]。在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和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的结合,即在公有制的社会形式下,科学地吸收西方分配理论的合理成分,形成对按劳分配理论有益的补充。这一分配理论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理论突破了将生产要素排斥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之外的传统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创新和发展,为深化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分配方式指明了方向[8]。

2.3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入的分配制度,与生产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有关,与运动员在生产中的地位有关。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方式是由运动员在生产劳动中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斯大林)[9],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所有制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或多元化所有制结构。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后,劳动的性质分为为国家劳动和为私人劳动。运动员为国家劳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运动员劳动收入的分配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运动员为私人劳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私有制或多元所有制结构,运动员劳动收入的分配应以按生产要素投入量为尺度。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运动员劳动的形式和产品的经济属性都有所不同,产生不同的收益结构和收益形式。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

3运动员与企业、国家的劳动关系

3.1资本雇佣劳动

运动员劳动力与其使用者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以运动员参加比赛为例加以分析,运动员代表企业或俱乐部参赛,运动员的劳动即是受资本雇佣的体育劳动,雇主是企业等物质资本的所有者。运动员把人力资本的暂时使用权出让给物质资本所有者,替雇主劳动,他们的劳动就是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的、没有独立的物的形式的体育运动。它们对劳动力的买者来说并不是消费对象,而是专供出卖的商品,观赏竞赛表演并因此而付费的观众是这种商品的消费者。运动员的劳动产品出售给观赏比赛的消费者后,除了能够为资本所有者收回购买劳动力的支出,还能为其带来利润。资本所有者不是为了消费雇佣劳动者劳动活动的使用价值,而是将其作为商品卖出去,以达到获取更多财富的目的。运动员受资本雇佣的劳动是生产私人产品的生产劳动,资本雇佣条件下,雇主(企业)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力商品买卖关系,工资就是运动员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而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运动员劳动力的使用创造超过雇主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价格,即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带来价值剩余,运动员人力资本经济收益是生产利润。资本雇佣运动员的劳动关系的出现是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的必然,运动员受资本雇佣参加体育劳动将是未来体育生产中一种主要劳动形式。

3.2国家“雇佣”劳动——运动员为国家服务

国家利用国民收入组织运动员训练和参加比赛来满足大众体育需求或国家政治需要,这种体育生产劳动关系就是国家组织招募运动员为国家公共事业服务,国家从财政收入中拿出资金作为运动员训练、比赛的工资及奖金。运动员把劳动力的一时的使用权让给国家,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体育表演的观赏者是真正的消费者,但他们所享受的体育表演产品并不是花钱购买的,国家没有把运动员的劳动产品以商品的形式卖给消费者,国家只获得了运动员劳动产品单纯的使用价值。运动员为国家服务的比赛是同社会(国家)公用收入相交换生产公用消费品的劳动。这种劳动关系下的生产是体育生产的一种重要形式,竞技体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是这种劳动形式存在的基础。

在为国家提供体育劳动产品的生产中,分为专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和职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雇佣”色彩,尤其是职业运动员代表国家比赛(国家“雇佣”运动员劳动),是公有的生产资料同劳动者个人私有劳动结合的方式。但这种所谓的“雇佣”与资本雇佣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国家“雇佣”运动员参赛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满足国民体育需求或国家政治需要,如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即使因市场运作获得赞助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是用于弥补体育比赛资金的不足,“雇佣”的目的不是获得经济利益;第二,运动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是运动员自愿代表国家参赛,把为国家服务当作光荣的义务。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竞技体育项目职业化发展是其努力的方向,运动员群体中专业运动员比例将减少,职业运动员比例将增加。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对职业运动员的“雇佣”机会将增多,如目前代表国

家出战的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都是职业俱乐部运动员。

4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依据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关系,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享有直接分配权的是运动员、教练员、企业和国家。本文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力,是指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体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突出强调的是对收益的占有能力,收益分配力的确定以收益权的强弱为主要依据。

4.1运动员个人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4.1.1投资结构和特点决定运动员个人拥有较强的收益分配力

运动员的个人投入包括经济投入、时间投入、劳动投入、精神投入,既有货币投入也有非货币投入[10];既面临机会成本,又要承担投资沉没的风险。运动员个人在其人力资本形成中有大量的投入,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4.1.2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特征决定其参与博弈的谈判力

运动员在其人力资本所有权安排中获得的谈判力是其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力获得的关键,这种谈判力是由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内生决定的,主要表现为运动员人力资本高度的资产专用性、运动员对其人力资本的“天然”占有和运动员人力资本实际使用者的惟一性。体育服务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创造力,运动员人力资本对特定体育组织的专用性程度越来越高。这种高度专用性增加了运动员占有人力资本收益的谈判砝码,即谈判力,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生理关系决定运动员对其人力资本的“天然”占有。虽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中,运动员个人可能不是主要的货币投资者,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控制权不在本人手中,但运动员在其人力资本收益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即巴泽尔所说的“主动资产”。“当人力资本产权束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以至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11]。如果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被别人控制,就剥夺了运动员运用个体人力资本获取荣誉、创造价值的权力,一些运动员可能以异常表现消极或积极地使用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控制者博弈,其结果是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能力的降低,最终给人力资本投资者造成损失。个体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权属于个体,为最大限度地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潜力,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当中,运动员本人对其人力资本的分配力永远处于最强地位。

4.2国家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4.2.1国家税收

国家投资竞技体育是将竞技体育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全体国民,国家有权分享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满足大众竞技体育需求和国家政治需要是收益的核心。国家或者作为投资主体身份,或者为个人、企业的投资和运动员的成长提供适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始终参与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国家经济收益通过国家税收获得,国家税收是刚性的,在本文分析范围内与其他收益主体间没有博弈关系,当有税收发生时,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发生在税收之后。

4.2.2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项目协会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项目协会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12],显然属于国家政府部门序列。作为政府部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的开支来自中央财政,本身没有生产经营的职能。“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13]。在竞技体育行政管理模式和社会管理模式并行过程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为了在职能上与我国竞技体育体制市场化改革相适应,逐步向半实体化单位过渡,多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成立市场开发部,负责项目的市场运作。项目的市场运作收入成为中心运转的资金来源之一,对弥补运动项目发展资金不足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是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但具有一定的企业成分,对专业运动员或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从事私人产品生产的利润有一定的分享资格。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的核心任务是发展竞技体育运动,分享运动员劳动收入的目的也是为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而不是单纯的赢利。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的收益获得要靠规模效益,即靠我国各项目竞技运动水平的全面提高和更多项目的市场化发展提高收益额度,对于某个具体商业活动收益的分配力,应该是较弱的。

4.3企业(俱乐部)、原培养单位的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在运动员的成长过程中,培养单位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有大量的经济投入。职业运动员的培养单位——职业体育俱乐部,出资者一般是企业;专业运动员的培养单位是省(市、区)级体工队或体校,主要出资者是地方政府。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理应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主体,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具有较强的分配力。但是,目前许多俱乐部的赞助和大部分收益由各单项协会支配,俱乐部所得很少,违背“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规律,这种计划与市场不分的方式不利于各俱乐部自身的发展建设和竞技项目的市场化改革。

4.4教练员收益权与收益分配力

教练员是目前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的实际分享者之一,也是运动员认可的可以分享其人力资本收益的个人。教练员靠出让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获得工资收入,参与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在专业运动队中,教练员是受国家指派的国家服务人员,国家按其劳动量及劳动贡献提供工资和奖金;在职业俱乐部中,教练员受俱乐部雇佣,为俱乐部服务。教练员是具有高级技能的劳动者,对俱乐部劳动剩余具有分享的资格。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教练员虽然没有进行货币投资,但却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精神投入,参与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显效阶段,教练员应该获得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部分收益。所以,教练员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有一定的分配力。

教练员获得的经济收益包括奖金和教练员人力资本对劳动剩余的分配,这是教练员人力资本收益问题。教练员以其人力资本投入到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生产中,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变现后,教练员凭借其人力资本投资获得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教练员的执教活动,也是其人力资本的积累过程,在运动员成名后,教练员也会成名,其人力资本含量也会迅速增长,也会带来各种收益,如2006年带有上海申花队主教练吴金贵肖像的广告牌一直出现在上海市区的显赫位置。

4.5不同劳动关系下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体分配力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因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收益主体与之相对应。所以,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合理的分配模式是建立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机制,由国家、企业、个人按照分配力强弱,共享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

国家队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力由强到弱的顺序是运动员、来源单位、教练员、中心或协会,分配力次序有可能因各投资主体投资量的次序改变而改变。例如,国家女子柔道队中的辽宁籍运动员,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中主要投资者是辽宁省柔道队;奥运冠军刘翔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投资者是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职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应充分考虑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私人投资为主的特点,保证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经济收益。

5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的产生及分配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

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下面对体育比赛和运动员广告两种生产形式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原理进行具体分析。

5.1体育比赛产品收益产生及分配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过程包括参加体育比赛和从事广告等商业活动,参加体育比赛是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核心效用。竞技赛事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形态的产品组合[14]。下面以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比赛产品收益为例,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产生及分配原理加以分析。

我国运动员的劳动分为为国家服务和受资本雇佣劳动形态。运动员为国家服务,指运动员代表国家参赛或以其他形式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产品。这种产品在供给形式上也有一定的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的成分[15]。在运动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比赛时,不同项目运动员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是相同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要表现为社会收益,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当中以按劳分配为主。国家收益表现为国家政治需要或大众体育需求的满足;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个人收益表现为工资、奖金以及人力资本存量的提升;企业收益表现为知名度的提升。

资本雇佣运动员劳动,指运动员将人力资本的暂时使用权出让,参加商业性比赛或商业活动,为社会提供私人体育产品或其他私人服务产品。运动员被资本雇佣劳动参加体育比赛或商业活动,是运动员为社会生产私人产品,不同项目运动员劳动力价格不同。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条件下,以商品的形式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并和物力资本具有同样的一般属性——保值增值,即能为其所有者凭借其财产权带来一定收益。运动员人力资本在生产中,通过转化为商品,即运动员把自己的人力资本的使用权暂时出售给企业,继而转化为企业的可变资本,企业再把所购买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可变资本投入到赛事产品的生产,通过运动员人力资本对体育服务效用的增进,创造超出预付资本价值的生产利润。在价值创造的问题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此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劳动价值论认为创造剩余价值的是活劳动[16]。在体育产品生产中,可以认为价值创造的最终源泉在于异质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人力资本通过与非人力资本的结合与使用能够增进体育服务的效用,创造新价值,不同含量的运动员人力资本创造不同的效用,即生产剩余不同。体育产品生产的物力资本是以资本范畴界定的生产资料,包括资金、体育设施、运动器材、相关服务设施等的集合;体育产品生产的人力资本是以资本范畴界定的劳动力,是资本化的劳动力,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赛会工作人员等所提供的劳动力,而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在产品生产中效用最大的人力资本要素。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相对立,又统一于资本范畴的共性之中,它们的社会属性是相通的,同为财产或资源。资本雇佣劳动中,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主要表现为经济收益。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本市场上出现,人力资本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运动员工资就是劳动力价格。所以,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当中,应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运动员人力资本国家收益的形式是税收;运动员和教练员个人收益形式是工资和索取生产剩余;项目中心或协会作为半企业化部门,可以提取少量利润;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企业收益的形式是生产利润。

图1中个人指运动员和教练员,国家包括国家税收部门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5.2广告收益产生及分配

无论是职业运动员还是专业运动员做广告,其经济属性与其他社会名人做广告无本质差异,从事广告等商业活动都是受资本雇佣,广告收益的分配遵循按生产要素报酬分配。

图1比赛产品收益产生及分配原理图

5.3资本雇佣劳动中运动员人力资本参与价值剩余分配原理

优秀运动员“身价”高昂,表面看来是由供求关系决定运动员劳动力价格,但这并非运动员工资来源的本质。运动员人力资本是运动员体力和脑力的总和,表现为运动员比赛中的竞技能力及因此而获得的影响力等精神存量。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创造体育产品生产利润,物力资本的投资获利已是生产行业人们习以为常的一般规则,但对于人力资本如何制度化地分享生产利润却缺乏规范。资本雇佣运动员劳动从事体育产品生产,在劳动产出大于投入时,产生劳动剩余。在生产中的要素投入为:

生产要素=劳动+资本+自然资源+企业家才能

运动员参与体育生产,不仅投入劳动要素,更重要的投入是资本要素,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在体育生产中高度稀缺,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价格才是运动员劳动力价值的主体。所以,运动员作为体育产品生产中的劳动者,投入了劳动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

运动员生产投入=劳动要素+资本要素

上文已经分析,资本雇佣运动员从事体育生产,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中是按生产要素报酬分配,则运动员的工资表现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即一般劳动力价值;第二部分是对生产剩余的分配,这个生产剩余包含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

劳动要素+资本要素工资+利润,即运动员一般劳动+运动员人力资本工资+劳动剩余分配。

职业运动员高收入得以实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运动员拥有与企业的谈判力。明星运动员资源极度稀缺,雇佣困难,使运动员拥有与企业谈判的“本钱”,凭借其人力资本投入获得对体育生产剩余的索取。而一般运动员则不具备与企业的谈判力,只是普通的被雇佣者,除去提供劳动之外一无所有,只是个“打工者”,与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没有索取生产剩余的能力。

运动员人力资本决定体育竞赛产品的经济价值,没有优秀的运动员,体育竞赛的观赏性就会下降,受社会关注程度就要降低,赛事市场开发的经济效益必受影响。自马家军退出赛场,多年以来,全国田径锦标赛一向是观众寥寥,然而在2006年的比赛中,石家庄裕彤体育中心比赛门票售罄,比赛组委会意外盈利,其原因就是本届比赛有刘翔参赛。110m跨栏比赛一结束,观众几乎走光,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可见一斑。运动员人力资本是通过投资由运动员劳动力转化而来的价值,这种价值能够增进体育服务产品的效用而创造新价值。运动员人力资本创造了新价值,运动员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不仅要获得劳动力价值——工资,而且,还应该参与运动员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剩余的分配。运动员个人作为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一,参与体育生产剩余的分配,就是目前优秀的职业运动员高工资的秘密。

6结论

1.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是由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过程中,运动员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生产中形成不同的劳动关系,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由此决定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

2.我国运动员的劳动分为为国家服务和受资本雇佣劳动形态。运动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生产体育公共产品,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以按劳分配为主。资本雇佣运动员劳动,是运动员为社会生产私人产品,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以按要素分配为主。

3.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的分配力由强到弱的顺序是:运动员、来源单位、教练员、中心或协会。分配力次序有可能因各投资主体投资量的次序改变而改变。职业运动员为国家服务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中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本私人投资特点,保证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经济收益。

4.运动员对其人力资本的天然占有、运动员人力资本实际使用者的惟一性、资产专用等特征决定运动员的分配力永远处于最强地位,运动员人力资本只能激励,不能压制,否则可能造成运动员以对抗的方式与管理者博弈,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生产能力降低。

5.资本雇佣

劳动中,运动员投入到生产中的是一般劳动和运动员人力资本,运动员有权参与劳动剩余的分配。运动员参与体育劳动剩余的分配,是目前优秀职业运动员高工资的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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