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农村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农村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妥善处理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投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原农村四项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四项补充保险(以下简称“农保补充险”),是指原民政局下属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经办,后统一移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婚夫妇养老保险。

二、按照市民政部门原有关规定,农保补充险积累额的计息办法如下:

1997年8月31日前投保的,维持原方案不变,按照扣除管理费后的缴费本金,以年利率10.88%计息。1997年9月1日以后投保的,实行分段计息,即按照扣除管理费后的缴费本金,1997年9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8.8%计息,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8%计息,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每年公布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计息。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投保人员,应终止农保补充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相应的积累余额,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参照执行:

1、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

4、按月享受各类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的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人员。

四、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投保人员,到达约定领取年龄时,按原规定对应的给付标准按月给付农保补充险待遇,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相应的积累总额,终止保险关系。按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按农保规定申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五、按月领取农保补充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未领满10年的按支付满10年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余额。同时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死亡待遇。

农保补充险投保人员到达约定领取年龄前死亡的,按原规定作退保处理,退还所交本金(扣除管理费)及利息,利息按照死亡时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