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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推广筹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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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资对象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为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含外出务工、学习人员以及与本地农民通婚且长期居住本地的农民)。

二、资金筹集的标准及形式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50元,个人交纳50元。

个人筹集部分,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由各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筹集,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和确实无力交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贫困农户的个人资金交纳,五保户、低保户参合率要达到00%。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8周岁以下子女及其父母每人交纳30元,剩余20元由个人交纳。

三、资金筹集的程序

资金的收交应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在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以行政村为单位,由镇包村干部、村委会组织收取。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其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按实有农业人口数交纳个人资金。

(一)基金征收工作启动前,县民政部门负责将由民政部门交纳个人资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人员名单下发各镇,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将计生部门交纳个人资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人员名单下发各镇。

(二)各镇卫生院组织各村乡医按照县合管办下发的参合人员基础信息表对全村人口进行摸底。

(三)对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家庭农业人口数交费,交费后由各镇征收经办人按参合人数开据省社会保障费缴费专用票据(票据由镇财政所提供),填写参合人员基础信息表,收费票据报销联交交款人,票据记账联及存根、现金一并交镇财政所,镇财政所每天要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四)各镇卫生院负责对镇财政所整理好的各村收费票据、表册认真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按规范填写合疗证。

(五)合疗证的填写以参合人员基础信息表为依据,对参加新农合的家庭,在合疗证中“家庭交纳合作医疗费登记”栏认真填写年参加人数、交费金额,费用管理栏按统筹基金每人50元计算填写,统筹有效期填写“年月日—年月3日”。

(六)镇卫生院合疗科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基础信息表及时与乡医配合进行核对更正,并以村为单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基础信息表装订成册,进行汇总存档。

(七)新农合基金征收结束后,对征收的资金由镇财政所和镇卫生院进行核对,各镇财政所必须以转账方式及时将基金划入县合管办监督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新农合基金征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县财政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八)各镇卫生院将核对后的票据存根及记账联及时退还镇财政所,各镇财政所要及时整理归档,按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账务。

四、资金筹集的时间安排

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在年月30日前基本完成筹资任务,月日至2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工作,月3日前全面完成登记及基金的征缴工作。在月3日前,各镇(旅游区管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缴费参合。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旅游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新农合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镇干部、镇财政所、镇卫生院要相互配合,做好资金征收和参合人员的信息核对等工作。对县民政、人口计生部门、乡村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私人企业和私人捐资为农民代交的合作医疗资金,要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人数与收取资金相符,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卫生局报送征收进度。

(二)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深化新农合宣传工作的内容,筹资过程中要结合报销比例,以及门诊统筹工作等补助政策变化情况,向群众充分说明这是国家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而办的好事和实事,使农民群众充分理解增加筹资和提高保障水平的关系,自觉自愿地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三)继续拓宽新农合宣传范围。从近年筹资情况看,各镇(旅游区管委会)未参合人员中,举家长期外出打工、经商等人员占很大比例。因此,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制定措施,准确掌握外出人员信息,采取电话、信函、确定代交人等方式,保证外出人员能按规定时限参合。

(四)为增强筹资工作的透明度,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以村为单位对县民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缴的特殊人群名单在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避免冒名顶替不符合代缴人员等情况发生。

(五)专用票据由各镇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统一申领后委托村收款人开据。收费时应向交费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社会保障费缴费专用票据》,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

(六)县财政局要做好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协调落实工作,确保新农合正常运行。

(七)各镇卫生院负责参合农民的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年月3日前将《合作医疗证》内容填写完毕,及时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对因信息录入不及时,影响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的,由县卫生局依规对相关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八)对于上年度未参合的农民,应及时补交上年度个人应交部分(年新出生婴儿除外)参合资金后方可在年参合,年新出生婴儿的要及时缴纳年参合资金。

(九)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综合目标考核。应参合人数以县统计局公布的年农业人口为准。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参合率必须达到96%以上,且不低于年参合人数。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农民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