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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应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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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审讯又称远程视频提审,是指讯问人借助网络技术建立的音视频信息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媒介,实现异地讯问的审讯方式。远程视频审讯是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审讯方式。与传统的审讯方式相比,远程视频审讯最大的特点在于讯问人可以在不直接面对被讯问人,而是通过在音视频信息交互传输的方式对其进行讯问,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分别在检察院和看守所同步实时完成审讯活动。远程视频审讯相较于传统的审讯方式,一个显著的优势是其强大的检察资源整合能力。在远程视频审讯过程中,要求对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进行深度整合,以便相互间协同完成某一案件的讯问工作,这种尝试对于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提出了全新要求。

一、苏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背景

首先,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顺应了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其次,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案外延伸工作日益繁杂、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苏州市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的相对不足已成为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再次,建设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已具备前期的法律法规依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该条明确规定讯问除可以通过传统的面对面方式进行以外,还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该规定为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后,远程视频审讯笔录与传统笔录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远程视频审讯方式利用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审讯时音视频信息异地同步交互传输,是合理延伸了传统审讯方式的空间范围。远程视频审讯模式在突破传统审讯方式空间限制的同时,仍遵循了传统审讯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与传统的审讯方式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从《刑事诉讼法》第62条关于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出庭作证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否定以音视频信息为载体的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证明力。所以,远程视频审讯笔录应当与传统笔录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这也解决了远程视频审讯笔录证据效力问题上的后顾之忧。

二、苏州市检察机关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建设

苏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了《院所间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方案》,在现有网络和设备的基础上,对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置,统一实施。在检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设专用光缆,提高信息传输速度与质量,为视频审讯提供了基础条件。在检察机关与看守所内,专门设置用于远程视频审讯的审讯室,作为远程视频的终端载体统一管理使用,并区别于一般的审讯室,为视频审讯提供了场所条件。在各远程视频审讯室内全部统一安装全方位摄像头,配备电脑、打印机、音视频采集、显示和存储设备等,为视频审讯提供了完备的硬件设施。同时,充分利用检察专网和音视频信息传输技术等,确保在远程审讯时,画面与声音的实时同步、清晰流畅。为保证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苏州市检察机关充分结合提审工作的实际特点,自主研发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相关程序和软件。如自主研发的笔录实时显示、修正软件,将书记员在看守所现场记录的笔录实时在远程视频审讯室反映出来,讯问人可以实时修正,加强了讯问人的远程控制。由干警自行研发的软件程序与实际办案贴合度高,符合工作习惯,容易被接受掌握。检察干警在看过操作演示后,基本都能立即独立开展远程视频审讯工作。

三、苏州市检察机关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相关制度

远程视频提审模式打破了传统“面对面”的提审方式,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对远程视频审讯工作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远程视频审讯的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等在有关规定上尚属空白。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对涉及远程视频审讯工作的启动、准备、讯问、结束和其他各个阶段,以及所取得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索:

(一)适用范围

远程视频审讯方式切割了讯问人和被询问人的物理联系,在视频审讯的状态下,讯问人员对于讯问过程的把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被讯问人员对于提问反馈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也会有所削弱,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逊色于传统提审,审讯活动的双方分立不同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减损被讯问人心理上对于法律的敬畏,也可能会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驱动下较传统的讯问方式更多地出现虚假供述。正是充分考虑到远程视频审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苏州市检察机关对于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的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科学、合理的限制,将远程视频审讯定位为传统审讯方式的延伸和补充,而并非替代。

从诉讼环节上来看,远程视频审讯主要集中于审查逮捕、二审案件、一审“两简”案件的提审和一些程序性的告知活动。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于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案件。对于具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系盲、聋、哑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形的一审案件,具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并提出较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供足以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等情形的二审案件,均不适用远程视频审讯。

对于在远程视频审讯过程中,案件的证据、量刑情节等情况突然发生变化,应根据具体变化情况选择是否继续适用远程视频审讯方式。讯问人应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是否适合继续使用远程视频审讯。如果讯问人认为不适合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的,应当重新现场提审犯罪嫌疑人。

(二)操作规程

苏州市检察机关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运行了远程视频审讯系统,为了使具体操作有章可循,苏州市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了远程视频审讯的操作规程,对远程视频审讯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操作规程在实践中也确实有效约束了办案人员对使用远程视频审讯时的随意性,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系统操作流程规范方面,要求远程讯问人在审讯前一日通过检务协同平台提交远程视频审讯申请,案管部门确定检察辅助人员后将申请、分派情况予以公布。第二日,检察辅助人员抵达看守所,在完成视频审讯手续办理、设备调试后,通知承办人准备视频审讯。承办人在开始视频审讯前,必须与被讯问人核对视频、音频传输质量,并告知被讯问人正在接受远程视频审讯,同时在笔录中标明。远程提审结束后,检察辅助人员在笔录上现场签字确认,将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保存,并根据看守所提审规定,及时办理还押手续。返院后,将笔录及相关文书交给远程讯问人,由远程讯问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系统使用纪律方面,在远程视频审讯过程中,要求承办人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其他经许可的相关检察人员必要时可以在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审讯室。负责设备调试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在系统的日常管理方面,通过加强系统管理的责任化和常态化来确保运行正常、使用规范、维护到位。规定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远程视频审讯设备的维护;公诉部门负责院内远程视频审讯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检察辅助人员负责看守所远程审讯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驻看守所检察室予以督促、检查及必要的配合;同时,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在使用远程视频审讯设备时,要合理使用、保证安全;当日使用结束后,及时退出系统设备、切断电源并关闭远程视频审讯室。

四、苏州市检察机关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使用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探索建立了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在看守所和检察院内分别铺设专用光缆,建立远程视频审讯室,并自主研发了笔录实时显示软件,制定了《远程视频审讯操作规程》,该系统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试运行。2012年2月8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院、看守所间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方案》,全市统一规划、实施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同年6月13日,苏州市检察院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成,至此,全市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全面投入运行。两级院现有20个远程视频提审室在正常使用,实现了全市两级11个院的全覆盖。

自该系统全面运行以来,侦监部门采用远程视频审讯方式提审犯罪嫌疑人3223人,占同期受理提请逮捕案件总人数的约45%。公诉部门采用远程视频审讯方式提审一审案件1549件1604人,占同期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的13.2%,采用远程视频审讯方式提审的二审案件49件56人,占同期受理的上诉案件数量的22.6%。

根据适用远程视频审讯案件范围的规定测算,苏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提审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约60%,受理的上诉案件中,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提审的占案件总量的约65%。可见,该系统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有较大的使用提升空间。目前实际使用情况与理想状态之间存在着数量差异,主要是由于部分承办人在观念和习惯上一时无法根本转变造成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该系统被承办人认可和接受程度已大幅提高,大部分承办人在经过数次使用后,均认为该系统使用方便、快捷、高效,使用的意愿正大幅提升。目前,大部分承办人已基本摆脱了系统运行早期存在的只愿面对面讯问,不愿远程视频审讯的偏见。

五、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初步体现的价值

远程视频审讯作为传统审讯方式的有益补充,经过前期的全面运行,初步发挥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加强证据保全、强化自身监督、提升办案质量等作用,预期效果基本全部实现。

(一)效率价值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中,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高效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如何保证诉讼效率,是司法价值体系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目前,苏州市两级检察院与看守所距离都相对较远,市区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往返于看守所和检察院之间提审犯罪嫌疑人。从讯问工作的时间构成来看,完成一次讯问所耗费的时间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路途耗费时间、办理手续时间及等待耗时等。据不完全统计,一般路途及等待耗时占整个讯问工作耗时的比例超60%。特别是在看守所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情况下,上述比例可能更高。使用远程视频审讯,承办人则可以节省大量的在途及等待时间,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以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全面运行以来苏州的数据为例,据统计,审查逮捕和过程中,提审一个犯罪嫌疑人,承办人路途及等待耗时约3个小时,以全面运行以来使用远程视频审讯提审犯罪嫌疑人4827人计,苏州市检察机关已有效节约办案时间14481个小时。按理想状态,两级院一审案件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的比例达60%,同期检察机关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11734件15967人,如果符合条件的一审案件均适用远程视频审讯,将节约办案时间近3万个小时,相当于为每一个承办人节约近20个工作日的有效办案时间。二审案件办理中,提审一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承办人路途及等待耗时约4个小时,以全面运行以来使用远程视频审讯提审上诉人56人计,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远程审讯已有效节约办案时间224个小时。按理想状态,如果符合条件的65%的上诉案件均适用远程视频审讯,将节约办案时间近千个小时,相当于为每一个承办人节约近8个工作日的有效办案时间。可见,远程视频审讯系统的使用对于提升工作效率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为例,以往提审多以班车形式集体前往看守所,承办人通常是将若干个需要提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合并时间、集中提审”,但耗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而“合并时间、集中提审”的模式常使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审结。利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将原来“面对面提审”变成现在的远程视频审讯,承办人只要在专用审讯室内,通过检察专网与在看守所现场的检察辅助人员配合,即可完成讯问活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真正实现了承办人对大部分案件不出院门完成提审工作的设想,最大限度地节约了承办人的宝贵时间。

(二)成本价值

维护社会正义需要一定的成本,检察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以相应资源的投入为条件。与此同时,检察又不得不控制成本。目前,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有效控制资源投入数量,保证司法效益的前提下,逐步降低个案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换取最大的司法成效,是各级司法机关不断追求的最佳目标。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提审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成本,特别是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往往距离羁押场所路途遥远,也有部分地区的看守所交通不便,需要数次辗转,在案件案情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提审的精力主要消耗在路途及程序性审查上。如果能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二审办理等环节实行远程视频审讯,则可以在当前人少案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使干警的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实现科学发展。

苏州市检察机关使用的远程视频审讯系统,通过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检察资源的高效整合,大力探索资源的集约化配置方式。在该系统全面运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缓解了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效果较为明显。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为例,昆山市看守所距离该院近12公里,一直以来提审都是以班车形式集体往返,每天需要2次来回,每次大约7组14人,既损耗汽车、消耗汽油,又框住了书记员人手。现在通过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办案干警不用专门坐车前往看守所提审,书记员也从原来的6、7人减少到现在的3人,每天与监所干警一同往返于看守所。汽车从原来的2辆变成现在的1辆,每天2次的往返变成现在的1次。即使有大案、要案、疑案需要面对面提审,也只需要一辆小型汽车,不再是以往20多人座的中型班车,大大降低了油耗。远程视频审讯系统运行以来,原本紧张的书记员人手得到了缓解,公务用车也得到了相应缩减,效果十分明显。

(三)附加价值

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对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固定了证据,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对提升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以往干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虽然看守所审讯室有监控录像,但其主要功能在于监控,确保审讯过程的安全、合法,而没有相应的影像刻录功能,且管理方属于看守所,如果检察机关需要调取监控,还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可以直接将检察干警提审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保存15天。对需要保存或作为学习课程的录音录像由领导签字同意后,刻录保存,既方便了案件证据固定与保存,又为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快速提升讯问水平提供了学习新途径,有利于整体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提审,为干警节约、整合了大量工作时间,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证据审核和案情审查上,对准确办案、执法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