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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投资公司资金管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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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内容

开发区所属及控股投资公司财务核算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开发区财政安排的补贴收入、土地批租收入、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收益及融资收入等。投资公司的支出主要用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九通一平”等投资开发支出。

二、支出管理

根据《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

(一)对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项目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各部门、园区不得随意突破,严禁补偿资金挪作他用。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报送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根(预)算,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统一审核汇总,提交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批准,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其余项目作为以后年度备选项目。建设项目变更,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2、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决算审核制度。

3、资金的审批及拨付。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要求,遵循审批规定,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由投资公司拨付资金。(1)政策性补偿资金报批手续:在合法有效凭证上,业务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财政(财务)审核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字批准;(2)工程项目资金报批手续: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凭工程监理签证等相关资料提出用款书面申请,经财政审计初审确认后填写用款签批单建设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主任签字投资公司负责人签字财政审计局作出资金支付安排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批准;(3)其他性质的资金使用报批手续:部门申请(经办人签字)财政(财务)审核投资公司负责人签字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常务副主任签字批准;(4)对外担保、抵押、投资必须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常务副主任签字批准。

(三)实行“预算安排、限额审批”管理制度

对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建设、开发投资计划所涉及的重大预算调整、必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分管副主任限额签批。政策性补偿支出及工程项目支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批(终批)限额在伍万元以内,超限额须报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常务副主任续批后方可支付。

三、明确职责

1、财政部门作为投资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支出管理,缩短资金在途时间,随时监督资金流向。对建设项目要参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审核。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标底编制、决算审核和批准工程决算,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招投标、主要材料采购和项目实施中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2、国土、招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组织收入,并探索开展稳健的商业项目投资,培育有稳定收益的经营性产业,增强投资公司自我造血能力。

3、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察,督促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政府部门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