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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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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银潮”的来袭使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被赋予众望。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推行税延保险的难处所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进一步试点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老龄化

引言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推行税延保险的难处所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进一步试点提供参考。

一、背景

(一)老龄化加速,养老需求愈加明显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2005年的11.03%涨到了2014年年底的15.5%,此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图1可看出,我国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增长。

根据联合国对我国人口年龄分布的预测,在2100年左右,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将快达到50%。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种“银潮”使得老年人养老需求日益增加,继而使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国家财政面临严峻挑战。有报导指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不完善

养老保险体制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达60%,后两者占比偏低,因此在我国老龄化趋势下,我国财政压力势必会增大。此外,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率低、空账严重等问题。

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企业缴费负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的条件下,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持续的动力。这制度建立20年来,其整体规模小,覆盖职工占企业总职工的比例过低,行业分布不均,而且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们应当着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强化个人养老意识。本文探讨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实质上是给购买养老保险个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即个人当月用于交养老保险的部分可从当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其差额确定税率和扣除数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等实际发放养老保险时,再将这部分加到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其次,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变少。除此之外,一般而言,一个独立个人在其工作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比退休后的要多,其相对应的税率也更高,所以此政策除了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之外,还会减少一个人在其生命周期内总共缴纳的税款。这种制度设计极大的降低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拉动内需,降低了个人当期和整个生命阶段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个人未来的养老质量。

二、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三大主体都有积极影响:

第一,对个人的影响。一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会鼓励人们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它增强了个人养老意识,保障了个人养老资金;另一方面,政策减轻了个人当期的税收负担和整个生命周期间的税收负担。

第二,对政府的影响。首先,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三个层次来看,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主要由政府来提供,第二个层次是是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均等负担,由于企业的经济人属性以及社会上自由职业者和非在职城乡居民的存在,大幅提高企业年金来保障社会养老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第三个层次是商业保险,由个人自主负担,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舒缓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其次,从短期来看,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但是就长期而言,此政策的实施会带动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其所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增长。而保险行业所纳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税减少的那一部分税收。

第三,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险的力量还很薄弱,税延型养老险将极大地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从而弥补养老体系的这一个短板。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来扶持商业养老险的发展,它将真正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之一,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若真正获批,这就意味着政府向商业保险行业的政策倾斜,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促进各行各业向保险业的投入。

三、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困难所在

(一)出于贫富差距问题的考量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目前采用7级超额累进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一方面,与低收入者相比会有更多的资金去购买商业保险,可延迟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再考虑通货膨胀的作用,实际缴纳的税收在未来年度更少;另一方面,由于7级累进税率的作用,高收入者可利用该制度进行筹划,使其应纳税所得额降到某一临界值之下,从而适用低一级的税率,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人的月工资都打不到3500(个税起征点),根本享受不到该优惠政策。整体上看,高收入者获益远大于低收入者。

上海市的试点方案采取“个险团做”的方式,即“个人投保,企业安排”,以此克服政府难以掌握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的局限。这样一来,自由职业者和没有在职的城乡居民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然而事实上,这一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更需要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条件越优越的群体越容易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二)财税制度的约束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税收实务中,个人寿险给付的保险金是免征个税的,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和我过目前税法是相冲突的。

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虽有报导称要往综合征收模式改革,却一直没有看到动静。而这种分类征收的模式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可能会造成收入来源多总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缴税或未缴税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列举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来源,所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一定要突破现行税制的约束。

(三)可行制度设计难度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设计难度较大。不同收入阶层优惠限额的确定、如何避免一个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个人突然退保时、领取期间突然去世等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同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四、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分为: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一)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

对于那些月收入没有到起征点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就不用纳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为了激励这部分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补贴金额与个人投保金额成一定的比例,这样就扩大了第三层次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上海市正在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为了方便,在该试点,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都是由企业代为缴费。那些未在单位就职的城乡居民则游离于政策之外,故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通力合作,创新保险产品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需求。

此外,在政策推广过程中,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保险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免税限额,情况允许的话可以由中央政府对免税限额制定个范围,而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决定并报中央政府审批。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就是对个税进行改革。近几年个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改革方向也是从分类征收改为混合征收。这不仅有利于全面的了解个人的综合收入,而且解开了财税制度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制约。其次就是要制定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章,以减少资金运营风险。最后,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确定时,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纳税对象、纳税时间、优惠限额等,防止因规定不统一而造成各地执行情况的不同。

(三)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又不存在遭受重大人身损失的人,要处以罚金或罚款,以减少利用此政策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行为;第二,保险公司应当为每个个人单独开立一个账户,单独核算,并应当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第三,要规定合理的缴费限额和缴费比例,这个比例不能太高,太高会加重财政负担,但这比例也不能过低,过低会减少个人购买热情;最后,在政策实施初期,个人最好只能开设本人的账户,等政策成熟之后,应当增设类似于帮伴侣开设养老账户的功能。

(四)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行业的发展很慢。政府应利用报刊、公益广告、社区宣传等引导广大社会公众利用保险满足教育、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需要,使保险这支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水平,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福利水平。

五、结语

“银潮”的来袭使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被赋予众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养老作为民生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存在较多的障碍,但对商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有许多成功的例子。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向国外学习,保险公司也应配合税务机关等国家部门,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助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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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峰(1988.11-)。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