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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工地管理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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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建筑工地:

近期,旧城拆迁改造、在建工程等各类建筑工地逐步增多,拆迁扬尘以及夜间噪声扰民等问题也逐渐突出,各级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舆论多有反映,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和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以及全市双创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双创办《开展建设工地管理暨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及市环保局的要求,我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建设工地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建筑工地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马建会兼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二、整治时间

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

二、整治要求:

(一)辖区内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扬尘、污水、固体废物污染的建筑施工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到环境监察大队领取《建筑施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按规定如实申报建设项目的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扬尘、污水、固废污染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二)环境监察大队对建筑施工项目审查后,给施工单位办理《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注册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施工。

1、各施工单位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提前1日向环境监察大队审批夜间施工许可事宜。夜间施工审批一次不超过3天,若需延长夜间施工期限的,必须再经批准,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围挡作业(有围墙),对产生扬尘污染的污染源,采取密闭存放、喷水压尘或喷洒覆盖剂等方法进行治理,坚决控制各类料场扬尘污染,强化防尘措施;对进入城区易撒尘的运输车辆,要有专门的洗车台对车辆轮胎进行清洗,要全部遮盖,实行封闭运输,夜间运输要在晚22时前进行;进出建筑工地的路面要硬化,禁止无组织随意排放建筑施工污水、建筑垃圾;禁止采用敞开方式进行溶炼沥青施工作业;要有环境保护公示牌。

(三)产生超标环境噪声及扬尘、污水、固废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为确保我辖区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控制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减少扰民事件的发生,我局法规管理科,环境监察大队将增加现场监察频次,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现场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严肃依法从严查处建筑施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违反此通知规定,拒报或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未取得《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注册证》;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不执行夜间施工审批公告制度,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随意排放扬尘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并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