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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先是用来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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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熟人社会,商品经济成为陌生人社会主要的经济形态,与之相适应,契约和法律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威力量,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去道德化倾向。陌生人是携带着商品走到一起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陌生人之间的利益诉求通过契约来维系,且只能通过契约来维系。契约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是任何交换双方的一致意志。不仅在经济领域是这样,更重要的是契约已成为近代西方社会秩序的粘合剂。

契约的有效性必须由法律来作后盾,这就意味着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具有重要意义。要想使陌生人之间避免敌对关系,使每一个陌生人可以追逐并维护自身利益,只有法律才能担起这一重任。一方面,法是人理性的体现,是陌生人在追求、维护自身利益过程中相互妥协、协商、计算的结果;另一方面,法作为超越性权威,对生活在一定社会秩序中的人都具有现实的、强制的约束作用,是陌生人行为选择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社会,处处体现出理性主义色彩。然而,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去道德化交往方式,“一个广泛的、系列的、没有道德意义的人际关系,现在成为可能,一个没有被道德标准评价和判断的行为成为一个规则。”即便是陌生人之间的尊重,也往往通过冷漠或“不注意”表现出来。如在步行街闲逛,在地铁站候车,在路口等待红绿灯,许多陌生人与你擦肩而过或并排而立,你可能确实用眼睛在看,用耳朵在听,但你什么也没看见,什么也没听见,或者说完全是无意识地看或无意识地听,陌生的人群是一种个性消融于其中的不加选择的、不定形的集合体,陌生人是无特性的,它们的集合也是这样。与陌生人共处,恰恰需要这种“去道德化的尊重”,或者说“冷漠的尊重”,正是在这样的冷漠和不注意的过程中,把对方视为与自己同样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大家互不侵犯,体现了每个人的人格独立和自主性。

相对于熟人社会的温情脉脉,陌生人社会更多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疏离与冷漠,由此也产生了对现代性进行文化反思的几个经久不衰的主题:孤独的人群主题,铁牢笼主题,社会失范主题和异化主题。这些主题触及的核心内容,就是陌生人社会除了依靠契约与法律来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之外,还应有一种价值支撑,借助于这种价值基础,才能使陌生人社会成为一个健全的社会,使陌生人成为心理和精神健康的人。

我们不能指望陌生人会放弃各自拥有的道德传统,也不能期望神明再生来提供道德权威,只能在现实的陌生状态中——现代人类生存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发掘和建构。其实,陌生人社会真正缺少的是道德共同体,即信任与责任。就是说,化解现代社会冷漠与疏离,确立陌生人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是必须寻找到并逐步培养起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感与责任感。

信任的观念并不是什么新东西,信任是“简化复杂性的机制”、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可以“悬置风险”,是缓解或消除陌生人紧张、疏离与冷漠状态的至关重要的策略。但陌生人社会的信任与以往社会的信任不同,“乡土社会的信任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就是说,传统社会的信任是身份信任,陌生人社会的信任是对种种制度、规范、规则以及人们认同和遵守制度和规则的信任,即制度信任。这种信任不是建立在对某一个个人的具体身份上,而是建立在生活于这一社会制度框架内多数人行为的可预期上,是对规范、制约人们行为选择的社会制度的信任。正如利伊伯尔曼所表述的,越是当代化社会,越是对一般社会体制信任,也因此对一般人的可靠性及义务承担能力有信心。这不仅由陌生人的本质所决定,且是陌生人社会的必然选择。

责任是道德主体自觉意识到的义务,是对社会关系所内含着的、客观的义务要求的一种自觉。陌生人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并且都必然包含各种义务要求。当事人能否履行,是由其对义务的自觉程度决定的。只有在自觉基础上,人的行为才可能表现为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参与,才能够获得超越行为结果的心理满足,也才有可能在缺少情感连属的社会生活中获得归属感,进而通过社会制度这一中介,形成陌生人社会的基本信任。

人们在与陌生人达成契约的商谈中,终将认识到自己是社会一分子,应该为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秩序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在行为者认识所及的水平上才存在责任意识;同时也只有在行为者能力所及的限度内才存在责任行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的限定下,相互陌生的人才可能自觉到自身行为对他人、社会的价值,成为人们存在与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