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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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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看到新生的婴儿,你会看到他眼中的杀气吗?”心理学家用这样的诘问,质疑一些人将暴力与性格、遗传挂钩的传言。同样,此前不乏这样的新闻:弃婴被狼群收养变成狼孩,圈养在动物园里的老虎被哈巴狗吓软……此类无独有偶的案例,都在向我们暗示,环境对个体的影响,比我们想象中的更加强烈。

最近,河北一名8岁男童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起因不过是“打人玩”;此后不久,安徽界首市曝出一名13岁少女遭3名女同学非法拘禁,拳打脚踢逼迫她到 KTV做“陪唱公主”……人们不禁纳闷:少年们是怎么了?其实,稍微留心就会发现,青少年中的暴力现象由来已久。受限于理性思维不足、青春叛逆期的荷尔蒙刺激,青少年很容易陷入对暴力的崇拜。

少年时飞扬跋扈,是否成年后也必然是“危险分子”?既然青少年对暴力缺乏免疫,社会又如何将他们放置于“安全区”?有人称,应当祭出“重典治乱”的法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形成对暴力少年的威慑。实际上,早在10年前就有人发出这种声音。问题在于,这一招管用吗?

支持 非重典不足以治乱

媒体人庾向荣认为,法治力度不足,正是当下青少年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他看来,“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有的十三四岁的孩子已经明显呈现出成人的体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适用原来的标准,就会放纵了一部分犯罪,使刑法的威慑作用打了折扣。”

青年评论人王威则从两方面提出降低“最低刑事年龄”的必要性。他认为,“无论是1949年前还是1949年后至刑法颁布前,在我国有关单行法规或批复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是统一的:有的为12岁(如1931年《赣东北 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有的为13岁(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1957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这说明,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实际上由来已久。”

他的第二条理由与庾向荣不约而同,实际上,这也是本轮讨论中,支持降低刑责年龄者的主要依据,“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近三十年,随着社会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据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根据营养学家的分析,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提高,12周岁就已经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加之我国的未成年人 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个案不断增多,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

另外,王威还举例国外立法状况,“海外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 14周岁以上3个阶段,并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都加大了对少年犯的惩治力度,并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些州的法庭上 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我国澳门特区政府也正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他认为,降低刑责年龄“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相吻合,也与我国其他法律如民法的责任能力规定相吻合。”

网友@多年不愤青是一位普通教师,他的感受也有一定代表性:“现在四年级以上孩子脾气大,老师不敢批评,否则老师都要挨打。在教室和老师抬杠的学生,纠集混混或 者其他学校学生(未成年人)打老师,你们说老师该如何管理教育?反过来讲,连老师批评学生语言重了,有些家长就会来找学校算账。”他气愤地表示,“管理者们,法律管理者们,醒醒吧,因为那些未成年人自己明白,就算他们犯事了,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再加上家长溺爱,所以他们无所顾忌!”

教育学者吴妙也从自身感受出发,讲了一则令他毛骨悚然的亲身经历,“我印象很深有一次给小朋友上课的时候,一个小朋友跟另外一个小朋友开玩笑掐他脖子,说我掐死你也不用坐牢,我觉得这种年龄的门槛反而给了很多早熟的孩子一个变相的保护,让他们以为自己年龄小所以做错了事情不用承担后果,这种思想很可怕。”据此,吴妙表示,“刑责关键不在年龄的门槛,如果一个小孩恶性犯罪,那么不论他多大,都应该承担责任。”

反对 降低刑责年龄并非良药

对于从评论人士到专家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吁,也有很多人提出了不同看法。

评论人吴治邦认为,“不应当讨论降低刑责的年龄,不然我们同新闻中围殴八龄的少年又有何区别。毕竟只是个例,讨论降低刑责有点过了,这样的逻辑很恐怖。”

7月10日,《每日新报》刊发评论员文章,署名张雪飞的作者认为,“11个不到14岁的孩子,在6月28日下午那个炎热的玉米地里,以与年龄不相符的残忍,痛下杀手了结了一条鲜活的生命。他们生命的概念如此漠然,法律意识又如此浅薄,这些孩子似乎不懂得什么叫做‘人命关天’。”

在张雪飞看来,这种无知“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分不开。……既然早知道这些孩子平时行为不端,为何没引起老师家长的注意,实施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放任自流,孩子的成长早已偏离轨道,即使没有发生围殴晓辉的事,也会栽在别的祸坑中。”

鉴于受害者晓辉是留守儿童,张雪飞认为,立法的方向应该是解决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密切关注本村以及本地区留守儿童现状,或者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留守儿童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处理。各方齐努力,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评论人张玉胜则认为主要问题出在当下学校教育的价值观缺失,“惩戒教育孩子,首先要救赎和矫正其深度麻木、崇尚暴力、价值观错位的扭曲心灵。遏制暴力倾向,就需唤醒孩子们对人格的尊重、对生命的珍爱、对法治的敬畏。要让孩子们明白在共同成长的学校里,每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学习、生活权利都是平等且受法律保护的,倚强凌弱、以富欺贫都是漠视尊严、挑战法律的无良、不义之举,应当受到惩戒与处罚;懂得生命是宝贵的,无论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都应悉心呵护,不可有丝毫的损伤与加害;同时,也要让孩子们认识到,法律是不容许逾越的社会底线,以身试法是要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的。透过受害孩子在学校常被人欺负的现实和最终被围殴致死的悲剧,不难看出,这些必要的德行教育、法律意识培育,在有些学校显然是缺失的。”

网友@陈方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成员普遍缺乏“生命意识”,他说:“学校与家庭很少向孩子们灌输太多生命教育,成人本身就缺乏这方面意识,遑论再对孩子进行‘特殊教育’?各种客观、主观的众多因素造成了环境畸形化,在这种环境里成长的孩子,自然也难以‘健康成长’。施暴时的冷血,被欺凌后的麻木,成了他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

媒体人刘勋将悲剧归结于农村少年精神世界贫血,他说,“周末及假期,农村少年脱离了学校与家庭的双重约束,监护成了真空,缺乏能够愉悦身心的健康休闲活动,没有能够增长见识学习交流的去处,四处游荡、惹是生非就成了他们‘刷存在感’的主要方式。当精神世界极度贫瘠时,道德与法律都不会存在于少年的心中,当不受束缚的心灵付诸于行为之后,各种行为就是左冲右突的脱缰野马,而那些叛经离道的行为却被无知地认为是能力体现,甚至被误认为这就是勇敢、这就是壮举,根本无法判断行为的是非、根本无法预知行为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由此来看,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似乎并不能化解当下青少年存在的戾气。

长期研究青少年心理的学者龙迪认为,“人在去伤害别人的时候,常常是因为他心灵有伤,他需要帮助,需要把他当人,把他变回人,变回人就是要去整理他过去受伤的经历。第一,他是要承担责任。他要承认他伤人是不对的,所以,需要通过法律等一些手段,让他承担责任。第二,来教他学习、理解他自己,他学会来理解自己感受和需要,学习尊重自己,下面再训练他去理解别人和尊重别人,对别人要有同情心。在这个过程中,他重建心灵,也就是说,他又能够做一个有价值、有尊严的人,他可以贡献社会。在贡献过程中又能够找到他的尊严和价值。我们不要把犯错的青少年变成了魔鬼。如果他们是魔鬼,是我们的社会没做好保护,也没做好拯救。”

正如龙迪所说,施暴者往往也曾是受害者。施害者也成为受害者。据报道,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2005年曾做过一项调查,对广东、浙江等6省的4327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我国74.8%的儿童(16岁前)受到过精神或身体虐待。都说恶只会激发恶,这样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是否也值得思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