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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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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保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法。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全面提高社会保证水平,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平安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平安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平安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条例实施细则》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

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对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年1月起,依照历年社会平安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平安费至满15年,料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料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平安暂行方法》津政发〔〕61号)及有关规定。自己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自己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证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证试行方法》津政发〔〕112号)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证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规范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平安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证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证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证基金列支。

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局部不予返还。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弥补费和安排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平安费。

已领取的养老金未逾越自己用土地弥补费和安排补助费缴纳的养老平安费的差额局部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局部不予返还。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平安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条例。都应参与基本养老安全,依照规定的规范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证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证暂行方法》津政发〔〕65号)从年开始。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证范围。

用人单位依照6%、职工自己依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平安缴费规范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平安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平安以个人缴费为主。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证指导线,缴费规范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依照规定规范对农村居民参与基本养老平安给予补贴。

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依照规定规范筹集,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确保发放。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证暂行方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逾越该方法规定补助规范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平安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条例实施细则》参与基本养老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平安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规定》津政发〔〕80号)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

参与统账结合基本医疗安全的用人单位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依照自己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费率缴纳基本医疗平安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平安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依照规定的规范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平安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与城镇个人基本医疗安全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与大病统筹基本医疗安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平安费。依照6.3%费率缴纳基本医疗平安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依照规定的规范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平安待遇。

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规范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年。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规范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规范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规范。满意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平安个人账户注资政策。依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平安个人账户注资规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平安政策。从年7月开始。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规范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证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平安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规范,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规范和起付规范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津政办发〔〕号)规定的规范。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平安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平安方法》津政发〔〕71号)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依照规定的规范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平安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暂行规定》津政发〔〕64号)从年1月开始。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证的老年人纳入保证范围。城镇居民依照规定的规范缴纳医疗平安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依照规定的规范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平安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平安制度。农村企业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参与大病统筹医疗安全。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平安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规定》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法》津政发〔〕32号)及有关规定。政府依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依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平安制度

依照规定领取失业平安金,将失业平安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市失业平安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依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依照自己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平安费。职工失业后。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平安待遇。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平安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平安条例》参与失业安全。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平安制度

初次缴费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将工伤平安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平安若干规定》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平安费。以后由社会平安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平安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依照规定享受工伤平安待遇。

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平安待遇。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平安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平安若干规定》参与工伤安全。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平安制度

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平安待遇。将生育平安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市城镇职工生育平安规定》津政发〔〕69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依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平安费。

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平安待遇。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平安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平安规定》参与生育安全。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将城镇职工养老平安覆盖人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实施参保扩面考核通报制度。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年至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继续搞好做实基本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