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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垃圾污染国际法律规制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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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大量的国际立法,包括区域和全球层面的。现有国际规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作用,但由于自身局限,使治理效果远没有达到实现海洋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关键词]海洋垃圾污染国际法律规制;内容

海洋权益和环境保护进合国官方关注的视野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1958年,在海洋法第一次会议上提到海洋污染问题。然而,只有很少的文件中涉及污染防治,而且这些文件也仅聚焦于油污的倾倒和处置。进一步说,这些文件并没有为国家设定防止海洋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从很多方面看,1972年《伦敦公约》都预示着国际海洋污染立法的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其他相关的全球公约包括《伦敦倾倒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巴塞尔危险废物公约以及1982年海洋法公约。UNCLOS公约在海洋垃圾方面为其160多个成员方设定了各种义务,包括“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的一般性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各种来源的海洋污染”。

一、《伦敦公约》和《MARPOL公约》内容及效果

1972年《伦敦公约》和1996伦敦议定书旨为海洋环境免受倾倒污染提供法律保护,议定书是建立在公约完善和改进的基础之上,意在取代公约。截止2010年,伦敦公约共有86个缔约方,议定书生效后,缔约方增至38个。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并不定期召开“科学组”会议来践行“一体两翼”的部署。这种体制为解决类似环境问题而制定和实施国际条约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范本。

1973年联合国与国际海事组织一起开始拟定相关协定。关于海洋垃圾污染问题的全球性法律框架规制应首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1973/1978(MARPOL公约),其对运营船舶造成的污染进行规制。这一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适用于任何从船舶向海洋丢弃塑料废物的行为,范围覆盖140个国家,几乎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100%。公约附则V是关于垃圾的专门规定,于1988年12月生效。

MARPOL公约通过在运行过程中禁止污染,是任何国际组织或国家试图减少船源污染的有益尝试。附则V近年来被广泛援引,并于2011年正式被修订。修订内容包括一个“保留条款”,即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特定条件下食品废物的丢弃),公约原则上禁止所有类型的船舶垃圾;将船舶配备要求改为100总吨位以上;强调港口设施的不足与更新,并试图发展建立全球统一的船舶信息体系。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鉴于伦敦公约和MARPOL公约的成功和面临的挑战,在1956至1982年间先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最后以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作为会议成果。但伦敦公约、MARPOL公约和UNCLOS公约并没有能够阻止垃圾不断地流向海洋。公约价值目标的成功执行需要国内和区域层面的协调,目前在北海和地中海区域的伙伴合作发展得很好,更多的国际合作对于海洋垃圾的有效减缓至关重要。遗憾的是,世界上的大部分海域,资源、专门知识、人力和技术的缺乏使得这种合作变得异常艰难。在发达国家,政治意愿和州级之间合作的缺乏,加之碎片化的环境政策,都阻碍着遏止垃圾入海的种种努力。沿海地区很多关注垃圾的政策却受到执行难的压力,同时对于内陆垃圾和倾倒明显并无努力,还有无效的固体废物管理政策都会导致海洋垃圾问题。

三、陆源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如今,世界上有近十亿人口居住在沿海地区,这一数字未来还会继续增长。城市化和消费将加剧固体废物的产生。由于许多城市普遍缺乏固体废物管理体制,这方面的国际规制有比较少,陆源污染问题将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成为海洋环境的重大威胁。发展中国家一个特别的问题是,人口的增长与固体废物处置基础设施的缺乏这二者的危险结合。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没有专门有效地通过回收计划或减少消费等处理快速增长的固体废物的方法,特别是沿海地区。

考虑到这些问题,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活动污染的《华盛顿宣言》被拟定。宣言认识到海洋垃圾陆源污染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国际关注”事项优先考虑,并聚焦由此带来的海洋环境退化。宣言还特别详述了内陆和海岸环境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虽然华盛顿宣言已经将海洋政策的注意力转移到了陆地活动上,但它没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由于加入协议是自愿的,那么协议在解决海洋垃圾问题的有效性上就存在着天生的局限。

尽管存在上述国际安排,但UNCLOS公约和华盛顿宣言的执行被证明是困难的。前者包括了如此宽泛的规定,以至于需要耗费哪怕是最富有国家的资源和政治意愿,却并没有过多关注到海洋垃圾的80%主要来源。后者倒是高度关注了陆上来源,然而没有约束力,是非强制性的协议,因而就排除了执行的可能。如果要以一种持久的、有意义的方式与海洋垃圾作斗争,那么海洋污染控制措施必须与综合的约束政策成为一体。国际海事立法方法朝着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优先考虑陆源固体废弃物减缓和管理行动的方向迈进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

本文由(哈尔滨学院学生科研项目)项目资助,项目编号(HXS20141154)

参考文献:

[1]陈斌. 基于太平洋塑料垃圾带的经济损 失分析研究[J].生态经济,2010(06).

[2]广部和也[日],沈重译. 海洋污染与国 际条约[J].国外法学,1980(05).

[3]李刚.海洋治污的法律(上、下)[J].中国 远洋航务公告,2004(10).

[4]毛达. 海洋垃圾污染及其治理的历史 演变[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10(11).

[5]刘中民. 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导论 [M]. 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