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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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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国视焦关注的大热点,国际社会间的纷争也时常因环境权而起。环境问题是怎样被国际社会确立为法定权利,环境权与各国发展有着怎样密切的联系,都必须深入了解。尤为二战后的环境问题所爆发的环境权确立,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国与国之间的可持续发展,使得国际社会间的资源分配能得以相对公平。现实中,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却很难得以平衡,国际社会必须认清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国际社会间构建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实现各国间的共赢。

【关键词】环境权;国际社会;发展权;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3-02

千百年来,发展――始终是人类执着追求的一个最基本、最崇高和最普遍的目标。在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取得了辉煌成就,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问题。虽然环境权与发展权作为法定权利的资格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才逐渐分别为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所承认或确认,但是,仅就二者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言,却是自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普遍存在着的了。

一、发展权是人类生存之根本

在讨论环境权与发展权时,首先必须明确,“发展权”,即人们谋求生存,并不断地改善自我生存条件以获取物质上与精神上更大满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之根本。发展权的存在,是包括环境权在内所有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正如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宣布的那样――“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没有发展,既解决不了生存问题,也解决不了环境问题”。目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权的确立或许是重要问题,但绝不是首要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此。

二、现代国际法上环境权确立的根本原因是发展权的扩张行使

环境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它自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已产生,但环境权却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才为国际社会确立为法定权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展权的扩张行使。

(一)二战后环境问题加剧直接导致环境权的确立

二战后,伴随着新国际秩序的建立,“战争与动荡的喧嚣日益退去”,取而代之的是贫困与富裕、发展与资源、人口与环境间“犬牙交错”的矛盾,而后者的凸显又迅速成为制约战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面对全球日趋加剧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为摆脱贫困所承受的巨大社会压力,为了维持全人类“在整个地球遥远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寻求人类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利益,在发展权之外考虑环境权存在的合理性,作为法定权利的环境权随之应运而生。

(二)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

环境问题在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产生了,其并非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而是人类在长期寻求发展的过程中,禁不住以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方式来获取食物、衣服和庇护物,并在这种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试图摆脱所有道德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所造成的自然偿还的表现。

生产力又称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是发展权的物质基础,发展权的扩张行使本质上就是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上述环境问题的骤然爆发,正是二战后生产力飞速提升,原有的道德规范在大机械的齿轮碾压下变得破碎不堪,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幅度远远超出自然的承载力,所造成的自然对人类“愤怒”的偿还。

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权行使的结果,其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生产力水平下的环境问题,种类与强度或有不同,但实质都发展问题。

三、现代国际法上环境权确立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发展权的可持续行使

“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发展途径,一个能够持续人类进步的途径,我们寻求的不仅仅是在几个地方、几年内的发展,而是在整个地球遥远将来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国际法上环境权确立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保证这种可持续性发展权的实现。

“人类自诞生以来,从未停止过对发展问题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发展已成为人们重新认识自然、社会和人类本身的核心和焦点问题。”如上所述,二战后生产力水平飞升,人类发展权得到急速扩张,导致了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权观的正误并为长久以来的透支环境行为“埋单”。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片面强调发展权已无法保证人类社会的延续。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在一次接受采访中坦言:“发展中国家最应该学习的就是,不要像我们过去那样发展,制造这样的麻烦和问题留给这个世界。”

“虽然任何发展都要付出环境的代价,但是环境的代价过于沉重又必然导致发展的不可持续。”在环境与发展之间,在实现环境权与实现发展权之间,人类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除非在追求一个目标的同时追求另一个目标,否则两个目标就都无法实现”。发展权的可持续行使离不开环境权的辅佐。

四、环境权的实现与发展权的实现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第一次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完整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随后英国著名国际环境法学家菲利普・桑兹又在其著作中进一步指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包括四个要素: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明确提出了环境与发展应当相互协调的理念,并将其上升到国际环境法原则要素的高度。1992年《里约环境宣言》原则四则规定:“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从而完整的表述了环境权的实现与发展权的实现可以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的思想。

应当明确,现代环境权的诞生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解决环境问题是为了给人类发展权的实现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环境权与发展权在根本价值追求上殊途同归,即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永生存续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二者能够也应当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当中,并以此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