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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统一收费征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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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在开发区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二、收费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防洪保安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农业发展基金、社会负担公共事业费等基金和规费实行统一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0.9%的标准征收;年销售在1000万元-5000万元减按0.8%的标准征收;年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的减按0.7%的标准征收。

2、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旅游饮食等企业和其它行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7%的标准征收;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减按0.6%的标准征收;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减按0.5%的标准征收。

3、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0.4%的标准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2%的标准征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销售收入0.1%的标准征收。

5、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相应行业标准征收。

对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统筹的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0.35%的标准征收;

2、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旅游饮食等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0.3%的标准征收;

3、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0.18%的标准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1%的标准征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销售收入0.1%的标准征收。

5、各商业银行及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或业务收入)0.3%的标准征收;

6、其他行业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0.3%的标准征收;

继续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制订的开发区优惠政策,对属于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口管理的企业免征统一收费。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口管理企业的确认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办理,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每年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口管理企业名单送代征机关。

三、征管办法

开发区统一收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具体工作要求是:

1、开发区统一收费的票据使用“省基金专用缴款书”,各银行凭税务部门开出的“专用缴款书”办理统一收费的业务结算,该票据由代征部门视同税票实行专项管理。

2、代征部门每月将征收的统一收费全额划解给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3、代征部门征收统一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按规定的标准定期拨付,代征部门不得从统一收费收入中直接提取。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省、和市出台新的政策,则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