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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互联网金融没必要立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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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中国银监会即将出台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的消息,让一直就很热的互联网金融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势不可当,但是大潮之下,难免泥沙俱下,在良莠不齐的发展过程中,有“劣币驱逐良币”的可能。

P2P行业可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缩影。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务必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加强风险控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将风险管理和危机防范工作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头等大事来抓。

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重要的进展就是已经不再只是一种学术概念,而且形成了一个大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只是产业现象,而且发展到社会层面,很多成立了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不再放任不管,各个地方都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做产业基地,所以也从“放任”到了“监测”。

银、证、保、信托、基金都基于互联网开展一些项目,传统上是把互联网当成一种工具,互联网1.0时代运用得很充分,进入互联网2.0时代,即时通讯、社交媒体、定位系统等等如何应用到金融系统,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没跟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则直接在这个基础上用上了,跨越了互联网1.0基础设施的路径依赖。

过去的三年互联网金融,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从无序竞争到有序发展,从野蛮生长到监管介入,从跟进模仿到领先创新,从忽视风控到严抓风控,从单打独斗到联盟法,从无自律到强迫自律发展,从中国发力到全球影响。

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控制风险、保守发展是两种思路。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有了传统金融所未曾涉猎的内容和要求。

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其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风险,一个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另一种是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这是企业无法控制的。

当前互联网金融很多人说是因为没有法律所以才出现那么多问题,所以要制定法律;也有人说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管,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似乎有道理,但是我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很健全,现在所出的问题不是因为没法律,而是没有尊重现有的法律,比如说像我们的P2P平台“跑路”,都是可能做到资金池,做了担保,或是直接转场进行诈骗。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研究的风险很多,我这里主要讲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于不确定的地方,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方式是做信息出口,不是做资金的出口,信息出口又是核心业务。它背后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流通平台间的关系,本金保障涉及到担保,很多平台做本金保障,就是收益类的保证。而在支付方面,涉及到数据采集的业务、征信查询业务、信用评价业务、贷后管理业务、委托催收业务、连锁加盟业务。

而这背后,有大量个人信息数据风险、资金支付风险、经营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等等需要防控。这么多风险的情况下,怎么样控制风险呢?我认为要注意“三线”的建设:一是权利义务的界线,合作的和交易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要有一个平衡,这是权利的界限,不能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犯经营合作方;二是遵守政策红线,政策的红线放得很宽,但是不能超越底线,导致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要找方向、找规律;三是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机制保护作用,理解法律的本义,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现阶段没有必要立即立法对互联网金融要有监管,怎么管?有的人说创新不需要监管,“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样才能保护创新的持续出现。其实当前的监管非常谨慎,这也透露出一些信息:可以先发展一段时间、观察一段时间,而不是直接介入监管。

作为法律人士,我不赞成立即立法,因为立法一般有非常长的法律手续,就算今天提出立法也得有两到三年才能推出法律。而立法是有成本的,有的法律立了10年,起草第11稿的时候已经花了几十亿,现在的法还没有。如果立了法没有切中实际的要害,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那么只能有损法律的权威。

目前阶段还是让互联网金融这些企业自己探索规范,然后逐渐提升变成行业标准,因为互联网是最讲流程、最讲标准的,每一个代码、每一个字节都有逻辑关系,这是可以标准化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也必然能够形成自身标准。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基础,一是现有法律框架,我们可以在里面找到执法的依据;二是现有职权范围,政府的相关职能可以成为管理的“接口”;三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进行监管,例如北京已经建成了云监测平台,利用爬虫技术,在网上抓取数据库源,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监测、控制风险。

同时,要把风险管理技术、IT技术、法律技术资源利用好,这也是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技术。很多人不把法律视为一种技术,而视为一种外在的资源,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法律怎么用,根本来说,法律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

互联网金融规范形成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要形成规范,有哪些路径?

首先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开始,企业应该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交易结构,形成企业标准,再上升到行业标准。而接受客户的监督,就是契约规范,签合同的时候,权利、义务是不是对等?合同是不是合规合法?同时,要形成行业公约规范,而不是只是行业倡议书,要有履约机制考核。报纸、杂志、电视等,也要继续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都是没有公权介入的方式。

公权介入方面,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工商注册,所以可以在注册和年审的过程中进行管理;工信备案可以管理。同时,互联网时代权利的转移导致话语权已经从经营方转向消费者,交易的选择权从供给方转向购买方,消费者权利也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新的力量。

也应该注意到,地方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都有一个突破口,来重新设计监管的逻辑和监管体系,突破口就是金融接口管理,这个接口就是管理的入口,比如说通过支付方式、信用卡、征信,这些都有接口来约束,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再就是通过司法和公安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打击和纠纷的处理来形成规范,司法是发现逻辑和发现规则的过程。

互联网金融刚起步不久,所以我一直在呼吁,既要监测防范风险,也要适度容忍风险。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知道“险”在哪里,并且进行提示、披露和设计风险的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恰恰就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