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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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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信息化日益发达的大环境下,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社交平台层出不穷,“无‘微’不至,无‘博’不欢”更是很多社会人的行事标准,微侵权现象也就越来越多。然而,就我国而言,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的约束也就非常薄弱,“微”时代的“微”侵权,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立法,来促进这一新兴信息平台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微”时代;“微侵权”问题;“微”时代法律规制

一、微时代

在信息化日益发达的大环境下,随着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社交平台层出不穷,“无‘微’不至,无‘博’不欢”成为很多社会人的行事标准,这种情况也已成为时代的缩影,因而我们称其为“微时代”。“微时代”最明显的特点是全民均可参与,随时随地的信息。归纳而言,微博具有以下三大特性:第一是便捷性,第二是即时性,第三是传播性。

二、“微侵权”问题

微时代的中国,随着微用户的增多,微平台已成为人们发表言论、观点、沟通、交流信息甚至交往的工具。微平台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微犯罪、微侵权等新兴的法律问题。

微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损害事实,即为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有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二是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是过错,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近年来,微博与微信的用户不断增加,微社交平台逐渐呈现白热化的发展状态,常用于传递信息、反腐、监督、商品宣传等多个方面。然而不得否认的事实就是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利用这些平台进行名誉权、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的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所以,完善微侵权相关法律法规能更好的对我国公民实体权利进行细化和保护。

三、微侵权问题严重的原因

(一)网络侵权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目前,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的法律种类虽然较多,但没有行成系统的网络侵权法律体系。2011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具有显著进步的体现,它弥补了我国法律有关网络侵权规定的空白。但是,我国还需建立健全网络侵权法律体系规范网络行为。

(二)微平台管理机制尚未成熟。在我国微博、微信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络提供者在管理上尚未形成规范化管理,或者说管理上经验不足。正是因为网络提供者对使用者的管理具有松散性,甚至是管理盲区,网民只要通过网络注册,即可拥有自己的微平台,用于信息。注册过程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使用者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各提供商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注册者,对使用者的注册要求也很低。这些原因都造就了微平台管理和使用环境的混乱,导致微侵权问题滋生。

(三)微平台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微平台因有便捷的转播功能,这也使得一些用户在转播微博信息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所转播的信息未进行必要的判断,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都与用户法律意识淡薄有关,若每个用户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时刻注意在使用微平台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微侵权行为即可得于避免。

四、“微侵权”的法律规制问题

微博和微信作为新媒体产业,目前已是当今最具发展活力与前景的产业之一,它的兴起正日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影响着世界传播新秩序的建构。在全球化背景下,对新媒体产业的发展规律及国际竞争力研究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微时代也已到来,微平台的使用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在这个阶段里,吸取国外之前的经验与教训,并做好相应的网络管理是当务之急。

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对微侵权问题进行规制:(1)建立健全我国网络侵权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明确指出侵权行为的界定,网上言论自由的边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及网络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等。(2)完善我国微平台的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及力度都要进行提升,消除微平台维护人员的盲区,将不得当的言论及时删除。(3)全面实行微平台实名制。用户在注册时须填写真实资料,但该资料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公开,由微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保管,这样既可以增加用户的责任感,也能保证用户在网络上自由轻松的氛围,更有效地避免了韩国实名制中微侵权现象发生之后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情况。(4)开创“微法庭”模式。对于侵权现象不太恶劣的,可通过以相关专家在网络上进行“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维权,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 薛国林:《国外微博管理经验借鉴》.人民论坛,2012-02-20

[2] 边蓉:《浅析微博著作权》.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