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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民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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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都是片面的,前者在政治实践中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太弱,后者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则太强。为了对民主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做出恰当的解释,他对二者进行调和,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即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这是一种以交往、话语为基础,以协商程序为核心的民主模式,它把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合法性基础归结于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交往形式。这一民主模式虽然带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但对民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ス丶词:哈贝马斯;程序主义;协商民主;交往理性;自由主义;共和主义

ブ型挤掷嗪牛D09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4-0074-05

收稿日期:2008-04-21

作者简介:

卢瑾(1973 - ) , 女, 云南腾冲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是西方当代著名的思想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哈贝马斯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由于他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1]。哈贝马斯既不满意自由主义建立在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的民主观,也不满意以伦理的价值同一性原则为依据的共和主义的民主观。在他看来,这两种民主理论都是片面的,前者在政治实践中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太弱,后者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则太强。为了对民主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做出恰当的解释,他通过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观的批判和调和,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即程序主义民主。在他看来,这种民主观是一种协商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既能顾及保护个人自由的人权原则,又能够使公民在伦理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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ス贝马斯的民主观是在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比较和批判基础上逐渐建构的。在他的法哲学视野中,民主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中,已经存在的民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和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他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二者各有其优点和局限。

ス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其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社会是私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的系统。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义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因为国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因素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除了国家及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的源泉,这就是团结。”[2](P279-280)在哈贝马斯看来,上述两种相互冲突的命题导致了不同的结论:

ナ紫龋公民身份概念不同。哈贝马斯提出,自由主义的公民主体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是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免受外部的干预。在自由主义看来,“公民的地位是由主体权利确定的,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2](P280)自由主义理解中的公民权利是一种保证选择空间的否定性权利,在这个空间内,公民是免受外在压迫的。共和主义的自由是一种积极自由,公民权主要是指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公民只有通过共同的实践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的主体。

テ浯危法律概念本身的冲突。哈贝马斯认为,在自由主义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之上,即“法律秩序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情况下一定主体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共和主义理解中,“这些主体权利应归功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在前者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而在后者看来,主体权利的客观内涵更重要一些。”[2](P281-282)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涉及法律的主体间性内涵,有了这些内涵,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遵守才会在对等的承认关系中成为可能。

ピ俅危对政治过程本质理解的分歧。哈贝马斯指出,“根据自由主义观点,政治本质上是一场争夺人们可借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职位的斗争”。政治意见和意志在公共领域和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受到策略行为者的集体干预[3](P335) ,而策略行为者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或争取一定的权力。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所服从的,不是市场过程的结果,而是取向于一种独特的公共交往结构,其目的是为了达成理解。“对于公民自决实践意义上的政治来说,具有范式意义的不是市场,而是对话”[3](P336)。

プ苤,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是以自由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强调法治原则,而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只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是以民主为核心,强调整体,强调人民,个人权利只是保障集体民主参与的工具。在他们的理论中,自由和民主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哈贝马斯意识到了这种冲突,认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各有其优点,也有其片面性,这两大传统不应该相互对立,它们的合理性实际上可以通过交往理论结合起来,由此他提出了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

ザ、“第三种”民主模式:程序主义民主

ス贝马斯在比较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基础上所提出的程序主义民主是一种以交往、话语为基础,以协商程序为核心的双轨模式协商政治。这一民主观带有明显的调和色彩,他明确指出,其民主模式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观的结合物。具体来说,这种融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テ湟唬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的交往理性。哈贝马斯在其理论中提出了一个与实践理性相对的交往理性概念,他力图通过让理性由“主体为中心”转变为“以主体间性为中心”,并以此来重建交往理性,为民主过程提供理性基础。哈贝马斯提出交往理性包括了全部的有效性主张,但涉及的仅仅是洞见,因此它超越了道德-实践问题领域,同时又仍然赶不上旨在形成动机和指导意志的实践理性。而其主要特征在于“主体间性”,即不是立足于孤立的主体,而是立足于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达到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共识。这一概念表明,民主政治确立的既不是个人的地位,也不是集体的地位,在这种情形下的交往保证了协商各方是没有压力,彼此平等的,从而更接近民主本质。哈贝马斯认为,通过交往活动,从广泛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取得对某个问题的理解,达到话语共识,这是政治决定的合法性基础,民主的合法性基础。他提出,“这些无主体的交往过程,无论是在议会的复杂结构和旨在做出决议的商议团体之内,还是在它们之外,形成了可以讨论同全社会有关并有必要调节的问题的论坛,以及就这些问题进行或多或少合理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场所。公共的意见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3](P371-372)在主体间性为中心的交往理性基础上,“人民不再体现在一种自主公民的有形聚集之中。它被卷入一种由论坛和议会团体所构成的可以说是无主体的交往循环之中。”[3](P168)在交往行动中,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对话,自由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是一种没有强制的相互协商。这种交往行动,即言语的对话必须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要求,对话中形成共识的过程,就是一种民主的过程,体现了人们的参与,体现了人民,是一种协商民主。

テ涠,双轨模式的协商。哈贝马斯认为,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是双轨的,即需要通过两种渠道来完成,一是议会这种制度性组织,二是社会公共领域这种非正式的交往形式。他说:“商议性政治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3](P389)。在他看来,一种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承认,社会是民主意愿的来源地,而国家的制度性组织则是民主意愿的载体或表达渠道。这也就是说,一种合理的协商政治既不能完全依靠公共领域内的公共意见,也不能完全凭借宪法和现代制度性组织的自我解释,而是二者的结合。他提出,协商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协商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3](P371)。哈贝马斯继承了自由主义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但与自由主义不同的是,在他看来,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一个公共交往的领域,各种不同的政治观点在这个领域中商讨。通过这个领域中的自由商谈,人们把意见转化为政治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同时,与共和主义也不同,他虽然也强调公民的政治商谈对于政治权力的作用,但是对他来说,公民就公共利益的自主商谈还不具有行政的力量和立法的功能。哈贝马斯所说的公众集体是一种弱的公众集体,而不是共和主义意义上的那种强的公众集体,没有立法和行政权力,只有交往权力,但这种交往权力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而转化为政治权力。总之,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制度及其所体现的国家管理权力必须立足在交往权力的基础上。

テ淙,人权和人民的统一。在哈贝马斯看来,“私人自主性和公共自主性,人权和人民,是互为前提的东西”[3](P106),人权只有在人民中才能获得真实的规定,就像人民只有把人权包含在内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一种公正的民主原理一样。因此,人权所代表的个人自由只有通过人民所代表的公民的政治自主性来解释,只有公民拥有了政治上的自主性,个人自由才真正存在。哈贝马斯的民主观坚持了人民的观点,但并非站在卢梭的立场上,而是把人民抽象为一种民主的程序,认为人民体现在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他强调,这并不是否定人民,而是要对人民进行主体间性的阐释:“人民――即使它变成无人称的东西――之所以退却为民主的程序和对这些程序之高要求交往预设的法律执行,仅仅是为了使它自己被感受为交往地产生的权力。”[3](P374)这样,他就对人民的理解开辟了新的道路。这就是既不是把集中于具体的人民之中,也不是把权力集中在宪法结构或者宪法权力部门,而是把它抽象为一种民主的程序。他说,“人民不再集中于一个集体之中,不再集中于联合起来的公民的有形的在场,或者他们的聚集起来的代表,而是实现于具有理性结构的协商和决策之中。”[3](P168)于是人民作为一种权力,既不是由全体公民来执行权力,也不是宪法权力部门和宪法结构上的权力,而是民主的商谈上的权力,或者说,是交往权力,这种交往权力是现代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这克服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片面性,却又把二者有效地整合起来,实现了人权和人民的统一。

テ渌模非纯粹的程序主义。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是一种非纯粹的程序民主。民主有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实质民主侧重于从目标层面上去判断和界定民主,强调个人权利压倒一切,核心问题是,认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是法律。而程序民主则侧重于从程序上确保民主的实现,强调程序压倒一切,其核心问题是人民的参与过程,认为政治合法性的依据主要是产生法律的程序[4]。自由主义认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仅仅表现为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它们应当通过普选权、代议制及其运作程序来确保结果的公平。而共和主义认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应当表现为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理解。哈贝马斯则坚持达成一致需要经过公民的协商讨论,当政治公共领域内的协商带来关于共同利益和道德的普遍性共识时,民主得以实现,而共识的形成是在一定的论证程序之下实现的,这体现出了民主的程序主义。他说:“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3](P368)哈贝马斯认为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在平等自由的公民参与的协商过程中得到认可,也就是说,在宪法民主国家,立法与公共决策的过程都要体现和重视协商原则。他把民主看成了公民通过协商交往实践形成政治意志和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法律过程和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行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在强调程序的同时,也强调民主结果的正义性。他提出,“民主程序建立起实用性考虑、妥协、自我理解性商谈和正义性商谈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为这样一个假定提供了基础:只要相关信息的流动和对这种信息的恰当处理没有受到阻塞,就可以得到合理或公平的结果。”[3](P369)因此,哈贝马斯的民主观不是纯粹的程序民主,而是以协商程序为核心,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结合物。

タ杉,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的要点在于,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也不仅意味着人民代表代替人民行使权力,而是要有一个原则上向全体公民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使在这个公共领域中非正式公众舆论的形成过程,成为立法机构中正式的公共意志形成过程的基础。

ト、哈贝马斯民主观的评价与启示

ス贝马斯扬弃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政治哲学传统,在交往理性基础上提出协商民主模式,它既是对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又是对它的超越。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把涉及正义问题的协商程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使人民摆脱了意志主义解释模式的影响,获得理性的内涵。它把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作为自己的前提,把政治舆论和意志的形成置于宪法民主国家的中心,把民主的成功放在舆论和意志形成相应的话语程序的制度化上,从而保证了使民主真正成为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对民主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对制度化层面民主的研究,而在于他区分了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和制度性组织两个轨道,并将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合法性基础归结于交往行动中的协商程序。同时,他通过强调话语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联系,提出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对民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ト欢,作为一种与政治实践高度相关的理论,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观面临着来自理论及现实方面的挑战:

テ湟唬程序化协商民主过程不一定达成理性共识。在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想之中,交往行为的首要目的是达成有效的共识。但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利益并存并互相冲突的社会,多元利益之间无法调和,尽管公民们能够充分利用政治理性,但协商往往成了只是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各抒己见的场所和机会。同时,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中,虽然存在对一定社会道德情境的依赖性,但通过商谈所产生的共识的公正性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在一些条件下即使达成了共识,也缺乏道德的保证。事实上,一些批评者担心,协商民主有可能带来令人不快的后果,甚至加剧分歧,这是因为,一是协商民主低估了过去所达成的合法共识,转而鼓励不必要的政治争论,这些议题充满争议并引发了分裂,破坏政治的稳定。二是协商会加剧分裂,并可能诱发民主政治中的某些极端倾向,特别是在多元社会中,这些极端倾向会努力争取正当的妥协和集中[5]。

テ涠,协商民主的理想条件与现实存在鸿沟。“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是体现交往理性的话语伦理,有着确定的理想条件,但是,现实中难以形成那种理想条件下的交往行动,因而他的协商民主就具有乌托邦的色彩。”[6]这表现在,一是理想与现实中的人民存在差异。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所设想的人民是一种理想的存在,具有交往行为理论所要求的资质与禀赋。现实中的人民可能在拥有的信息上是不对称的,而且政治冷漠、受教育水平低下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远不是哈贝马斯所界定下的人民。二是交往权力与现实政治权力之间存在鸿沟。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中体现的交往权力本身并不具有统治功能,它无法表现为制度化民主的权力,交往权力要如何能够影响、制约制度化民主从而转化为现实的权力仍然是个疑问,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解决,交往权力就难以构成现实的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基础,协商民主的完全实现在目前阶段就只能是一种理想。

ジ叛灾,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观带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面临着多元文化主义、社会复杂性、社会不平等,以及共同体范围内的偏见和意识形态等诸多现实难题。但不管怎样,他所提倡的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体现了对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的超越,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以下重要的启示作用:

サ谝唬推动话语协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如美国学者帕特南所说:“民主的改革者必须从基层开始,切实鼓励普通公民之间的民间参与”[7]。同时,协商民主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相契合。近年来,中国各地推出的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社区事务民主听证会、村民民主评议会、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等带有协商性质的基层民主运行机制,已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公民基层政治参与的相对欠缺。因此,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去发展和完善基层的民主建设。按照交往行为理论,在没有来自权威方面压力的情况下,以真诚的交流达成共识。积极培养公民的参政意识和能力,保证交往和协商出于理性的动机和真诚的愿望。从有限的政治参与开始,让公民逐渐培养民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然后逐级提升,使之能够以理性的精神来参与政治。

サ诙,培育市民社会,构建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视野中,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领域在协商民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主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不能完全凭借宪法和现代制度性组织的自我解释,还必须依靠公共领域内形成的公共意见。这启示我们注意公共领域在民主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我国公共领域的必要性。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权力机构可能逐步退出某些社会领域的社会情境下,公共领域的研究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还需要得到一个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的维护”[3](P456),因为有活力的市民社会依托公民的自主交往活动而存在,因而总是保持与私人领域的直接关联。当前,我国社会从国家的控制强权中逐步有所分离,市场经济起步不久,市民社会还不成熟。就此而言,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

サ谌,完善程序机制, 落实人民。哈贝马斯既不是把集中于具体的人民之中,也不是把权力集中在宪法结构或者宪法权力部门,而是把它抽象为一种民主的程序。于是人民作为一种权力,既不是由全体公民来执行权力,也不是宪法权力部门和宪法结构上的权力,而是交往权力,这是现代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这启示我们,民主不仅是作为实体而且是作为程序。民主只能通过程序才能得以实现,程序是民主的载体。正是借助于程序机制的完善,人民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在当代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如何完善民主程序,无疑是落实人民的基本命题。

サ比唬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协商民主理论是西方语境的,是对现代选举式民主的批判与修补,并不完全适合于中国。因此,在现阶段的中国,应根据具体国情,汲取协商民主理论的有益成分,探索一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模式。通过引入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激发公民积极参与,提升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改善民主治理的质量,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ゲ慰嘉南:

オ[1]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A]. 陈家刚.协商民主[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2.

オ[2][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オ[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オ[4]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4.

オ[5][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A].谈火生. 审议民主[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36.

オ[6]陈炳辉.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オ[7][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

ピ鹑伪嗉: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