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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省音像制品管理职责划归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全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指导思想
通过审核登记换证逐级落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努力营造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出版物大市场,提高音像市场的集约化程度;掌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音像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通过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努力实现音像市场的优胜劣汰,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坚决不予登记换证,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增强音像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音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全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三、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
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到年8月底结束。
换证期间,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依法领取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顺延至年底。
四、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新换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年版),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到年12月(以后年度核验不通过者,许可证注销)。
五、审核登记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参加年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年审核登记表》(见附件1,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填报)。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换证程序后,省局和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