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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管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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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乡镇站所(含学校)房屋维修改造及新建项目资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乡村道路建设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其他用于乡村的各类建设性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应遵循“上下联动、统筹安排、分类监管、专款专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松后紧,抓大放小,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乡村财政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包括项目筛选、项目申报、项目公示;事中监管主要包括参与订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建项目的实施检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财务核算;事后监管主要包括资料归集、跟踪问效、绩效评价。

第六条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局、中心)要切实搞好信息沟通,在收到用于乡村的项目建设资金及资金管理政策文件时,应及时转交给县乡财局,县乡财局尽快以邮件形式将信息和监管要求下传给有关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接到项目建设监管信息后,按照监管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并将监管信息以邮件形式向县乡财局和局相关业务股室反馈。

第七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的拨款要坚持按预算、按进度拨付。局属各相关业务股室在办理拨付用于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时,继续坚持原有的拨款审批程序不变,但要借助“乡财县管乡用”这个平台,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资金拨付办法。即先由相关业务股室按程序核定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数额,再由国库股把资金拨付到县乡财局“基本结算户”,县乡财局项目资金监管股根据各有关乡镇财政所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后,据实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乡镇财政所。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实行报账管理,转账支付、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在向乡镇财政所报账时必须提供:经项目实施单位领导、民意代表、乡(镇)长,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的《县乡(镇)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经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审批,施工方经手并注明事由的真实、合法、要素完整的凭证;“项目批复”“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等。报账原始凭证由县乡共同审核把关,即先由乡镇财政所对有关支出发票进行初审,经县乡财局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股复审合格后,乡镇财政所方可付款。项目建设资金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约定的账户。验收不合格和群众有意见的或存在其它他问题的,乡镇财政所应暂停支付项目资金,并主动查明原因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待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付款。对资金没有通过乡镇财政所,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工程项目,乡镇财政所也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和监管要求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直相关部门要把乡镇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拨付或报账的依据。

第二章财政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财政直接管理的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是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财政直管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从乡村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申报;

(二)已批复项目进行公示;

(三)参与签订项目建设承包合同书;

(四)不定期到实地进行检查,并制做检查报告;

(五)组织人员参与项目验收,制做验收报告;

(六)进行财务核算,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归档资料,跟踪问效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直管的项目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并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但资金通过财政所帐户支付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直管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程序

(一)财政所及时与县乡财局或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进行信息沟通,全面掌握了解本乡镇范围的已批复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二)根据信息沟通和掌握的情况,乡镇财政所要公示、审核合同、建设检查、竣工验收已批复的工程项目。

(三)项目资金到达财政所后,付款前项目承包人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乡镇财政所根据合同复印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并制做检查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与合同及下拨资金相符的,按规定及时付款;评估结果与合同及下拨资金差距较大的,暂停拨付资金。财政所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县乡财局监管股,由监管股再将评估报告反馈给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和财政局业务股室及乡财局协商定案后再据实付款。如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以专门机构评定结果再进行办理。

(四)台账登记,资料整理归档、跟踪问效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报帐制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报帐制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由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并直接管理实施且资金不通过乡镇财政所的项目建设资金。

(一)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告知县乡财局,乡财局以邮件或文件复印件形式传递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按照监管要求,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二)台帐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乡村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乡村项目建设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不予拨付乡村项目建设资金:

(一)所批复项目系虚假项目的;

(二)所批复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立项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承包人不按项目规定要求施工的;

(三)财务手续不齐全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资金必须依法追缴并上解县财政:

(一)虚报冒领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被挪作他用的;

(三)所拨付乡村项目建设资金明显高于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超额部分。

第十八条对监管措施不力,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县局将扣拨财政所工作经费;若,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经济或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