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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增加市场有效供应
(一)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状况,适度增加年度商品房用地供应量。2007年全市(含四县)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5000-5500亩,其中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供应不低于800亩。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序,进一步深化土地供应方式改革。
(二)对全市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逐一进行疏理,加强协调,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对已经交地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限定开工日期,确定上市预售时限,加快审批进度,促使其早日开工、早日上市;对由于受让方原因,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大力推进净地出让制度,今后,凡拟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先由市国土部门进行收储后,委托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的要求,对其进行房屋拆迁,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市国土部门以招标、挂牌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
二、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四)对新供应的住房用地,市规划部门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把套型比例作为一项强制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套型结构比例按总量平衡、项目平衡、区域平衡原则控制,并将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市全年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达到总建设量的70%以上。
(五)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面积所占比例按100%控制;新供应的土地,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按以下类别严格控制:新挂牌的改变原用地性质进行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以建设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例按70%控制;已开工建设的分期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如遇规划、建筑方案需调整重新申报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例应不低于40%。
三、继续鼓励自住型消费,进一步发展二手房和租赁市场
(六)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措施。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住房按揭贷款手续,住房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
(七)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制订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解决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问题;抓紧制订《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指导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八)进一步消除政策,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居民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九)坚持实行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通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5%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等途径,落实廉租住房资金。
(十)在综合考虑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放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十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信息的统一管理。加大县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今年7月份前各县必须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监测分析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引导广大企业和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