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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道德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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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是人类最自然的关系和最初的关系,婚姻是对两性关系的规范。中国传统道德对婚姻极为重视,《易传》云: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一切社会道德都是家庭道德的逻辑展开。而家庭生活,始于夫妇,即始于婚姻,有夫妇然后才有父子,然后才有兄弟、君臣、上下。在传统的三纲中,君为臣纲规范着社会的基本秩序,父为子纲坚守着宗法的等级秩序,而夫为妻纲则维护着家庭的稳定。从总体上说,中世纪社会的婚姻道德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各个时期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隋唐时期由于其经济政治的繁荣、思想文化的开放,民族融合的社会环境,婚姻生活道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人类的婚姻受着制度、风俗和文化的影响,其中最基本的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唐代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不仅超过了其前代,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为了巩固家庭生活,法律从道德观念出发,为婚姻家庭稳定的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唐律的规定,唐代在法律上认可和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唐律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 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 女家不坐。各离之。”①唐律将一夫一妻制规定为不能改变和违背的婚姻制度,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男子有妻再娶,要判一年的徒刑; 如果是以欺骗的手段再娶,罪加一等。女家知其有妻而嫁,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但量刑较男方为轻; 若女方是受蒙骗的,则不承担法律的责任。无论哪种情况,这种婚姻都是 违 法 的,必 须 从 法 律 上 予 以 解 除。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女人嫁为人妻之后,其身份即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强娶强嫁,哪怕是自己的丈夫,在没有解除婚姻之前逼嫁自己的妻子,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这种处罚比有妻再娶更加严厉。

在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除依从法律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六礼,为了维护婚姻的礼制,法律不仅保护婚姻,而且还保护婚约。“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 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由此可见,唐代是以婚约的缔结为夫妻关系成立的标志的,婚约包括婚书的订立和聘礼的收受。一旦有了婚约,就不能随意悔婚,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们注意到,责罚违约行为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男方必须告知自己年龄、残疾和嫡庶养身份,否则,悔婚不算违法。这条法律还规定,如果悔婚是男方主动的,也不算违法,而且女方可以不返回聘礼。如果女方悔约而另嫁他人,后者如知情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并要解除婚姻,归嫁前约男人; 若前约男人不愿意再娶了,则后面的婚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些规定不难发现,法律保护的婚姻权利主要是男人的权利,而不是女方的权利,明显地反映出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道德生活状况。

法律对男人的偏护不仅仅表现的婚姻的缔结上,一夫一妻制其实只是单方面对女人的规定,即一个女人在婚姻持续期间只能有一个,而男性虽然只能由一个妻子,但却可以有妾与婢作为补充。唐律中有许多关于妻、妾、婢的条文规定,并且严格维护着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等级秩序。

如“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疏议》解释说: “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妻子是按照礼法迎娶的正室,是一个家庭的主母,妾是不须经礼法的途经买回来的,而婢更是随意收受的奴婢,三者的身份等级森然。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妻为先娶,妾为后买,婢为再后收,就身份而言,妻为长,妾为次,婢为末; 就年龄而言,则往往是妻为老,妾次之,婢为幼,故男人对三者的喜爱态度,容易颠倒她们尊卑的秩序。为了维护婚姻生活道德秩序,法律才对这种混淆尊卑的行为予以惩治,而且其严厉程度甚于有妻再娶。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但这种稳定体现着夫权至上,是以牺牲妇女的利益为代价的。“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②。这方面应以皇室和贵族为最。

皇室婚姻中多偶性体现在后宫制。唐代后宫妇女人数十分庞大,太宗贞观初,李百药《请放宫人封事》提到: “窃闻大安宫及掖庭内,无用宫人,动有数万”③,建议“离出宫人”。中宗、玄宗朝更甚,就连唐末 之 咸 通、乾 符 年 间,仍 是“六 宫 贵 贱 不 减 万人”④。后宫妇女中包括皇后、嫔妃及宫人,她们的身份与生活有较大差异,皇后的册封有严格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出身和门第,皇后之下,另立嫔妃,如唐初因隋制,皇后之下,立四妃( 贵妃、淑妃、德妃、贤妃) 、九嫔( 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 、婕妤、美人、才人各 9 人,宝林、御女、采女各 27 人。

皇室如此,贵族官僚也是纳妾成风,而且从法律上予以保障。唐朝法律虽明文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但又有许多关于男人纳妾和蓄婢的条文。

规定“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此外,《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关于五品以上妾有犯条,卷十四《户婚下》关于各种奸罪、逃亡、诸监临官娶妾、奴婢私嫁女与人为妻妾; 卷十二关于殴伤妻妾、妻妾殴詈夫父母、妻妾殴詈故夫父母等条,都是从法律上承认妾的存在,允许贵族官僚等在正妻之外纳妾。在现实生活中,隋唐五代贵族官僚在正妻之外蓄养姬妾相当普遍,而不纳姬妾即视为清廉。

如唐文宗时宰相郑覃,“家无媵妾,人皆仰其素风”⑤但这是极少数。

婚姻道德生活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婚姻禁忌,即在法律和风俗中对不许通婚的条件限制的规定的。唐代法律较全面地对此做了阐述。

第一,同姓及尊卑不婚。唐律规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馀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

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同姓不婚是自古以来的婚姻禁忌,除了因血缘关系不利于后代的发育之外,更反映了传统道德的一种尊卑等级秩序的伦理观念。现代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和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则是完全出于生理上的考虑。而唐律规定的禁忌则除了血缘关系禁止结婚之外,更规定了非血缘关系的姻亲均不许结婚,违者出必须离婚之外,还要受法律的惩处,尤其是缌麻以上的亲属和妻前夫之女的通婚均以奸论,予以严惩。

第二,良贱不婚。唐律规定: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 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 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唐代户籍分为编户和非编户。编户是良民,非编户为贱民、方外和士兵,贱民又分为官贱民( 官奴婢、官户和杂户) 和私奴贱民( 私奴婢、部曲、客女等) 。所谓良贱不婚就是良民与贱民之间不许通婚,奴婢不能娶良民之女,无论是主人为之娶还是自娶,都要服刑一年半; 若将良民之女上籍为奴婢,则处罚更加严厉,流放三千里,这是仅次于死刑的最高刑罚。

唐律又规定: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这一条文中良人娶贱民女比贱民去良民女处罚更加严厉,要罪加二等。良贱之间的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必须判离。这一禁忌就是为了维护社会良贱等级秩序。

第三,父祖丧、囚不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 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 妾不坐。”丧期不婚,是因为丧事为悲事,婚事为喜事,居丧期间办喜事,实属不德。

但这要根据服制的远近来量刑,父祖丧为斩衰,故徒三年,期丧为齐衰,故只杖一百。另外,父祖因罪在囚也禁止结婚,其立法依据也是忧则不喜。“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 流罪,减一等; 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但这条禁令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受父母之命而结婚的,就可以免除法律的责任。古代婚姻本从父母之命,非父母之命而结婚,本已违礼,在父祖被囚期间结婚且无父母之命,当然就要接受法律的惩处了。

婚姻的禁忌涉及到婚姻的条件和标准的问题。

隋唐五代时期,门第婚姻观念开始衰落,魏晋南北朝时期,婚姻以重门第著称,士族耻于与庶民通婚,而庶民则以联姻士族为荣。到唐初,这种风气仍然存在。为了打击门阀士族在婚姻上以门第高下相攀比,唐太宗在命高士廉等修《氏族志》重新确定世族序列,贬低崔卢李郑等旧士族、提高李唐宗室贵族和功臣新贵门第,同时,又命皇室贵族不尚山东旧族,“王妃、主婿皆娶当世勋贵名臣家”。这些举措对当时流行的贵族门第婚姻给予了打击。虽然门第观念受到限制,但社会仍然提倡等级婚姻,才有了“良贱不婚”的规定。

唐代通婚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通婚形成高潮。隋唐社会是在南北朝长期对峙之后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民族团结与融合出现前所未有的局面,文化环境由封闭走向开放,民族政策由胡汉仇视走向华夷无别。

首先,皇室的“和亲”规模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对民族团结与融合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唐朝和亲的少数民族包括突厥、吐蕃、契丹、回纥等等,不仅有汉族妇女嫁给少数民族首领,也有少数民族首领的女儿嫁给汉族官员; 不仅有假公主,而且有真公主。从文成公主入藏开始,先后有 23 次之多。其中,唐肃宗、唐代宗、唐宪宗嫁给回纥可汗的公主,都是自己的亲生骨肉。

其次,皇室贵族与异族联姻也十分常见。隋炀帝是汉族与鲜卑族通婚的产物,唐太宗李世民一家三代与鲜卑族通婚。

再次,社会下层的民间异族联姻也十分活跃,出现了大量的混血家庭和混血子女。隋朝末年,大量远征高丽的中国士兵被俘,这些人绝大部分和高丽人通婚,组成了不计其数的混血家庭。唐朝使节在高丽时,“往往见中国人,自云家住某郡,隋末从军,没于高丽,高丽妻以游女,与高丽错居,殆将半矣”⑥李世民三征高丽,又把大量高丽人移居江淮。唐朝初年,从塞外流入内地的少数民族也数以万计,仅仅是在长安购置田宅的胡商就有四千多人。王世充、安禄山、哥舒翰、史思明等都是典型的混血儿,时人称谓“杂胡”。天宝年间,唐玄宗为了调和安禄山与哥舒翰的矛盾,特为他们安排了盛大的宴会,在宴会上,安禄山对哥舒翰说: “我父胡,母突厥; 公父突厥,母胡。族类颇同,何得不相亲?”⑦从安禄山的话语中我们不难发现,二人均系异族联姻的产物。

总之,隋唐时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南北朝,这使得隋唐社会既承续了汉民族固有的文化风俗,认为婚姻家庭的建立是“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⑧以家族的发展为中心,不是男女间个人的事情,门当户对观念和等级观念强烈,尤其在唐代法律明确禁止良贱通婚; 同时又吸收了若干其他民族的风俗,因而礼法观念相对淡漠。

唐代婚姻的解除也很有特点。唐律规定的婚姻解除的条件主要有二,即“义绝”和“七出”。“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 因而改嫁者,加二等。”义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条件,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有六种情形: 第一,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 第三,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四,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 第五,欲害夫者;第六,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由官府强制判离,如不离者则予以处罚。从上述“义绝”的内容看,不难发现这些规定对男女双方极不平等,表明唐代制定的这一法律,维护的是婚姻家庭中的夫权。

所谓“七出”,就是男人可以直接休妻的七种条件: 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这七种条件的规定均极不合理,强行压制妇女,维护着丈夫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尤其是无子而出更是荒唐,因为无子不一定是女方的原因,要女人为因为男人的原因而无子承担责任,极其不合理。唐律的制定者也发现了这一点,故有如下规定: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

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所谓“三不出”,是指经持舅姑之丧; 娶时贱後贵; 有所受无所归。对于无子而出,司法的解释是,必须等到女人49 岁无子,才可以休妻。客观地说,这条规定是对妇女婚姻权利的一种维护。

除“义绝”和“七出”之外,唐代婚姻的解除还有两种情形。一是“和离”,即夫妻因为关系不睦,协商离异,法律上予以承认。二是违律婚姻,由官府直接依法撤销。“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 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违律婚姻,虽然遇到大赦,仍然依法撤销。还有一个现象也值得注意,那就是对违律婚姻的处罚,其对象主要是尊长,而不是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馀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云溪友议》载: 杨志坚之妻子要求离异,太守颜真卿亲自审议,命其夫妻和好,杨妻坚持不改,最后只好判离。女性主动要求离婚,在提倡夫为妻纲的中世纪社会,是很难实现的。唐代能做到这一点,反映了这个时代婚姻观念的开明性。离婚的条件比较宽松,再嫁在唐代也非受指责的事,比较其前后时代,都更少一些道德上的谴责。这一点,唐代的皇室应该说是起了表率的作用。当然,正统的舆论仍然是支持和表彰妇女守节。故唐律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 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但这也只是保护孀居自愿守节者,而不是对离婚妇女而言。这些现象表明,唐代的婚姻较其前后朝都比较开放。

从婚姻解除的条件来看,唐代也和其他朝代一样,坚持中国传统婚姻道德所强调的在婚姻生活中注重妇女的道德,正如唐诗所描述的: “有儿欲娶妇,须择大家儿。纵使无姿色,终成有礼仪。”⑨社会要求女性修养德、言、容、功四德,从皇室到庶民莫不如此。唐德宗曾下旨公主既下嫁,就不能再以皇室身份自居,而应在夫家恪守为妇之道,“旧例,皇姬下嫁,舅姑反拜而妇不答,至是乃刊去慝礼,率由典训。”唐宣宗在其女儿万寿公主出嫁的时侯,特意下诏: “女人之德,雅合慎修,严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妇之节也。先王制礼,贵贱同遵,既以下嫁臣僚,仪则须依古典。”唐代宋若昭的著《女论语》,对传统的妇德做了进一步的张扬,强调“夫妇结发,义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倾,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持家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后,存殁光荣。”并且告诫女人“是非休习,长短休争,从来家丑,不出外传,莫学愚妇,不问根源,秽言污语,触突尊贤。”这是对“七出”之中“口舌”一条的戒训,也是对“四德”中“妇言”的阐述。

唐代婚姻道德生活中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现象,那就是女人好妒。从皇室到民间,妒风甚盛,以至于“父母嫁女,教之以妒”,不少男人都有惧内的毛病,如唐高宗怕武则天,中宗惧韦氏。刘餗在《隋唐嘉话》一书记载了一个故事: 贞观初年,房玄龄因辅佐有功,唐太宗因中书令房玄龄有功于朝,几次想把宫女赏赐给他为妾,但因房玄龄惧怕妻子卢氏而遭到拒绝。太宗让皇后亲自对房妻卢氏进行劝说,也没有效果。于是,李世民生气了,命太监持毒酒一壶传旨说,要么接受房玄龄纳妾,要么饮此毒酒去死,可卢氏表示宁愿去死也不允丈夫纳妾,端起“毒酒”一饮而尽。当然,酒里并未下毒。这件事说明唐代妇女为维护自己家庭的地位坚决的态度。

这一事件后来被传为,卢氏喝的其实不是毒酒,而是醋,以“吃醋”一词来形容女人好妒,即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