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与思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与思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实现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最强处罚,弥补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间的不足,极大地提高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性,在保护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带来了良好的效果,但该罪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并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酒驾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94-01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概述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知,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分为醉酒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并没有要求具体的危害结果,同时还对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了情节恶劣来限制处罚范围,危险驾驶行为只要实施,就存在使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存在不安的情形。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体应仅指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而不包括操纵交通设施、领导、指挥交通活动以及管理交通的人员。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为道路交通安全,包括道路及其周边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故意还是过失上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该罪并不以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因而其应是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可能损害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而放任这种危险发生。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酒的标准,我们采用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l00ml的驾驶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其在定罪量刑的范围和幅度上仍有不足,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过窄。刑法133条为列举式规定条文,其只罗列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犯罪行为,而将其他诸如疲劳驾驶、吸毒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排除在了立法之外,同时也使得司法解释无法对其进行范围的扩充。

二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的设置缺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采取主刑加附加刑的方式,即“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不得超过1年。由此可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较轻的,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忽视了再次危险驾驶而构成累犯的问题,不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三是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缺乏判断标准。追逐竞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因而不是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会构成犯罪,还要同时对行为人所处的环境以及潜在的危险性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可惜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没有对“情节恶劣”做出具体的量化说明。

四、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首先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进行扩大。就危险驾驶行为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驾驶者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如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无证驾驶等;二是驾驶者本身的驾驶状态具有危险性,如疲劳驾驶和吸毒驾驶。刑法应当对这些危险性与酒驾相当的行为进行规定,依据危险驾驶罪的内在本质将其类型化,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将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列入刑法中。

其次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危险驾驶罪危害的是公共交通安全,侵犯了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从而增强法律威慑力。在刑期的设置上可以考虑与交通肇事罪的衔接,设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使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体系完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利于处理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特殊案件,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通过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予以解释。如果行为人在追逐竞驶的同时超载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的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等就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当然追逐竞驶行为所处的场所和时间也是应当考虑的内容,例如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为有效打击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的危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频发的恶通事故,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其立法方面也还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就需要法律和相关解释予以完善,以期达到更好的法律预防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 2011-05-12.

[2]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J].河北学刊,2012(1).

[3]赵秉志,赵远.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