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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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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4号)和《环境保护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6年,我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要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全面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保证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90%。二是强力推动重点监控企业全部实现自行监测,并及时通过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系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保证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不低于80%,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0%。三是认真开展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严格质量考核,并及时通过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布系统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保证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不低于90%,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6%。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要高度重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年度最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度目标圆满完成,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作用,为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提供保障。科技规划科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申请配套资金,保障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要做好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的制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性监测结果信息公布工作,督促国控企业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工作。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和超标排放现场检查力度,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协助做好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要制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录入系统工作,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上报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报告,协助做好监督性监测结果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做好技术管理培训,保障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长效运行

各部门要按照培训工作计划抓好落实,确保参加培训人数不低于计划培训人数,确保培训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各部门要通过培训,提高减排监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管理的认识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为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奠定扎实基础,为做好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深入开展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全面推进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列入2014年、2015年、2016年国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均要开展自行监测。国控企业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按照备案批准的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通过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系统自行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要指导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建立监测原始记录和自行监测档案,及时督促企业公布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信息。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情况、企业报告停产情况作为现场检查内容之一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要强化报告制度,督促企业于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断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管理

市环境监测站要对照2016年监测监控任务通知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名单和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做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性监测报告,并通过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布系统录入信息上报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报告;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要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与现场抽测工作,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质控抽测报告。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要制定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在收到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市监督性监测结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继续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强化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保证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满足国家考核要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4号)要求,及时督促新增或现有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及时进行验收;要加强对运行服务单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依据技术规范进行凭证录入,对无效、缺失数据进行修约补充;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和超标排放现场检查,健全完善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制度,做好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和实时监控工作;及时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核查、监督检查报告,定期企业自动监控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体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要求做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比对监测报告。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3号)要求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组织监测、监控相关部门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审核结束后及时将监督考核结果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按照省厅要求,7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12月2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全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

(五)继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

加大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确保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正常开展。市环境监测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测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明细,不得挪作他用。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增配新的监测设备仪器,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监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确保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六)继续强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应用

充分利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总量核算、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行监测数据(自动和手动监测数据)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污染防治设施防治效果评估、企业内部考核、环保守法企业评定、监测信息公开等,充分发挥自行监测结果作用。